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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及管理要点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时,由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施工、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的西单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共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中部9~11轴(宽2×8.4m)和B~E轴(总长25.2m)是处于地上1~5层、总高21.8m的高大厅堂,顶板为支于四周框架梁上的预应力现浇空心楼板(厚550mm,板内预埋φ400mm,长500mm的GBF管),顶板面积为423.36m2,混凝土总量198.6m3。在施工单位编制出模板支架施工方案第一稿后,既未组织专家组论证,也未送施工单位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就开始安排施工队搭设。监理单位发现后未能制止搭设。在报送第2稿时,支架已搭设完毕。事故发生后提交调查组审查的“9~11/B~E轴扣件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为送审第三稿,施工单位审核栏盖的是西西工程4#地项目经理部的章(属不允许的同级审批情况),审批日期是2005年7月19日,签字人为杨国俊,未见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签字。中庭模板支撑架坍塌现场事故原因分析管理问题●施工方案编制单位、审批单位均为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北京西西工程4#地项目部,未见其上级技术负责人的审批●施工方案中未见专家论证意见●现场无模板支撑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见模板支撑架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及验收记录技术问题●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撑架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进行计算,未限制立杆顶部伸出长度(即a值),据调查,现场管理人员口头交底立杆顶部伸出长度应小于1.5m●施工方案未计算施工活荷载,导致计算结果与现场实际有较大偏差。立杆顶部伸出部分为整个模板支架的最薄弱部位,其长度大小对整体支撑架的稳定及承载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经对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撑架设计计算章节进行校核验算得知:按“几何不可变杆系结构”验算的结果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按照“非几何不可变杆系结构”验算的结果已达到杆件承载力的极限,因此可判定该模板支撑架方案设计结果已达到其承载力极限值,强度无富余量,甚至已占用部分承载力安全储备,按该施工方案要求搭设的支撑架,处于濒临失稳坍塌的状态●立杆悬臂段太长、部分立杆采用扣件与横杆连接●未设置竖向剪刀撑和水平剪刀撑●未根据施工现场条件,与周边已浇筑完成的主体结构(柱)进行有效、可靠的拉接架体构造问题●对现场残留的模板支撑架勘察时发现,无扫地杆和剪刀撑●模板底部部分立杆采用旋转扣件接长,在立杆顶部伸出部分上产生了附加偏心力矩,部分立杆仅与大横杆连接,立杆不落地,严重降低了支架的承载能力●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步距为1.5m,现场实际残留模板支架步距为1.5~1.7m不等●由现场勘察发现,中庭东南角残留的部分模板支撑架立杆顶部和底部用螺纹钢筋代替可调底座,承载时对立杆顶部产生了附加偏心力矩,大大降低了支架的承载能力●现场检测的扣件拧紧力矩为10~40N•m,大多不到20N•m,大大降低了节点的承载能力●现场检测的立杆顶部伸出部分达到1.8m,大大降低了立杆的承载能力材料质量问题●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为φ48×3.5mm,现场测量到的钢管壁厚为2.7~3.0mm不等。经立杆稳定计算,钢管壁厚为3.0mm时,其稳定承载力比壁厚为3.5mm时降低13%●扣件螺母厚度大多数在9~13mm之间,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14±0.5mm;从现场已经破坏的扣件断口看,扣件有明显铸造缺陷,材质及力学性能有待进一步检测●现场实测用于模板支撑的可调托撑螺杆直径大部分为φ30~32.7mm,小于标准规定的φ36mm,易产生附加弯矩,降低承载力;可调托撑的“U”型托和可调底座的底板钢板厚度大多数为4.3mm,有的仅3mm,小于标准规定厚度5mm,因此变形严重,且可调托撑翼缘板高度不够,对支撑木方起不到防脱落作用;可调托的U型板与丝杆之间未焊接加筋板,使多数U形板发生变形、断裂可调托撑螺杆偏细、托板变形●施工方案编制粗糙,结构设计与计算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保证施工安全要求●搭设的模板支撑架立杆顶部伸出长度过大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架存在若干节点无扣件、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普遍不足、立杆搭接或支撑于水平杆上、缺少剪刀撑等严重缺陷,造成模板支撑架局部承载力大为降低,是事故发生的重要技术原因之一●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架中使用的钢管、扣件、顶托等材料存在质量缺陷,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技术原因之一●在模板支架搭设过程中,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人员配置、模板支架方案设计审批、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进场验收、模板支架搭设验收等管理环节严重缺失,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事故结论法院判决结果: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号地工程总工程师李乐俊被判有期徒刑4年;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项目经理胡钢成被判3年6个月;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派驻工地的总监吕大卫和监理员吴亚君均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车站北2基坑,湘湖站为地铁1号线起始站,其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约36082.5m2,为地下两层结构,车站总长约934.5m,标准段宽20.5m,为12m宽岛式站台车站,最大埋深约17.7m发生基坑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4人重伤,20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直接原因:1、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系统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因土方超挖,支撑施加不及时,支撑轴力、地下连续墙的弯矩及剪力大幅度增加,超过围护设计条件。2、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失效,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间接原因(监理):(1)未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2)未按规定程序验收哦。(3)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法院判决: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梅小峰判有期徒刑六年;原项目部总工程师曹七一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项目部质检部部长卢光伟判有期徒刑五年;原项目部监测员洪祥判有期徒刑四年;原项目部监测负责人侯学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原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蒋志浩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原项目部经理方继涛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金建平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事故案例: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建(实际施工方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直接原因:焊接人员无证上岗,且违规操作,同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远处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聚氨酯硬泡迅速燃烧,引燃楼体表面可燃物大火迅速蔓延至整栋大楼。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间接原因(监理):监理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施行工程监理,对无证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促使加以制止,未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责任,在施工单位仍不停止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6年;原副经理马义镑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原项目经理沈大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安全员陶忱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原副总经理瞿幼棣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原副总经理周峥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原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监理卫平儒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支上邦(非法借用资质承接脚手架搭设项目)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有期徒刑6年;沈建丰(非法借用资质承接脚手架搭设项目)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有期徒刑5年;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建新(承接电焊作业,不具备资质)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受委托招用无有效证的电焊工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电焊工)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电焊辅助工)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监理企业要不要管安全?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法的层面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成为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四项新制度1988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建立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协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建筑法》对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应起什么作用,没有明确的规定。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产生的背景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建筑业总产值(百亿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建筑业总产值事故起数101392384610041208123811441015882859814684627589487524死亡人数118010979871045129215241324119310411012989802772738624670建筑业总产值100.6111.5125153.6185.3230.8290.2345.5415.5510.4620.4768.1960.31164.61372.21593.1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从2000年起,我国工程建设进入事故高发期,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建筑安装工程事故频发,死亡人数逐年陡升。面对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这一严峻形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扭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不良状况,2004年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继后又连续颁发了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法规、规章等,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此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应各部委颁布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等,也逐渐将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至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在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即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业主监理合同关系地位平等委托与被委托施工无合同关系地位平等监督与被监督合同关系地位平等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本文标题: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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