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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R章商船(海员)(安全人员和意外及危险事故报告)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R章商船(海员)(安全人员和意外及危险事故报告)规例的主要内容。(第478章第96、119及134条)〔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本为1995年第608号法律公告)第478R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Ⅰ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1995年制定)第478R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上落船过程”(access)指登上或离开船舶或船舶的小艇的过程;“石油产品”(petroleumproducts)、“液体化学品”(liquidchemical)及“液化气体”(liquefiedgas)具有《商船(海员)(油船─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分别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安全人员”(safetyofficial)指安全主任、安全代表或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安全主任”(safetyofficer)指根据第4(1)(a)条获委任为安全主任的海员;“安全代表”(safetyrepresentative)指根据第4(1)(b)条获选为安全代表的海员;“安全委员会”(safetycommittee)指根据第4(4)条委出的委员会;“守则”(Code)指由英国政府文书局于1991年出版,并且不时有效的名为《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的联合王国运输部刊物;“危险事故”(dangerousoccurrence)指在船上或于上落船过程中所发生并属于附表所指明类别的任何事故;“油船”(tanker)指建造或改装和使用作运载全部或部分由石油产品、液体化学品或液化气体组成的散装货物的船舶;“海事处公告”(MarineDepartmentNotice)指由监督发出并说明是海事处公告的公告;“海域航行”(seagoing),就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船舶;“船东”(owner),就船舶而言,指《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所指的船东,并包括转管租约承租人;“船员”(crew)指受雇在船上工作的全体海员;“船”、“船舶”(ship)指香港船舶;“丧失工作能力”(incapacitatedforwork),就任何船员而言,指不能执行他平常在船上所担任的全部职责,而就其他任何人而言,则指他的身体受到相若程度的损伤;“普通船员”(rating)指船员中不属以下人士的船员─(a)船长;(b)高级船员;或(c)并非直接与船舶的正常人手配置相关的海员;“意外”(accident)指在船上或于上落船过程中所发生并属于根据第11(1)(a)条须予通知的任何事故;“雇主”(employer)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职业健康及安全”(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指船员在船上和于上落船过程中的健康及安全;“严重受伤”(majorinjury)指─(a)头颅骨、脊柱或盆骨发生骨折;(b)以下部位的骨骼的任何部分发生骨折─(i)手臂,但不包括手腕或手;(ii)腿,但不包括足踝或足;(c)丧失手或足;(d)任何眼睛失去视力;或(e)身体受到其他损伤,以致─(i)伤者须入住医院超过24小时;或(ii)当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伤者须卧床,而如该船舶是停泊在港口内的,他所受损伤理应会导致他入住医院超过24小时。(1995年制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乃“CodeofSafeWorkingPracticesforMerchantSeamen”之译名。第478R章第3条适用范围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第II部安全人员(1)本部适用于所有有超过5名船员受雇在其上工作的海域航行船舶,但不包括渔船。(2)本部条文并不赋予任何人检查基于政府保安理由而受管制的任何地方、物品、物质或文件的权力,但他如符合由行政长官或其他人代为施行关于政府保安的任何测试或规定者,则属例外。(1999年第64号第3条)(3)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就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部所有或部分规定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1995年制定)第478R章第4条安全人员的委任及推选(1)就每艘船舶─(a)雇主须委任一名安全主任;及(b)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可按照雇主为本段的施行而订定的规则而进行以下事项─(i)在船舶载有不超过15名船员的情况下,由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共同选出1名安全代表;(ii)在船舶载有超过15名船员的情况下─(A)如船舶载有不超过30名普通船员,由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各自选出1名安全代表;或(B)如船舶载有超过30名船员,由高级船员选出1名安全代表,并由甲板部、轮机部及管事部的普通船员分别在其本部各自选出1名安全代表,而为此目的,全能船员须视为属于甲板部。(2)在每次推选安全代表时,由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当选。(3)由年满18岁起计在海上连续服务不足2年的海员,不得获委任为安全主任或获选为安全代表,就油船上的安全主任或安全代表而言,该2年期间须包括最少有6个月是在油船上服务的。(4)凡根据本条就任何船舶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的安全代表,则该船舶的雇主须就该船舶委出一个安全委员会,成员包括船长(他须担任主席)、安全主任及每名安全代表。(5)根据本条就任何船舶委任的每名安全主任、选出的每名安全代表及委出的每个安全委员会,均须由船长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1995年制定)第478R章第5条安全主任或安全代表的任期终止(1)根据第4条就任何船舶获委任的安全主任或选出的安全代表,其任期须于下述时间终止─(a)当其终止受雇在该船上工作时;(b)就安全主任而言,在雇主终止其委任的日期;(c)就安全代表而言,在他辞去该职位或有另一名海员获选继任他的职位的日期。(2)根据第4条就任何船舶委出的安全委员会,在该船舶已没有安全代表时,须由船长终止该项委任。(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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