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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职业安全卫生第一节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及意义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休健康的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的特征: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2.职业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立法基础一.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需要.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协调的需要.三.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我国一直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统一执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使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2.组织和推动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3.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基础制度4.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1.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2.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3.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的权利: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2.知情权.3.拒绝权.4.监督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基本义务: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第二节职业安全法律保障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2.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3.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基本内容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1.涉及工厂工作场所或环境的安全技术规范.2.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3.电器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定.4.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定.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定.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三.矿山安全法律保障:1.矿山设计与建设的安全技术规范.2.矿山开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3.矿山设备仪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4.作业场所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第三节职业卫生法律保障职业卫生法律保障,即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卫生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2.防止有害有毒物质中毒的规定.3.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规定.4.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规定.5.通风照明方面的规定.6.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方面的规定.7.职业病防治及处理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四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包括七类: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5.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6.气瓶产品标准.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安全卫生认证主要包括:一.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二.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三.对特殊危害的设备或产品的安全认证.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以下称“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安全卫生工作的长期经验的总结,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5.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一.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职业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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