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 奖励方案【实用4篇】
奖励方案【实用4篇】为了合理的对工作下一步做出相应的计划,我们要开始着手规划下一阶段工作了。工作计划往往是一段时间内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的安排,有没有方法能让自己的工作计划写得更突出呢?相信您应该喜欢网友分享的“奖励方案【实用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参考下载。奖励方案篇【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全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池州市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抓实“六项行动”推动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兴村”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村干部),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村干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的收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同比增长量。第二章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第六条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一)经营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租赁收入,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收入,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三)投资收益。村级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四)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第七条上级单位奖励给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第八条土地征用收入、村级集体光伏扶贫电站收入、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处置、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的收入等不纳入奖励统计范围。第九条经营管理成本指村级集体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第三章适用情形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级集体纳入统计范围内的经营性收入净收益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村。第十一条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不得申报奖励。第十二条明确标准条件。享受奖励的村干部应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第十三条建立负面清单。以下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一)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三)乡镇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对于村干部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奖励。第四章奖励措施第十五条各乡镇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的评定,要综合考虑各村发展基础、资源禀赋、收益增幅等因素。第十六条根据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指集体经营性收益在5万以上(含5万元),且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总量不减的村。1.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30%给予奖励。2.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40%给予奖励。3.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50%给予奖励。4.村级集体经济自主(村两委干部以村级集体名义领办、创办公司、合作社或电商,组织、主导生产经营或销售,非发包、租赁、出售村级集体资产)年经营性收益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在第2、3款规定奖励之外,可按不超过自主经营性收益的20%给予村干部奖励。原则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励资金发放的总额不得超过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的30%,总量不超过20万元。(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指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且增长较大的村(年度收益增量达到2万元及以上),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按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增量的20%比例奖励村干部。(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次性奖。对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2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七条奖励对象。指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不包括选派干部、挂职干部、选调大学生村官。第十八条科学分配奖励资金。除按村干部年基本报酬比例计提之外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奖励村“两委”正职每人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一肩挑”的不超过奖励资金的40%);其他村干部根据发展集体经济绩效大小由所在村自行研究确定,要统筹考虑当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第十九条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第五章奖励程序第二十条村级申请。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集体经营性总收益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数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核表》。第二十一条乡镇审核。乡镇党委及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经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经营性收益情况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对村级集体创办的公司、合作社等主体生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年终审核时应提供会计报表、帐册等资料,乡镇审核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核实收益数额。第二十五条决议和公示。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乡镇派员参加。审议通过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个人账户。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乡镇备案;乡镇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强化程序意识。各乡镇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八条严格执纪监督。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真实性、有效性。第二十九条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为1年。奖励方案篇【第二篇】1.目的:鼓励有益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目标的顺利完成。2.奖励条件: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酌情签报,予以奖励。关健任务的完成作出贡献的;2.2对完善公司管理提出可行性方案的;2.3配套设计过程中,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提高产品可靠性、提高产品性能水平等做出贡献的;改进服务质量、节能降耗、节省费用有明显成效的;提升企业形象的;2.7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能事先发现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少或免受损失的;人员伤亡的;2.9具有优秀品德,可作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树立良好风气的;2.10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主动协助他人工作,使他人计划、目标得以提前完成的;2.12对营私舞弊或违纪行为检举并确有证据的;2.13其它奖励的情况。3.奖励办法以内由公司总经理最终确定,单项奖励超过5000元时由股司主管销售副总经理最终确定。奖励程序3.2.1季度奖励:正常的奖励申报、审批每季度进行一次,于次季首月10日前按规定程序上报到公司办。申报程序如下:;3.2.1.2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签署意见;3.2.1.3申报表交到公司办;3.2.1.4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3.2.1.5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并确定奖励金额。单项奖励超过5000元时须报股司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审批;3.2.1.6公司办复印申报表存档;3.2.1.7通知申报人凭申报表到公司财务办领取奖金;3.2.1.8财务办凭申报表发放奖金,并保存申报表。3.2.2即时奖励:3.2.2.1公司总经理有权直接对公司员工进行单项5000元以内的即时奖励;的即时奖励申请,由总经理直接审批;的即时奖励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审批;3.2.2.4即时奖励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直接到财务办领取奖金;3.2.2.5权限规定:对副总经理的.奖励只能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对部门领导的奖励只能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提出。4.监督所有的奖励均在公司办务公开栏上张贴公开,并在整个销售公司发文通报。对违反公司奖励规定的行为,员工有权向销售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或股司有关部门举报。5、其它本制度由公司办负责解释,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销售公司员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奖励方案篇【第三篇】为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创新和发展,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商贸企业升限入统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促进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奖励方案:一、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县注册、纳税、实行独立核算的限额(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二、适用条件(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xx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三)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四)其他经统计局认定符合入统条件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上述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未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二是企业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按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三是企业原始数据资料健全、台账健全,能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企业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奖励办法(一)首次入统限额(或规模)以上的商贸及服务业企业,县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首次入统奖励:1.给予批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2.给予零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3.给予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二)对连续保持限上入统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达到设定档次的,分档次给与稳增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办法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年增幅超过15%、25%、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三)对实行产销分离且达到入统条件的企业,在首次入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产销分离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四)对达到限额
本文标题:奖励方案【实用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6866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