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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宣贯培训班安排1、康剑川副局长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食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动员讲话2.标准化处王蓬兴工程师宣讲《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关规则解读》3.食品处宋日辉副处长宣讲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有关规定4.食品处涂北平工程师宣讲《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5.标准化处曾庆生处长宣讲《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6.市局副调研员熊新兴宣讲《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使用要求》7.标准化处副主任科员刘新华宣讲《标准化法律法规对企业标准化行为的相关规定及食品标准、标识清理复审要求》8.质量处欧阳健处长宣讲《食品企业使用电子监管码有关问题》9.咨询回答提问10.市局李伟斌副局长作培训总结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国家卫生部、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代替GB2760-1996、GB/T12493-199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并详细规定了使用范围、使用量,是指导食品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技术法规,也是食品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该规定还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在取得电子监管码之前,首先要取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电子监管码的基础码与商品条码保持一致,赋码入网企业的信息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2008年7月1日前,第一批入网食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县区质监局、各相关单位:由国家卫生部、国家标准委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分别从今年6月1日和9月1日起施行。上述《标准》和《规定》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是保证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人身健康的重要文件,是食品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正确制订企业标准、正确设计制作产品标识及包装的技术法规,也是食品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保证《标准》和《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确保食品安全,指导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正确使用食品包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一)市县区质监局相关部门应加大宣贯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上门走访、转发《标准》和《规定》等形式,向企业、质检机构等社会各界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让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好《标准》和《规定》;(二)各食品生产企业主要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和认真学习、充分领会,根据《标准》和《规定》对本企业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标识进行自查、清理,及时进行标准有效性确认、企业复审和标识修改,并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进行备案;(三)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根据《标准》认真进行自查,按照要求对产品标准、产品包装、产品说明进行整改,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注意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沟通、协调,提醒、指导使用企业正确运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四)各食品包装设计、制作企业应认真学习《规定》,对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包装标识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标识及时向委托企业提出意见,待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印制;(五)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的技术标准体系,体系范围应当涵盖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等生产、销售全过程,用标准体系指导规范企业生产、检验、销售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六)市局稽查支队和各县区局稽查大队从6月1日和9月1日起,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执行《标准》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帮助企业正确执行《标准》和《规定》,同时对违反《标准》和《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关于对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清理审查的通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各相关单位、各县区质监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确保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有效性,保证正确设计制作产品标识,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市局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清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对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清理审查的通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一、南昌地区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要对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主要内容为:(1)产品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主要检查是否现行有效,是否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标准有效性确认,并办理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2)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主要检查其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有无抵触或主要指标是否低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检查其标准是否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一致,是否超过了三年复审期;(3)产品标识是否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要求;(4)企业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关于对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清理审查的通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二、企业自查发现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被废止或替代,应立即停止执行无效标准,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当地质监局进行标准有效性确认,重新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如执行的企业标准与上述标准、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有抵触,或超过复审期,应对其企业标准进行重新修订,并按规定到市质监局备案和登记。这次企业标准复审备案工作统一由市局标准化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三、企业要结合这次清理审查工作,围绕其所生产的产品,从原材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包装储运、检验管理等全部生产全过程,收集所有相关标准和法规,建立较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作为企业受控技术文件,并认真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之后,每个食品企业必须填写《南昌市食品企业技术标准体系执行标准清单》和《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能力审查表》报当地质监局备案。关于对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清理审查的通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四、企业清理自查发现其产品标签及外包装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应主动对其标识和外包装进行修改,将标签、外包装草稿送南昌市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审核评价把关,最后再去批量印刷制作。五、各县区质监局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食品企业认真搞好本次清理审查工作:在五月底前完成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清理审查、标准有效性确认和标准登记工作;在六月底前完成企业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和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审查工作;在七月底前完成食品标识的清理审查工作。六、对新受理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标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企业标准中反映产品属性的指标应科学、合理、齐全;产品标识应当指标齐全、标注规范。各地要从源头把关,确保标准质量和标识合法,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关于对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清理审查的通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七、在清理审查的过程中,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企业不断完善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整体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八、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清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相关标准、法规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标准登记、备案和食品标识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在我市贯彻实施。市局将组织对产品标准和食品标识清理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和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从6月1日、9月1日起,全市质监系统分别对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关于对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清理审查的通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和商品条码有关问题的通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和商品条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食品生产企业,各县区质监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规定,对列入《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家用电器、人造板、食品等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9类69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其中食品类包括: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婴幼儿配方奶粉、大豆油、白砂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巧克力、奶粉、酸奶、乳饮料、肉类罐头、禽类罐头、水产品罐头、水果罐头、蔬菜罐头、味精、淀粉、辣椒制品、速冻米面制品、黄酒、饮用水、练乳、果菜汁饮料、固体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以上食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取得电子监管码之前,首先要取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和商品条码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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