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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贵州省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函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草拟了《贵州省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布以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地、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于2月28日前书面反馈至省安监局监管四处。贵州省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指导水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1、水泥生产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水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车间(分厂)及其负责人、班组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6、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7、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9、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10、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二)各生产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关于物料破碎,原、燃料预均化堆场及储存,废物处置,原料粉磨,生料均化、储存及入窑,煤粉制备,熟料烧成,熟料、混合材料、石膏储存及输送,水泥粉磨,水泥储存,水泥包装、成品堆存及水泥散装,物料烘干,压缩空气站,化验室等各生产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建设项目的管理1、企业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3、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1、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应有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2、员工入厂经过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在职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防护技能培训及转岗安全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4、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并遵守作业操作规程。5、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取得消防安全培训上岗证。6、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的操作。五、生产工艺的设施与设备要求(一)建、构筑物1、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2、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符合《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6911-2008)的有关规定。3、不应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4、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防火材料分隔到顶。5、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6、凡高度在15M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安装防雷接地装置;电收尘器及烟囱应设有独立的避雷针及接地体。(二)仓储设施1、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有关规定。2、易燃易爆环节应设置温度、CO检测报警及灭火装置。3、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4、易燃液体储罐应安装避雷针及防静电装置。5、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应高于本厂区的基准地面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三)安全通道1、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2、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1.1M,确实达不到1.1M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3、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4、事故易发岗位应设有安全隔离区(带)和防护栏杆,并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的有关规定。(四)机电设备要求1、主机设备应不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2、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另要求设备档案完整。3、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厂内运输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应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专业单位生产,并应取得安全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作用。(五)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状态1、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配件等完整无缺陷。2、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无缺陷。(六)电气设备1、线路应按规范敷设,架空电线严禁跨跃高温区域,车间变电所和车间内带电裸导体的绝缘距离,对地的安全距离等均按《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程》(GB50060-2008)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2、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3、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4、每层厂房应设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的电源开关箱及电源线路下不应堆放可燃物品。5、可燃物品仓库除了固定的照明外,只能使用防爆电器。6、可移动工作灯电压不得超过36V。(七)生产工艺安全要求1、原材料、燃料应分类堆放。原燃料的堆放高度应适当。2、袋装水泥堆放高度不得大于10包。3、生产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都应有防护装置,在易发生机伤和电伤以及开关按钮箱处应设安全标志。长距离输送设备应设置“紧停”开关。(八)预热器、分解炉1、应有捅料的操作规程。2、用压缩空气清料时,开或关压缩空气必须经现场清堵人员同意。3、两个或两个以上捅料孔同时捅料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严禁在处理堵料时,上下齐捅,应遵守先下后上的原则。4、处理结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统一指令,侧身捅料。5、运行中巡检时,严禁正面对着检查孔,防止正压或塌料伤人。6、预热器平台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7、悬挂设备下及吊装孔附近应有隔离防护等安全设施。(九)回转窑1、煤粉输送管理、燃烧器完好无泄露,调整机构灵活好用。2、回转窑窑头、窑尾检查门(盖)完好,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3、回转窑壳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门固定牢固,筒体、领圈冷却装置完好。4、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拦完整牢固,检查孔盖牢固,翻板应灵活好用,防止烫伤。5、系统联锁、控制完好。空气炮等气动功能元件、压力容器工作正常。6、回转窑传动、支撑回转部件安全护拦完整,冷却水、润滑油供应正常。托轮、挡轮测控仪表完好。7、冷却机、预热器堵料时,如果用空气炮处理不好,必须止料停窑处理。(十)磨机1、磨体两侧护栏应齐全,严禁人员从运转磨底下穿越。2、煤磨作业现场应设置禁止烟火警示和防爆装置。3、煤磨厂房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和装置。4、设备运转时严禁处理各种堵塞和物料外泄故障。5、高温、高压、清理料库等有限空间作业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6、清仓扒灰作业至少应有2人,并应在设备停止后通风一个小时以上方可进行。5、有防火、防爆应急预案。(十一)余热发电1、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齐全。2、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3、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4、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5、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6、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7、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8、建立汽轮机安全操作规程。9、设备设施完好,安全防护及连锁装置完好。10、对油系统定期检查,保证管道的清洁和畅通,不得有漏油之处,冷油器定期冲洗,滤油网不得堵塞。(十二)空压机1、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措施。2、压力表、温度表(计)每6个月检测,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应关闭。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浅灰色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5、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开关)保护装置。6、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1m的空间距离。7、固定式空压机应设置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六、作业场所安全1、生产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规定。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品不得超过1天用量;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要作防火分隔。3、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生产场所的地面不得有积水、污和杂物。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6、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应作职业健康检查。有毒、有害作业职工每年体检一次,无毒害作业职工每2年体检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7、粉尘和废气各主要排放点均设环保设备,排放指标均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有关规定。8、噪声源采取隔声或消声措施,厂界噪声声级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有关规定。9、对操作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和设备的人员,应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年449号令)。10、易中毒作业场所的防毒设施应符合《使用规定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防火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11、企业应制定防止中毒、灼伤(烧伤)、割伤、防火、防爆、电器安全的安全手册。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配戴、使用。13、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并实施作业前确认。涉及动火等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14、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受限空间和地上受限空间等受限空间作业现场要落实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等。15、机械和电气设备进行维修(抢修)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设备检修按“一支笔”的停送电规定操作。(即停电申请人,送电申请人是一人,若有交接手续的,必须凭有签名的交接手续办理送电手续;停电审批人,送电审批人是一人,且审批人是公司或分厂指定的停送电负责人;停送电操作人在操作前必须到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可以停送电后方可严格按操作票执行。)七、安全生产投入1、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1
本文标题:贵州省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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