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GB 55035-202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UDC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GB55035-202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Projectcodeforurbanandruralhistoricalandculturalconservation&utilizationengineering2023-05-23发布202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Projectcodeforurbanandruralhistoricalandculturalconservation&utilizationengineeringGB55035-202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5-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5月23日3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υ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4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事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上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5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2.1保护范围........…….........….........……….........…….22.2管理维护……........……………….........…….........….33历史文化名城……...................................................43.1城址环境…………………………........…….........…….43.L格局风貌……………………........………·………………43.3建(构)筑物…………........…..................………….4口1tophUPOρhUPO巧/寸4000OQUQUQunununu1IA-1--丰叫J·L亦1..•••施施名UH物施施.…物施施设设镇··筑设设区·筑设设通础名观貌)通础街境)通础交基七景风构交基七到构交基辛〈重改路政U境局(路政U区(路政挝护施道市忖J环格建道市j街建道市封保设史史iJ历JJJ」J历JJJJ历JJqJnJ4吐A古A飞A哇A吐FKDCUFK3「Jρhu456r、旷3r-i斗n~匪一幅1*'rr哥华遐;~Z美胆相斗N导型茧「→F叫.........................................................r-ir-i.........................................................)[.hh1再音型号(1:8号、1总则1.0.1为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制定本规范。1.O.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1.O.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竖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价值认知与阐释,保持保护对象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1.O.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应坚持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1.O.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2基本规定2.1保护范围2.1.1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制定保护措施。当不同类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按其中较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2.1.2历史文化名城应根据城镇历史演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将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划定为历史城区,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2.1.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2.1.4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lhm2。2.1.5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内应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格局和较好的历史风貌。2.1.6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2.1.7保护范围界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持在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内建筑物外观界面完整,及相应建筑物用地边界完整;2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3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22.2管理维护2.2.1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分类别建立保护对象的档案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2.2.2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2.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加强保护对象的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2.2.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建立口常维护资金的投入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建立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构成的多方合作机制。2.2.5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2.2.6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2.2.7历史建筑应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义务和修缮、保养责任。33历史文化名城3.1城址环境3.1.1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新的城市建设不应改变与历史城区相互依存的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3.1.2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址环境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3.2格局凤貌3.2.1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空间特征的保护和延续。3.2.2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和延续历史风貌特色,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3.2.3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3.2.4历史城区应保护和延续具有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和标志物。3.3建(构)筑物3.3.1历史城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3.3.2历史城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整治改造。3.3.3历史城区内城市更新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应遵循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4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的原则。3.4道路交通设施3.4.1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3.4.2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3.4.3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于历史城区外围。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等交通设施。3.4.4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控要求,对风貌不协调的现有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改造。3.5市政基础设施3.5.1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建设应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3.5.2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区域锅炉房、燃气输气管线、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3.5.3历史城区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优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3.5.4历史城区应健全防灾安全体系,重视火灾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治。历史城区内不应布置生产
本文标题:GB 55035-202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7016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