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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电力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表彰和奖励........................................................................1第三章处罚................................................................................6第四章附则..............................................................................14附录..................................................................................................15附表..................................................................................................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考核、管理过程考核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严格安全过程管控以及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三条安全奖惩以强化安全管理为目的,以奖惩为手段,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年度安全奖励基金设为5000万元,并适当调整。2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和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其中,年度安全目标奖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40%,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60%。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是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1)的公司本部和直属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奖励。按照安全生产权重、作业风险大小等因素,将直属单位分为生产性单位和非生产性单位。其中生产性单位分为四类。(各单位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标准见附录2)第七条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1.百日安全奖励;2.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3.对防止人身事故、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等的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一次性嘉奖;4.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5.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6.公司认为有必要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生产性单位包括从事调度、输变电运行、供电、发电、检修、试验、施工、信息系统运维的单位。第八条百日安全奖励。1.公司对输变电运行、供电、发电、检修、施工单位每现一个百日安全进行一次奖励,由各单位自实现之日起2周内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申请(附表1),经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3行。奖励标准:一类单位100万元、二类单位50万元、三类单位30万元、四类单位20万元。2.省调度中心、信通公司全年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各奖励10万元。第九条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从事调度、供电、发电、输变电运行与检修、信息系统运维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奖励10~50万元。1.上年和本年度安全事故隐患发现率达到国家电网公司考核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2.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完成率100%;3.100%制定并落实未治理安全隐患控制措施方案。(二)检修计划管理考核奖励(附录3)。(三)主要设备运行事件考核奖励(附录4)。主要设备运行事件包括:故障次数/百台·年、跳闸次数/百公里·年等。其排名在前三名的单位,奖励第一名15~35万元,第二名10~20万元,第三名5~10万元。第十条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见附录5)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奖励考核管4理办法》(陕电人[2010]212号)中专项先进集体、专项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对于国家电网公司每年表扬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奖励考核管理办法》(陕电人[2010]212号)中专项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监部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一次性嘉奖。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下列条款之一者,可认定为突出贡献:1.及时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或实施紧急救护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奖励个人0.5~2万元;2.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四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的,奖励单位20~50万元或奖励个人0.5~2万元;3.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五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的,奖励单位10~20万元或奖励个人0.5~1万元;4.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六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的,奖励单位5~10万元或奖励个人0.3~1万元;5.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第十三条公司鼓励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革新,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是指在防止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改善劳5动安全条件、改进安全工器具等方面,显著地促进了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水平,并且在本单位已全面实施的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单位于每年12月初上报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评审申请,由安监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报公司领导批准。第十四条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安全目标奖励,奖励从本单位安全目标奖中列支,与《陕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同考核。第十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先进个人候选人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评选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第十六条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表2、3、4)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公司安监部。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单位、部门、班组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奖励差别不小于50%。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名额生产一线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0%。第十八条各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可用于阶段性安全目标奖(春秋检、迎峰度夏、迎峰过冬等)、百日安全奖、无违章现场(工地)奖、千次操作(调令)无差错奖、万公里安全行车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优秀安全技6术项目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等。第三章处罚第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4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5万元的经济处罚。7.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二)负次要责任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7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3万元的经济处罚。7.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第二十条发生重大事故(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2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3万元的经济处罚。7.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二)负次要责任1.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8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5~1万元的经济处罚。7.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第二十一条发生较大事故(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1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5~1万元的经济处罚。7.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9(二)负次要责任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3~0.8万元的经济处罚。7.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5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人身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10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3~0.8万元的经济处罚。(二)其他事故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2~0.5万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三条发生五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3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0.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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