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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项目部2012年4月目录1、食品安全法概述2、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4、食品安全标准制定5、食品生产经营管理6、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7、食品进出口管理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9、监督管理10、法律责任11、小结食品安全法内容体系1979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三)责任不清,权责必须明确“咸鸭蛋现象”商家不知道咸鸭蛋是如何加工的,厂家不知道原料鸭蛋是在什么环境下生产的,养鸭农户不知道种鸭、饲料的来源是否可靠……单靠食品卫生法,如何监管像咸鸭蛋产业这样的整个产业链?(四)法律责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一)概述食品卫生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7月1日起实施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以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食品安全法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共十章一百零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7个用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共11个用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用于食品用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1、目的食品卫生法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食品卫生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食品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2、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3、监督制度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食品卫生法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食品安全法加强行业规范,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管等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管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该食品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如需要应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透露,将对食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5类食品将定为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乳制品、肉制品、酱腌菜、食醋、饮料5类(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照本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五)食品生产经营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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