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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考文献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几点建议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堪忧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受到污染;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2、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用量及其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个别不法商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3)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滥用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如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在乳制品中加入三聚氰胺等。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4、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大豆制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的食品供应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所产生的效果不仅是个人受益,而且带来更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包括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减轻卫生保健的负担,营造和谐的生活和社会氛围,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民族、国家的繁荣昌盛。反之,不安全食品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一)不安全食品影响健康和威胁生命衡量食品安全状况的直接指标是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其严重程度从不舒服到慢性疾病甚至死亡。食源性疾病也是我国公众的一个主要致病来源。从目前统计看,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4万人,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10。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134.1%。此外,霍乱和其他腹泻疾病,特别是婴儿腹泻,已被证实大量地是食源性的。曾在我国和部分国家爆发的SARS和禽流感疾病,其病源体也被证实寄生于食物性动物。不安全的食品已给人类正常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二)不安全食品影响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在经济范畴中,每年世界范围大约有10亿吨农产品处于霉菌毒素污染危险之中,粮食和豆科植物因污染至少造成10%—15%的损失,而蔬菜和肉、禽等非粮食食物损失更大。近年来,我国食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技术贸易壁垒中制约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的最为主要的原因。2002年,欧盟以我国出口农产品药品残留超标为由,宣布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食品,受损的企业近百家,4.96万劳动力直接受到牵连。我国输往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冻梭子蟹、冻河豚鱼等水产品均因细菌超标,内含重金属物而被提出退货。据统计,每年我国因食品问题造成的出口贸易损失约90亿美元。不安全食品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出口频频受阻,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极大影响和破坏。(三)不安全食品影响执政党的公信力在社会范畴中,不安全食品不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也给民众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惧和心理障碍,并且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执政党的公信力。如:发生在比利时的“二恶英污染”事件,导致执政长达40年之久的社会党政府内阁垮台。2001年,德国出现疯牛病后,其卫生和农业部长被迫引咎辞职。在我国发生的“毛发水”酱油、“吊白块”粉丝、假酒致人死命事件以及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造成1663名婴儿中189例轻中度营养不良,28例重度营养不良,死亡婴儿12人),引起了全国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强烈不满和对食品安全的极大不放心。每年的全国“两会”,食品安全问题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之前列。这充分说明,食品安全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紧密相连,与党的形象、执政能力和水平息息相关。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成食品安全管理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发展、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体系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框架的构成(包括风险监测、风险分析、预警、追溯和召回制度的建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就是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涉及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公布和施行成为了中国食品安全工作的一座里程碑。(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权食品安全法在首条开宗明义地说:“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维护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权,为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的基点。其目的是让广大老百姓吃得放心,喝得舒心,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就能促使人民群众气顺精神怡,安居乐业,达到整个社会的公允、有序、安定、和谐并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食品安全法原为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的法名有局限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堪称高屋建瓴,“食品安全法”一语抓住了邦以民为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本的核心关键所在。(二)《食品安全法》的特点1、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律规定了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量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监管。规定还要求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2、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法律规定了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分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常有利于食品安全的管理。3、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法律还规定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检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4、食品添加剂必须安全可靠法律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5、对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法律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规定,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6、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等处置工作。四、食品安全监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监管体制、机制不顺目前,我区采取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相吻合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合力不强、职能交叉重叠、信息沟通不畅、多头执法与监管缺位同时并存等诸多问题与不足。由于4个监管部门分属2位副区长分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综合协调和统一调度。2、监督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足在此次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区质监分局、区食品药监分局、卫生监督所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有30人之多,技术水平都很薄弱,难以担负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点多、面广、线长的重任。在执法主体资格上,部分执法人员也不能适应法制化管理要求;少数单位通过聘用协管人员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却难以绕过协管人员无执法资质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了基本、常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能够及时到位,但对一些突击性的专项整治任务及活动,执法所需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的添置和更新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缺口,检测手段滞后。3、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目前,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监管方式和措施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证照办理,轻日常检查;重市场准入,轻生产经营的现象。受监管力量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位于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胡同等区域的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点和销售点,监管工作尚未完全覆盖到位,存在着监督缺位现象。4、检验检测资源分散,执法成本高目前,我区4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具有直属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仅卫生、质监2家,其它部门除开展少量快速检测外,需将样品送往相应市级检测机构,从而影响了样品检测的时效性。与此同时,由于不同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标准不一致,出现同一品种食品重复抽检,抽检结果相互抵触的现象,既增加了执法成本,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普遍不大,竞争十分激烈,生存压力大,大部分企业不愿将过多资金和精力用于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方面,导致违法经营和不规范生产加工食品问题时有发生。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证照而擅自生产经营,少数企业甚至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管。一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不经健康检查而上岗工作,这些违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了诸多隐患。6、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等无证经营行为监管难度大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流动性大、时间性强,多为无证照经营,卫生条件极差,缺乏必要的餐具消毒设施,从业人员也大多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严重危及广大市民和师生的饮食安全。但经营这些饮食摊点的从业人员,大多数为下岗职工和外来农民工,经济条件差,经营饮食摊点成为他们主要的谋生手段。再加上市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味图方便、图便宜,给这些无证饮食摊点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在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又能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给我们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五、几点建议当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面对全社会食品安全状况的严峻形势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监管理念,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的共同参与。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广泛通过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监管”的局面。一要加强正面报道,宣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就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其取得的实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放心食品的选购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能力。二要定期公布食品质量,向消费者推荐名优品牌、放心食品和优秀企业,曝光不法生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做到“扶优制劣”,引导百姓正确消费。三要充分发动群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实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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