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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执法共保食品安全顺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陈长顺2009年8月食品安全法学习交流提纲一、前言部分:本人通过参加有关培训、学习以及个人理解,对这部法律的认识、感觉。二、本法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三、本法有关用语的含义解释四、重点内容解读五、本法的五大特点六、本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比较七、新法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一、本人对这部法律的认识、感觉1、本法的出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进步,是新的里程碑。新法从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风险检测评估,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做出了全新、系统的严格规定;加大了对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设置了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相应处罚措施;加进了“损一赔十”、(96条)“民事赔偿优先”(97条)等内容,更加科学和体现以人为本。2、不能期待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新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更应该给它点耐心,不能期待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要因为某些问题没有很快得到解决而否定它。凭借政府的科学发展观,凭借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愈加改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凭借媒体与公民的监督,食品安全形势将不断改善,我们一定可以吃得越来越放心。3、本法还存在缺陷与不足:(1)从目前看,本法执行落实比较艰难。原因是加强执法的部分比较模糊,相配套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可操作性较差。自2009年6月1日至今(7月10日),北京市在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领域实施罚款只有一起,和往年同期相比少了很多。即使是食物中毒事件,也未有罚款处罚。(新法规定,第88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2)第27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生产经营过程),却没有相应的罚则。(3)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也没有相应的罚则。(4)第4条把监管范围分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但在解释当中并没有对这分段管理的名词进行解释,这对今后各部门如何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围会造成一定影响。因为新法刚刚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实践方面认识尚少、尚浅。虽然参加了几次市级层次的相关培训,但授课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带有个人观点和理解的不同。本人也只是学习、了解了一些皮毛,还不深入、不深刻。今天是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大家可以探讨。我讲的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二、本法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背景1995年10月3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苏丹红事件、2008年福寿螺、三鹿奶粉事件,还有出口日本的毒饺子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总体思路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据此,本法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会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利,同时强化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历经4次审议,向公众收集了1万多条意见,并且这些意见在最后的法律中得到了基本实现。在颁布后,仍有人大代表提出改进意见。三、本法有关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大头娃娃事件,蛋白质含量),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以前的食物中毒定义: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009年4月新英才学校发生的几十名学生感染细菌性痢疾事件,按传染病处理。区CDC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一个人中毒算不算事故?比如一个人采食野蘑菇中毒,应该不算;但如果死了,还算不算?)四、重点内容解读食品安全监管总格局政府、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政府监管机制:4+1模式:(第4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于食品安全工作涉及的范围广、环节多、事项复杂,食品安全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增多,为从体制上保证和加强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统筹和协调,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常务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北京情况:与其他地区不同: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京编委〔2009〕14号文“关于明确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活动,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检查、督促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其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承担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府监管一个体制在政府领导下,综合监管、分段监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县级以上政府,第二个层次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北京是食品安全办公室—设在工商局),第三个层次是县级以上分段监管部门。政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是上传下达、承上启下;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分为四个环节(四段):一是农产品种植养殖,(发豆芽属于种植?还是加工?)二是食品生产三是食品流通四是餐饮服务防止:抢着干变为没人干;“依法”解释不属于自己职责。强调:一个整体的概念,是责任共体。合理分工,强强联合。二个新制度制度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目的:发现问题、排查隐患;要求:及时、全面、系统、持续;怎么制订:部门提出,卫生汇总;怎么实施:分头落实,信息共享。制度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用途有三: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采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三个统一统一一: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标准委提供标准编号。统一二: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统一公布:国家总体情况、评估信息和警示信息、重大事故及处理信息、其他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地方评估信息和警示信息、重大事故及处理信息。统一三: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卫生部规定。七个许可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2009年7月1日前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以后不再受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申请,也不再进行监管,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自监管部门发放相应的许可证后,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许可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正在制定具体办法。基本思路:由企业申请,以标准形式许可,普遍适用。保健食品许可单独制定条例。九个法律责任新规定除原有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外,新增规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撤销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3、被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4、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的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6、地方政府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7、明确连带责任主体;8、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时,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支负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罚金时,优先民事赔偿。十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正确使用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五、本法的五大特点(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长环节多,监管难度非常大。要牢牢把握食品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关键在增强监管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食品卫生法》将食品安全监管的关口前移,设置了两个专门的“渠道”,以及时、全面掌握各类食品安全信息,核实、求证食品安全风险。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通过系统、持续的监测,了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数据;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通过科学、实时的风险评估,了解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这两种制度,着眼于早发现、早决策,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把食品安全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更加符合科学、更加符合实际的食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背景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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