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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解读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一、概述二、立法背景三、食品安全法的亮点四、有关食品安全法的几点探讨一、概述《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食品卫生法九章57条增加47条)例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八十七条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原食品卫生法四十七条:未取得健康证从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从名称看变化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清洁干净安全肉眼可见科学外在内在(一)为什么要制订食品安全法?ABCA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需要:A.两大类型四大问题:两大类型:食品或原料受到污染20%;人为造假80%。四大问题:第一,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依然严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第二,食品的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第三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受到了严重打击;第四,食品的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短信“中国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馒头、银耳、蜜枣里认识了硫黄,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今天三鹿又让消费者知道了三聚氰氨的化学作用,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的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中国人的口号是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B、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需要第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不完善、有些指标不够科学。散、乱、差第二是企业责任不明确,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了很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第三是对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所得1-5倍)(500-3万)(500-1万)《货值》第四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第五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不规范,造成一定混乱。第六是部门的多头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监管缺位,形成盲区。C、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势头的需要(矛盾凸显期,事故多发期)二00四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此起彼落,特别是后来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快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进程。(蒙牛的问题)(二)立法历程200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开始着手立法起草工作,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四次审议,历时5年,可谓五年磨一剑!这样一部精雕细琢的食品安全法,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初审:确立惩罚性赔偿二00七年十二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还规定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二00八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外,对监管码防伪作用提出了异议: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三审:废除免检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二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续上页: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在三审稿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则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续上页: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该原则以确保权益受损失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因为企业有时候承担赔偿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法律规定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三、《食品安全法》15个亮点(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6大职责: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监督6大任务1.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完善监管的配套法规制度;2.严格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3.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4.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5.突出重点,加强高危环节的风险控制;6.强化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其它部门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题外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表示,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我有一些担心,到底能不能真正做到这样的监管?全国人大代表倪岳峰委员说,奶制品暴露出目前的监管机制确实对于食品安全形势有不适应的地方。目前对于食品监管体制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各部门的责任仍然不是很清晰,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这种局面不改变,体制机制不健全,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2)监测风险评估使监管更加科学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改革了传统的“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监管方式,加强了风险的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流程卫生部协调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省市区卫生制定监测方案报告各有关部门发现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卫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得出不安全结论的卫生部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停产停用,卫生修改标准。(3)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标准就好像是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这面墙不但要完整统一,而且要不断地加固加宽加厚,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今年还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4)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九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第七十九条)——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解读(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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