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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一、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背景(一)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食品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二)缺乏有效的制度和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三)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食品检验方法和程序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四)缺乏有力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缺乏统一机制,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五)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有关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职责不明的问题。3第一章总则三、重点(一)建立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同时强化其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建立以食品安全法学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三)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4第一章总则(四)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标签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一、本法调整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活动(一)食品的生产经营。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1、食品流通:指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等活动。2、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等活动。6第一章总则(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等各种活动。1、食品相关产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2、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3、用于食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7第一章总则4、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工具、设备等活动。(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等各项活动。8第一章总则二、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标准和农产品标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二)本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三)制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9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重要义务)。二、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基本原则)。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义务)。10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一、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三)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四)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五)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11第一章总则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各环节实施监管(一)国家质监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承担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工作。(三)国家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餐饮消费环节许可管理工作,拟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信息等。12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关于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二、各级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3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关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的规定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个系统工程,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需要环环相扣,不出漏洞。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共同完成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工作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14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关于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的规定一、问题食品行业自律机制严重缺失,由于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竞争环境持续恶化,少数企业不择手段惨毒制假,造成食品安全信用危机,少数企业的失信行为往往引发整个行业的大崩溃和大萧条。二、意义有利于减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压力,提高监管质量,也有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三、义务(一)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二)推动食品行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引导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二是要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三是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三)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15第一章总则第八条是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的规定“民以食为天”,消费者是食品消费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的最后防线,同时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觉醒,也是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根本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的五个关键环节:烹调、清洗、生熟食品隔离、适当的保存温度、使用洁净安全的水源和材料。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成为法定义务。16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关于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规定一、差距(一)科技力量薄弱,缺乏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控制和检测技术的研究机构;(二)科研投入不足,影响食品安全科技发展的速度;(三)食品安全体系有待健全,现行标准的配套性、针对性不够;(四)食品安全生产和检测技术水平低,食品安全管理技术和快速高效的检验检测方法缺乏;(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二、关键环节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规范不断升级,食品安全水平才能不断提高。17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关于组织或者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权、知情权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一、举报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这是食品安全领域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二、知情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并及时研究处理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18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指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的制度。(一)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而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二)食品污染:指有害物质混入食品而使食品安全受到危害。(三)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食品中存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19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二条关于国务院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采取的措施的规定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是指有关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二、国务院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以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有效地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信息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启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之中。20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三条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一、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的对象是食品和为改善食品品质、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内容是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这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政策的科学依据。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进行。21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三、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农用物资的安全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专家参加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物资虽然不是食品,正常情况下人们不会直接食用或者饮用,但它们与食品安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使用它们生产出来的植物、动物产品以及用这些植物、动物产品作为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有可能受到这些农用物资的影响。使用缺乏安全性的农用物资,将危机食品安全。为了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要求,对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兽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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