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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系列讲座之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讲授要目※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的产品安全责任※食品生产者违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职责一、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立法概况○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古代的食品安全立法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释义:“刑,从井。”意即古人以利刃侍立井台,以卫饮水安全。《周易》《风俗通义》中,也有关于古人护井公约的记载。《管子·禁藏篇》指出:“春三月……抒井易水,所以去兹毒也。”自隋起,我国刑典日臻完善。《唐律》《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都对官粮、军粮及民粮的成色、运输、仓储、除虫、防霉变等都有规定,“若有违者,问责不怠;致人残者,予以重治;致人死者定斩。”民国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始步入专门立法。□1914年1月19日内务部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1928年8月15日内政部公布《屠宰场规则》□1928年12月20日国民政府核准发布《饮食物及其用品取缔条例》《牛乳营业取缔规则》《清凉饮料水营业者取缔规则》《饮食物防腐剂取缔规则》□1929年6月14日卫生部公布《饮食品制造场所卫生管理规则》□1932年7月8日行政院公布《取缔火酒规则》革命战争年代的食品安全立法※1931年5月,赣东北持区苏维埃颁布《暂行刑律》,其中设定了妨害饮料水罪和妨害卫生罪。第九十七条规定:“以有害卫生之物,混入供人所饮之净水内者,处四等以下徒刑或拘役。”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知情贩卖有害卫生之饮食物、饮食用器具或孩童玩具者,处其卖价二倍以下卖价以上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五十元,处五十元以下卖价以上罚金。”※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晋察冀军区、豫皖苏军区以及新四军总部、八路军总卫生部为摆脱日顽封锁,要求各级政府和全军上下务必关心民众和战士饮食卫生,在《管理传染病规则》《关于预防伤寒赤痢流行的指示》《延安公营商店防疫公约》等一系列法规中都对食品安全都有所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夕,天津市人民政府相继公布《屠宰牲畜暂行规则》《清凉饮食物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清凉饮食物品检验标准》《汔水制造业卫生设备最低标准及应行注意事项》等法规,把关注民众食品安全立即摆在新生政权面前。这些法规虽局限地区实施,却为新中国食品安全立法奠定了基础。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1953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发《清凉饮食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国家卫生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布《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8月国务院颁发《食品卫生管行条例》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较之食品卫生法的重大变化调整范围扩大,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各个环节监管。建立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并加大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与《刑法》《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关系示意图——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示意图——上位与下位及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关系示意图——上位与下位及调整范围内的交叉关系刑法食品安全法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简图食品安全法军队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部委局食品安全规章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较大市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规章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主体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消费者:不特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县级以上地方五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协调与信息发布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示意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委托法律关系供求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现状与对策现状: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材料披露,2007年6月全省有食品生产企业27476家,88.3%的企业人数不足10人,100人以上的企业只占1%,相当数量是家庭小作坊,设备工艺落后,缺乏食品安全保障,违法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多达27000多起。对策: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二、食品生产者的产品安全责任“责任”一词的双重含义食品安全法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设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学理分类增强“三个”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责任】①分内应做的事:尽~。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追究~。《法律词语析解》释义;责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负担的责任,如扶养女子、赡养父母,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基于行为人对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处理。结论:从上述释义可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设定的责任,亦即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它与该法第九章对第一责任人设定的“法律责任”相对应,亦即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因情况紧急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食品安全法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设定方式概括式设定:第三条,第九条列举式设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概括式设定的内容四项准则与义务:第三条两个鼓励和支持:第九条列举式设定的内容(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生产条件及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关于企业标准的制定、备案和适用问题: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问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问题:第三十四条列举式设定的内容(二)关于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进货查验记录问题:第三十六条关于食品出厂检验及其检验记录问题: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问题: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食品添加物问题: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列举式设定的内容(三)关于利用食品新资源和从事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问题:第四十四条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问题: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理问题: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款关于食品广告问题: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问题: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认可性规定激励性规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学理分类义务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义务性规定是国家对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法律要求,好比设置在道路交通中的行驶线和斑马线,一切车辆和行人务必各行其道,不允许随意越界。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并对社会造成危害和影响,必将受到法律追究。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通常在其前面贯以“应当”或者“必须”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应当”的43处;设有“必须”的2处,即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2个“必须”。禁止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禁止性规定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允许,好比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的警示灯,红灯一亮,过往车辆和行人务须有令即止。如果硬闯红灯,无论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都将以违法行为论处。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都在其前面贯以“不得”或者“禁止”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不得”的16处;设有“禁止”的1处,即第二十八条对11种食品的禁止生产。认可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认可性规定是一种对行为人的授权,是否行使其权利,由行为人据其情况自行酌定。行使的属于合法;不行使的也属于合法。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均在其前面贯以“可以”或者“方可”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可以”的3处,即第五十条的1处“可以”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2处“可以”;设有“方可”的3处,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各1处“方可”。激励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激励性规定是国家和政府对行为人的一种导向,好比设置在航道或岸边的导航器,过往船只循其导航前行,可以避免触礁,并可获得某些好处。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均在其前面贯以“鼓励”或者“鼓励和支持”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对食品生产者设有“鼓励”的4处,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各1处;对食品生产者设有“鼓励和支持”的1处,即第九条的第二个“鼓励和支持”。增强“三个”意识确保食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增强公德意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增强主体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法律意识的含义和要求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实的主观反映,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愿望和要求,对法律本身及其适用问题的态度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见解和评价等。当前一段时间应当组织企业主管人员和全厂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学习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标准,将国家规定内化为自身自觉行为,在企业上下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公德意识的含义和要求公德意识是人们对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态度和评价,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想必正是中央提出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的根源所在。应当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同时,大讲特讲“八荣八耻”,牢记“做食品就是做良心”这一铭言,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主体意识的含义和要求食品安全是一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工程,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所谓主体意识,就是对自身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所处位置与责任的态度和认识。应当教育和引导企业职工认识到食品生产者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理所当然也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一重任不仅关系到股东、管理人员和职工等企业内部人的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合作伙伴、债权人等外部利害关系人以及企业所在社区、地区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追求经营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全厂上下形成“厂兴我兴,厂衰我衰”的荣辱观和厂风。三、食品生产者违法之责任追究违法行为及其构成形式食品安全法列举的食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者违法的行政责任食品生产者违法的刑事责任食品生产者违法的民事赔偿责任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形式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凡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具有社会危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讲座之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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