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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检查方法查看内业资料查看内业资料查看内业资料现场查看查看证件查看证件查看培训考核资料查看培训档案查看内业资料查看隐患治理方案查看统计分析表查看事故隐患台账查看事故隐患台账及事故隐患现场查看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及现场第一部分综合监管检查内容法律规定处罚依据1.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1.2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1.3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1.4是否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2.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2.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2.3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2.4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3.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八、九、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3.2是否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3.3.是否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3.4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3.5是否存在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现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3.6是否存在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现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1、安全管理保障2、安全培训3、隐患排查治理1项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法律规定处罚依据查看相关文件实地查看器材、设备实地查看器材、设备查看备案材料查看演练记录资料查看定期检测、评价记录查看相关资料查看检测、评价档案查看相关资料、报告,询问现场人员查看职业健康档案查看相关资料查看相关台账作业现场实地检查防护用品4.1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4.2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4.3是否对应急救援器材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4.4是否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4.5是否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1是否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5.2是否按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九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5.3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建立档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5.4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六项5.5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6.1是否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各项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6.2是否按规定和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6.3是否配发不合格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应急管理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6、劳动防护2项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实地查看,查看应急预案查看相关资料及备案批件查看培训合格证查看劳动合同、培训教育等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资料查看备案资料查看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查看备案资料7.1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7.2是否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7.3氧气系统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7.4是否按规定合理选择煤气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7.5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备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7.6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7.7是否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8.1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8.2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8、建设项目“三同时”8.3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8.4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7、冶金企业安全管理3项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法律规定处罚依据查看变更审批手续及相关建设现场查看有关文件8.5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是否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部分非煤矿山部分(一)露天矿山8、建设项目“三同时”1.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条1.1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1.2工商营业执照查看有效证件1.5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1.6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1.3采矿许可证《矿山资源法》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2.1建立和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四条1.7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1.8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2.2建立和健全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3建立和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9与承包的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查看相关文件和制度、规程汇编《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八、九、十一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第八款《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是否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章制度1、相关证照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制度4项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法律规定处罚依据4、安全操作规程5、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查看相关文件查看有关记录是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查看相关文件和制度、规程汇编6.1所有从业人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员工上岗前不少于4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6.2矿山从业人数满足生产需要查看有关记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6.7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建立档案7.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7.2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7.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有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6.3矿山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6.4调换工程或岗位的人员,应进行新工种、岗位上岗前的安全操作培训6.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6.6定期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再教育,每年不少于20学时。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7.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7.5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6、安全培训7、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查看有关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5项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法律规定处罚依据查资料、查记录7.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主要负责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监察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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