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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府办发〔2010〕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8月份以来,我省接连发生了仁怀市长岗镇明阳煤矿“8.3”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毕节地区赫章县达依乡达依煤矿“8.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六盘水市水城县都格乡河边煤矿“8.7”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迅速遏制当前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全面深入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全省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现场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要求,从现在起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深入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是必须紧紧围绕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的10个方面“打击非法”重点和10个方面“打击违法”重点全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二是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三是必须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黔安〔2010〕7号)有关规定,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必须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能正常运转,发挥作用。四是必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监管第一线责任。五是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六是凡是井下施工必须要有设计图,且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七是必须严格控制煤矿入井人数。八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从业人员-3-的监督作用,悬赏举报各类生产安全隐患。九是必须深刻吸取近期近期接连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二、凡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一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二是水害隐患严重、雨季“三防”措施未落实的矿井。三是未淘汰木支护、采掘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四是以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或非法违法建设、或施工不能保证安全的整合技改矿井。五是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三、坚决落实好停产整顿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凡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编制停产整顿方案和保障停产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自身不具备整改技术条件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请求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大煤矿的技术支持,必须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到位”。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拒不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消极等待、以停代整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四、坚决落实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责任。一是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所在乡(镇)必须督促其停产,按要求整顿到位,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绝不允许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二是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其整改方案审批和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4-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履职尽职,联合执法,步调一致,务必取得实效,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效能监察,凡失职渎职的一律予以追究。四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进一步加大对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大对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坚决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一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整改方案审批和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整改方案审批和验收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实施。地方政府不具备防突技术服务和监管条件的,要积极寻求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大煤矿企业的技术支持和帮助,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督促指导。二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矿井,未实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三是因水害隐患严重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其整改方案的审查和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煤监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六、全面清理检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5-局等部门联合对全省所有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县级相关部门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及政府未按规定挂牌、与整合技改工程发生关联、转让和劳务承包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要立即取消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资格。被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公安机关停止提供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提供生产用电,煤炭管理部门停止提供煤炭准运准销证。对不履行其职责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印)二○一○年八月九日(请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6-主题词:经济管理煤炭安全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10日印发共印1490份,其中电子公文655份
本文标题:黔府办发〔XXXX〕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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