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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新版[摘要]法律意见书(新版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_______________用品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董事长阁下: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企业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参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1、转让的规定及主体要求。从《营业执照》可知,你公司属于独资经营的港资企业,虽有有限公司之名,但出资人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独资企业登记主体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转让程序。①订立企业转让协议。协议书内容双方约定,格式参考本律师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②受让方可能要求企业债权债务公告程序。债权债务公告应当由转让双方联合在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法、期限(可能适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六十日的期限)等内容。转让双方在与债权债务人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后,方能向登记机关申请投资人变更登记。③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或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必须凭企业转让协议、债权债务通知公告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双方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等材料才能进行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人员在审查投资人变更登记手续时,要求能见到转让双方当事人,并亲眼看到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3、常见的风险防范。①转让后债权债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但这只是转让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拥有债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时虽然已转让,因受让方无力承担债务,受让方还负连带责任。②转让后没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受让方继续用以前的《营业执照》,致使转让方虽然转让了企业,但仍然承担转让的的法律责任。告知受让方,此种做法对受让方也是不利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3/20③若受让方要求公告,时间太久,尽量不走该公告程序。综上,希贵公司适当地注意上述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顺利地完成企业转让事宜。顺祝商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8、双方xxxx年7月的对账单。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事由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日期间的货款xxxx元,且其已于xxxx年X月xx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xx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xxxxxx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xx年6月xx日扣留其xxxx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xx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xxxx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xxxx年6月xx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5/20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xxxx元货款未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xxxx元中已包含质保金xxxx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xx台手机,合同价为xxxxxx元。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xx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xx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7/20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xx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xxxxxx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xx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xxxx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xxxx元中已包含质保金xxxx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项为xxxx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至于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xxxx年6月xx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xx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五、声明与承诺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9/20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________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1.贵公司的________地块位于________村,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__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________年为国中________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
本文标题: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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