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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系统、标准与边界燃管科2014.5案例:违规追截致司机死亡义乌燃气管理处两人员获刑背景:义乌市燃气管理处:隶属于义乌市建设局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008年4月,燃气管理处从该市各燃气公司抽调人员组成了燃气110联动队——协助燃气管理处行使对正规燃气站监管——对非法燃气窝点及运营车辆进行暗访摸底——联系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非法燃气窝点及非法运营车辆等案发经过2009年3月15日,吴某、方某和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营运部副经理余某受燃气110联动队队长指派,负责义乌大陈收费站方向的排查摸底工作。当晚20时许,三人驾驶一辆私车在该收费站附近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装载四只液化气罐从浦江县往义乌方向行驶,商量后三人决定跟踪该辆摩托车。当摩托车主发现跟踪加速行驶时,吴某、方某商量后又决定追赶拦截摩托车。方某追至该摩托车左侧并排位置时,先后三次逼靠摩托车,试图迫使该摩托车停下。后果在追至义乌市站前大道和03省道交叉口地段时,摩托车直接闯红灯冲入交叉口,但因高速行驶,与绿化花坛相撞,造成驾驶员任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方某当即驾车离开现场,没有对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救助,也没有打110报警或打120救助。处理:事后,吴某、方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吴某、方某两人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一、系统与标准燃气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2010年10月19日通过,2011年3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87号公告2006年9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施行燃气管理部门全国燃气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地级市——住建、市政柳州市——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系统:我们要做哪些事情标准:做这些事情的依据,以及要做到什么程度,能否做得到执法内容行政处罚实施管理1、行政处罚接受委托,履行职责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查处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执法权力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其它部门?属于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三个问题1、划转出去的执法权2、不归燃气管理部门执法的委托3、委托执法的权限问题2、实施管理组织编写: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及城市建设司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1、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3、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4、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5、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6、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7、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8、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9、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10、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11、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12、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13、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14、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委托授权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1、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释义: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2、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释义: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3、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4、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4、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释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常应提交以下材料:(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验收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3)规划、消防、环保、技术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5、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按照本条款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能源、发改、物价等)根据燃气气源结构、各类燃气供应量、市场需求、用户开发等实际,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并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预警制度。6、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本条列举了可能导致燃气供应问题的四种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这四种情况,综合考虑所供气区域的用户用气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分别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7、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8、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燃气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重点负责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引导、督促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制止产品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监管,如对燃气经营者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所供应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管,如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等。9、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9、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10、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管理部门必须公布本行政区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份等信息,便于用户正确选用燃气燃烧器具,也便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提供适配该地区气源的燃气燃烧器具。11、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11、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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