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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人民法院公开及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总结范文近年来,县法院为落实最高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各项工作主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彰显公平正义。一、主要做法和经验结合全省法院审判管理“三化”年活动及审判权与审判机制改革规划,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特色亮点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透明,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同时,通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倾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利用司法公开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广大干警深化认识,更新观念,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一)主要做法为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力度和效果,2023年年初,县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工作规划》,就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具体内容、特色举措、任务分解做了详细的规定。1.建立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庭、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预约立案、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3/13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8其他适宜公开的信息。2.建立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建设外网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压缩信息寻租的空间。从立案受理环节开始,当事人可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3.发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等方面的辅助功能。1推进审判工作信息化。大力推进“网上办案”,切实提升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方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相关部门查阅、复制诉讼档案。2推进庭审公开。依托各类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对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公众关注或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进行庭审直播,公开庭审过程;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开庭公告、听证公告。3推进庭审音像资料保存利用。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现“每庭必录”,方便当事人依法查阅,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4.稳妥推进《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成立由审判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组织本院按照《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改革工作,并指定政治处、审管办等部门及人员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审判机制改革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的问题。(二)主要经验县法院围绕“高标准、严要求、创一流”的目标,加强沟通,强化保障,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主要经验是:1.领导重视、多方沟通,为三大平台建设提供良好环境。“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支持。为此,县法院开展了全面、广泛又富有成效的协调沟通工作。一是加强外部沟通,为“三大平台”建设汇聚强大的支持力量。开展专题汇报。县法院高度重视与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将“三大平台”建设向县委、政府、人大5/13等作了专题汇报。截至目前,县法院已争取X万元资金用于“三大平台”专项建设。强化宣传报道。县法院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平台,向广大群众介绍“三大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在各级媒体发表宣传稿件7篇,推出宣传板报3期,对外LED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51余条,积极发动群众参与,为“三大平台”建设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二是强化内部机制,为“三大平台”建设打下坚实思想基础。建设“三大平台”,必须转变干警的思想观念,凝聚全院干警的智慧和力量。为此,县法院多次召开班子会、中层干部会、全院干警大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强化机制,为“三大平台”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新老搭配,共同提高。要求各部门新老干警搭配,共同学习,共同提高,不断提高信息化技术的运用能力。组织培训,以点带面。2023年9月,专门组织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及业务庭内勤进行办公办案系统运用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带动了全院干警信息化运用的积极性。定期通报,奖优罚劣。建立了审判绩效、裁判文书、执行信息通报制度,并与工作绩效挂钩,制作审判管理工作通报35期,营造了干警“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2.多措并举、强化保障,为“三大平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县法院以超前的意识、发展的意识、探索的意识,强化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为“三大平台”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强化组织保障,确保“三大平台”建设领导有力。县法院高度重视“三大平台”建设的组织保障工作,将“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2023年2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了“司法公开三大平台试点建设”网络机构,在法院各部门确立1—2名信息网络管理员,形成办公室主导、各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了“三大平台”建设的高效稳步开展。二是强化物质保障,确保“三大平台”建设投入有力。县法院高度重视“三大平台”建设的物质保障,指定了一名党组成员专门负责物质保障工作,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为“三大平台”建设投入了充裕的物力和人力,确保相关建设能够按照上级的部署推进,按期完成相关的建设要求。截至2023年底,县法院共投入资金200余万元,基本建成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和3个高清科技法庭。三是强化制度保障,确保“三大平台”建设有序规范。制定县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为“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强力的制度保障。2023年,县法院案件信息系统录入率达100%,公布裁判文书3510份,裁判文书上网率85%,利用科技法庭同步录音录像127件,官方微博庭审直播案件3件。3.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通过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责任,确保审判职权依7/13法公正行使;每位法官作为参与改革的主体,对于革故鼎新、优胜劣汰的承受力必须引起重视,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充分调动法官积极性,不断凝聚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共识。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和审判机制改革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的重大战略,是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的强大推手。人民法院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具有划时代的巨大意义。但是,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依然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急于出彩“冲动性”与害怕揭短“抑制性”交织。最高院、省法院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抓手,出台了相关的业绩考核办法,而基层人民法院为了在该项工作中取得一个较好的考核结果和排名,也就会主动实践、创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所以,这种急于出彩的“冲动”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来说,还是大有裨益的。但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毕竟是一项改革,是改革就会有阵痛,这个阵痛就是由于各级法院都怕被“揭短”而带来的,因为一直以来,司法系统都缺乏对司法公开价值的一致认同,也就缺乏了积极实践的动力。法院系统害怕被揭短的“抑制性”与想出彩的“冲动性”交错在一起,必定会带来执行的低效率而直接影响到“三大平台”建设的最终效果。(二)平台技术要求“超前性”和现有设施“滞后性”冲突。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要求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的全方位公开,这对法院信息技术和硬、软件设施的建设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和县法院干警对信息化建设认识不同,导致县法院的现有的硬、软件设施和“三大平台”建设的要求还相去甚远。今年,省、市法院要求在“三大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三级法院联网的“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的建设需要上级拨付装备资金90万用于购买设备,自筹资金100万用于前期装修,而县法院有时连“保运转”的行政经费也不能保障,就更没有财力及时推进这一“费钱”的建设了。可想而知,这一现实的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各级法院对最高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的不彻底。(三)信息化应用能力“普低”与公开平台要求“显高”矛盾。X县是农业大县,老百姓的计算机和网络普及率尚不是很高,法官、干警们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还普遍较低,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的法官、干警信息化的应用能力和“三大平台”建设的要求还存有不小的差距,这就导致了一些法官、干警不愿意进行“三大平台”的建设。对于普通群众来说,这一矛盾就更加突出,因为一般群众的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程度与法院干警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他们对于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和“三大平9/13台”的认知程度与当前司法公开建设的阶段性要求还存在有明显的断层。所以说,法官、干警和群众信息化应用能力普遍较低的现状还是较大地阻碍了“三大平台”建设的迅速推进,也较大地削减了“三大平台”建设的预期效果。(四)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不准和合议庭职能被弱化。《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审判委员会职能应该是审判业务总结、审判业务指导、法律适用咨询以及生效案件的再审、院长担任案件审判长时涉及回避等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法律并未赋予审判委员会审判权,故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处理只有“讨论”而非“决定”的权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却发生了偏离,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均主要是负责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直接裁判,即主要行使的是裁判权,而非总结、讨论和指导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的职责、审判长的职责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目前各地法院并未有效重视合议庭的职能,各级法院在如何更好地发挥合议庭的审判功能方面思考少,合议庭专业化建设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的组成一般较松散,人员一般不固定。同时,审判实践中案件由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决定的做法,也极大地削弱了合议庭成员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故除主审法官外的其余合议庭成员就是庭审陪陪坐式的走过场,合议案件时不认真分析了解案情,甚至提不出处理意见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并不鲜见,从而导致很多应当由合议庭集体决定的事情实际上是承办法官一人决定,合议庭的职能和作用被严重弱化甚至忽视。三、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主要举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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