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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消防安全规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火责任制第三章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作业管理第四章一般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五章燃油系统及油区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六章汽轮机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七章电气设备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八章锅炉设备防火措施和灭火第九章控制室、通讯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化验室、油务室、综合档案室、图书室、多功能厅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十章仓库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十一章检修现场、汽车修理场所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十二章生活后勤场所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十三章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与维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加强电力生产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及原电力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各级防火责任制和经济考核制度。发动依靠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各级行政领导既是生产、工作的指挥者,又是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高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消防组织网络的作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应自觉学习本规程和消防知识,不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并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部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制,以更好的贯彻执行本规程。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厂。本厂范围内的生产、技改、检修工作中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和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程。凡本规程没有包括的部位和工种,可由各单位结合生产、工作特点自行制定,并报厂保卫部门备案。第六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程。对认真执行本规程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防火安全机构第七条:各级防火安全机构1、厂设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担任。委员由各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担任。2、各部室、公司设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各部室、公司行政主管领导担任。3、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防火责任人。第三章防火责任制第八条: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该部门的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1、认真贯彻落实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分解的责任目标,将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落实、同步总结评比”。2、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工种的防火制度。3、部署和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4、定期组织本部门的防火自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5、组织落实厂部下达的整改项目和反措计划。6、积极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队扑救发生的初起火灾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厂保卫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火警进行调查。第九条:各部门应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部门的防火员由专职安全员兼任,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厂保卫部门行使对各公司(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厂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厂安环部应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电力生产的防火工作。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火警,保卫部门、安环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第十一条:对厂内部发生的火灾事故、火警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第十二条: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域划分,并承包到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可用。第十三条:厂消防干事由保卫部领导,负责全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专职防火员应负责对全厂的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保证随时好用。第十四条:部门、班组应成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防火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每年调整、充实一次。义务消防队训练、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有落实,台帐记录清楚。第十六条:厂部的防火档案由保卫部门建立并管理,并按规定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第三章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七条:防火重点部位的确定,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损失大、伤亡大的原则,由保卫部门认定。以下区域和部位为我厂防火重点部位:主厂房区域;油灌区;危险品库。重点防火部位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及防火警示牌。第十八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并悬挂在醒目的位置。保卫部门应制定灭火预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重点防火部位应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醒目的地方悬挂,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第十九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重点部位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规定检查的内容、项目、周期和形式,检查应全面、仔细、有针对性,检查应作好详细记录,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备)案并限期整改,整改要求应书面通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整改结束后应回复保卫部门。第二十条: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地点,如需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第二十一条:动火级别的划分:本规程规定厂内部动火作业分为二级;1、一级动火: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部位和场所。2、二级动火: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发生火灾后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指油区、危险品库区内、氧气乙炔库内及未经冲洗乙炔管道、蓄电池室、电缆层及隧道内、油管道、锅炉制粉系统的动火作业须经厂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2、二级动火、指直接在燃油母管、支管、锅炉燃油系统及汽轮机油系统、储油箱、化学容器、变压器吊芯现场、油分析室、化学分析室、通讯机房内、主控室内、输煤系统等部位的动火作业,以及润滑油系统、燃油储存仓等部位的动火作业,须经保卫部门、安环部共同批准。3、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发,报安环部、保卫部门审核签字,由厂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4、二级动火工作票由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发,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安环部、保卫部门批准。5、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须经部颁规程和本规程的考核合格,并由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劳动监督部门认可的动火作业资格。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监护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作业时部门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必要时还应测定动火作业现场的可燃气体、粉尘的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有部门技术人员和安环部、保卫部门以及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2、动火工作票必须在当日终结,次日需要在同一地点动火作业时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3、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超标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动火作业。第二十四条:动火工作票中各有关人员的防火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的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可靠;(3)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4)动火执行人是否具备动火作业资格;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并负责:(1)工作票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作业的设备与正在运行的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2)检修应做的措施是否完善;(3)向有关工作人员布置工作时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4、消防监督人员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2)检查现场消防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3)发现现场易燃气体、粉尘较大时有权要求测定或停止动火作业;(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动态,发现失火应立即采取扑救措施;(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6)发现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纠正后方可准予继续动火作业;(7)动火终结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5、动火执行人的责任:(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批且允许工作的动火工作票;(2)按照工种、工作中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搞违章、冒险作业;6、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并移至安全场所作业;(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作业方式而能达到效果时,尽可能不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将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3)可用蒸汽或其它介质冲洗的容器、管道,应先进行冲洗后再进行动火作业。第二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作业1、油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未泄压,管道未冲洗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险情前;6、安全措施未做好。第二十六条: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应正确,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1、动火工作票应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工作票签发人,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运手续和检修工作票。3、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任意改变已批准的动火作业方案;如确需改变时应先办理动火工作终结手续,新动火作业方案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4、动火工作票需要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5、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进行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应经运行人员许可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动火工作票应交一份给运行人员。若确与运行人员无关,但现场有可能发生火灾,威胁安全发电的动火工作,仍需经运行人员许可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并交一份动火工作票由运行人员收执。第二十七条:外单位来本厂生产区域及动火管制区工作需要动火作业时,应由负责该项目的本厂工作负责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由专职防火员监护。第二十八条: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目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员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第四章一般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第二十九条:凡本厂员工均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必须按照公安部、厂颁发的《规程》和消防规章制度规范自已的防火行为,严格执行本《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条: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包括装璜)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大改建、改造项目应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准投用。第三十一条:升压站、油区和厂内的重点防火部位应有两条以上消防通道,厂生产区对外应有一条主通道和一条安全通道。厂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阻塞消防通道。第三十一条:生产、生活区区域必须按部颁规程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挪用。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时应事先通知保卫部门采取临时防火措施,方可实施,工作结束应立即恢复。消防设施、器材定置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设备。消防灭火器具、管道上须用红色油漆喷刷。第三十二条: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装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校验检测,并做好记录。制粉系统固定蒸汽、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应立即消除。第三十三条: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禁止焚烧拉圾。第三十四条:工作中断或结束时清理现场并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生产、生活区域内原则上禁止使用电炉,经批准使用的电炉应
本文标题:发电厂消防安全规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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