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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即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甲方:乙方: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境内即期结售汇业务,指甲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乙方开展的在交易日当日完成交割的人民币与外币的买卖交易。即期结汇是指乙方按适当即期汇率买入甲方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即期售汇是指乙方按适当即期汇率卖给甲方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业务。本协议中工作日指中国境内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日期。第二条本协议适用范围为在乙方开展的以“单笔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且单日累计交易规模在5,000万美元(含)以内的结售汇交易。交易规模的计算不分交易方向,即结汇和售汇合并计算。第三条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交易的风险具有充分的认识。乙方不参与或干涉甲方的交易决定。甲方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交易的方向、金额和入市时机,并承担因交易所引发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构成违约,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五条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甲方应当填写《外汇交易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一),授权相关人员代表甲方根据该授权书中的权限及下单方式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事宜。《外汇交易授权书》原件交由乙方留存。第六条甲乙双方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会话系统、□方式进行交易磋商、询价等,在以上系统中通过文字、语言明确表示无条件接受对方的交易条件,或者向对方明确发出交易指令的,应视为达成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一旦按照甲方要求达成,即对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以上系统中留存的语音、文字、电子数据应视为达成交易的证据。第七条乙方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开市时间内应接受甲方的单笔询价,并根据询价时的市场具体情况报出合理价格。双方约定交易询价截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4点30分。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照达成的交易及时进行资金交割,甲方在乙方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账户(户名:账号:)、外币账户(户名:;账号:)作为与乙方达成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账户。甲方应于资金交易当日主动向乙方营业部传真《外汇交易指令及委托付款凭证》,作为乙方账务处理依据。甲方应在交割当日在指定账户保留用于交割的货币头寸,且金额和币种应满足交割要求。第九条甲乙双方资金清算截止时点为下午4点30分。届时甲方用于清算的账户头寸不足或币种不符的,视为甲方资金交割违约。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无法完成交割清算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若甲方用于交割清算的账户头寸充足且币种符合清算要求,乙方未按时清算,视为乙方资金交割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第十条如果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或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以及相关附件的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将相关争议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如一方有异议,则须由该方在协议到期日10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若没有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在顺延期内,双方权利义务依然遵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以后可依此连续顺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年月日乙方(盖章):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年月日附件一:交易授权书致: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兹授权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境内即期结售汇单笔询价交易,被授权人员以下述方式与贵公司进行交易。姓名传真签字方式(签字样本)电子邮箱方式(邮箱)录音电话方式(电话号码)交易人员交易人员交易人员交易人员有权签字人与我单位在贵公司开户书上有效授权人员相同本授权书自即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贵公司收到我单位关于此授权书失效的书面通知为止。声明:(1)我公司已充分了解进行以上交易的相关风险(包括政策、市场及操作风险等);(2)我公司进行交易已获得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批准。单位名称(章):授权人签章: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境内即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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