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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60岁以上审查人员应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第九条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可由专职和兼职组成。专职审查人员中结构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二分之一。兼职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再计入所属设计单位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人员数。设计单位分立的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由本身或所属设计单位内部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外聘。第十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前将施工图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原则上不得选择外省审查机构。特殊情况确需选择外省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审查机构应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11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审查费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勘察设计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如规划批准文件,包括总平面审查批准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全套施工图及其它相关材料:1、工程勘察项目:(1)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2)勘察纲要、工程勘察成果有关的数据、图表和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等;(3)对于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大型以上工程的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纪录;(4)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1)工程设计施工图全套(一式四份);(2)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3)工程勘察报告书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合格书》;(4)结构、给排水、电气和暖通等专业的主要计算书、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盘;(5)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3、装修工程项目:(1)装修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2)装修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一份),已竣工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图;(3)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4)使用功能(或荷载)和结构承重体系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5)审查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各一式四份)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三套)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重点工程和超限高层工程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三套)退还建设单位,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载明。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施工图,并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工程勘察须进行重勘或补勘的;(二)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三)挂靠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违反资质管理、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四)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建立审查档案,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和施工图文件等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其中施工图保存期限应当至少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及时记录审查项目的信息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查项目情况通过施工图审查软件系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修改涉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送审,对于特殊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按分项进行施工图审查。第二十条审查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审查人员申报表;(二)审查机构与聘用审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三)已退休人员须附退休有效证明;(四)兼职的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应附有审查机构与受聘人所在单位签订的技术劳务合同。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与审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勘察设计单位在职审查人员时,应征得受聘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审查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审查机构从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得承担设计任务,兼职审查人员不得承担除设计校审外的设计任务。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在参加施工图审查中,应按岗位责任,在相应审查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对涉及第十三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书,但不强制要求修改。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颁发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一)在审查时玩忽职守,未能发现存在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专职审查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机构技术力量实际情况及内部技术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二)完成的施工图审查情况,包括工程数量、规模、审查报告书、质量等情况;(三)审查机构市场行为以及审查人员从业情况;(四)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五)工作场所、技术装备情况。第二十七条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向受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复查费用由申请单位预交,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第六条规定承担。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勘察成果、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暂行)》(闽建法[2002]134号)同时废止。关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图纸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7]1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鉴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设计图纸套数有限,为便于图纸使用、监督管理,现将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图纸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套。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四套设计文件均应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章,其中一套留存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余三套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一套退还设计单位,一套本单位保存,一套放在施工现场备查。二、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出版供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等部门使用的正式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正式图)。正式图应在图框标题栏中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全称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详见附件),并按规定加盖单位资质章和注册执业人员图章。设计单位应对正式出版的图纸的真实性负责。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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