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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1、初始注册登记(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2)经所在单位同意。2、续期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3)经所在单位同意。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3)工作调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1、甲级资质(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2、乙级资质2(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1、甲级资质(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2、乙级资质(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3、丙级资质(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3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4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八、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O%;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十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十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有安全评估报告;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5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1、一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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