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2016年9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比解读
2016年9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比解读2016.09.14一、概况经过3个多月的征求意见,2016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正式版本,并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三个配套法规。加上证监会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7月25日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中对配套融资的窗口指导意见,以及5月份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停复牌指引、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指引,近期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及法规调整基本确定。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政策调整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时间主要内容1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交所2016.05.27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停牌后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不超过1个月。2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深交所2016.05.273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证监会2016.06.17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4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交所2016.07.01重组上市、监管部门要求的以及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均须召开媒体说明会。5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深交所2016.07.0162016年7月25日证监会保荐机构专题培训纪要证监会2016.07.25不鼓励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09.09明确借壳上市认定、控制权变更、配套募资、延长锁定期、追责等。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2016.09.09对累计首次原则、配套募集资金等进一步明确。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2016.09.09调整对标的资产报批事项的时间要求。10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09.09缩短主动终止重组冷淡期至1个月。1/10以下对本次法规调整进行简要解读和总结。二、立法目的近期证件对对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和法规进行调整和修订,旨在抑制投机“炒壳”,引导资金投向实业,同时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健康的方式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此次修改意在完善了事前准入条件,规范了重组上市。形成了重组上市的全主体、全链条的监管。三、修改要点概括序号修改要点概括修改前修改后1拓宽借壳上市认定指标资产总额量化指标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特殊指标主营业务兜底条款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判断标准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认定标准3确定“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时限永久60个月4取消借壳上市的配套融资借壳上市同时可以配套融资借壳上市同时不得配套融资5延长新老股东股份锁定期原控股股东无原控股股东36个月新控股股东36个月新控股股东36个月其他新股东12个月其他新股东24个月6强化对违法或失信壳公司的约束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有关违法或失信行为。7细化对规避借壳上市审核的追责要求无证监会对新类型的规避手法有权视交易情况采取责令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暂停交易、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移送司法机关等追责措施。8主动终止重组冷淡期缩短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2/10四、相关法规解读(一)《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对比涉及事项及条款《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9日)原《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改要点借壳上市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1、累计首次原则更改为60个月累计首次原则:控制权发生变更日起五年后达到累计首次100%标准,不构成借壳。2、完善量化指标:从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扩展到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五个指标,任一项达到100%,即认定为借壳。3、新增定性指标: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4、新增监管机构特殊裁量指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10(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借壳上市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同上1、新增被借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2、完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从“股权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3、借壳创业板,以及标的资产属于金融、创投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仍被全面限制。4/10规定。量化指标计算标准(第十四条)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1、新增净利润计算标准;2、明确了相关认定指标需累计计算、是否累计计算的参考周期是12个月。配套募集资金(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取消借壳上市配套募集资金。借壳上市锁定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无1、延长了相关股东的锁定期:新进入的股东锁定期从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2、明确原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让股份锁定期: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受让股份的特定对5/10象,须锁定36个月。追责条款(第五十三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上市公司私自实施规避借壳行为的,可能被监管机构实施重罚。6/10(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修订对比涉及事项及条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6年9月9日)原《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4月23日)修改要点累计首次原则(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同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应指标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或者所对应的发行股份的数量,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合并视为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规定申报核准;前述60个月内分次购买资产的,每次所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以该购买事项首次公告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指标为准。(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
本文标题:2016年9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比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836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