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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路政案例对路政巡查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总队执法监督处路政执法是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交通”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省路政总队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部门,在大队、中队设置法制专管员,加大层级执法监督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在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的努力工作下,全省路政机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路政机构由于人员结构中年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因素影响,依法行政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执法过程中还存在驱利执法、以罚代管、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这就需要我们执法监督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加强律法法规和路政业务的学习,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消除违法执法的行为。通过2010年一起路政巡查案例作为素材,与大家一起分析研究巡查执法的重要性,为路政执法实践提供参考与警示,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启发我们如何加强对各路政大队、中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监督,及时发现公路巡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法制保障。路政案例分析曾云兵诉景洪路政大队财产损害赔偿案案情简介:2010年1月2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基诺山基诺族乡巴来村委会巴奎村民小组村民曾云兵驾驶轿车由景洪市基诺乡向勐养镇方向行驶。14时45分,当行至县道公路基勐线K5+200M处时,向右驶离路面,翻至路外坡下,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2010第23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云兵驾车单方肇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曾云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现场的路面情况是有车辆泼撒的碎石,景洪路政大队在接到电话通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通知养护工人进行了清理,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景洪路政大队按照《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此路段进行了巡查。2010年11月1日,曾云兵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把景洪路政大队起诉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景洪路政大队对事故路面负有管理责任,因其管理不善,对被污损路面未及时清理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多起交通事故发生,应赔偿曾云兵各项经济损失26470元。法院判决情况:2011年4月1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景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曾云兵的诉讼请求。2011年5月31日,曾云兵不服一审判决,以《公路路政巡查日志》系事后编写和不作为的侵权为由,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3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105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观点:被告对事故路面负有管理责任,因其管理不善,对被污损路面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多起交通事故发生。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观点:路政大队在本案的肇事路段已履行了自已的职责。严格遵守《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0年1月17日(周日)、18日(周一)对此路段进行了巡查,而事故发生时间是周四,被告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自已的行政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论焦点】1、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在交警部门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原告系避让路面碎石肇事?3、如果原告肇事的原因系碎石所致翻车,被告在碎石清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原告主要证据:现场照片10张,证明因被告疏于管理,造成被污损的路面不能及时清理,当天还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主要证据:《公路路政巡查日志》复印件9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1月17日(周日)、18日(周一)对本案肇事路段进行了巡查,已按《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自已的职责。判例分析:路政公路巡查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第(二)项规定:“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云路政[2003]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级公路要全天24小时巡查,国道、省道每周至少巡查2-3次,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遇到雨、雾、雪、凌等恶劣天气,还应对易发案的路段和部位进行重点巡查。”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定:被告景洪路政大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的规定履行了职责,已尽谨慎管理义务,不能归责于管理瑕疵,应认定被告对巡查、碎石清理不存在过错。原告曾云兵就自已的主张不能充分举证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以上案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给我们一个启示:1、公路巡查是路政机构的法定职责。2、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频次,及时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保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保障。3、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公路路政巡查日志》是反映路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勤勉履职的最好证据。目前部分路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公路路政巡查职责,导致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应引起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路政机构执法监督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否则,侵权赔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行为将严重危害路政机构依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最新司法解释。加强公路路政巡查监督的要求:《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落实公路巡查责任制,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第二十九条负责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路政员要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上空、地下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进行全方位巡查。巡查分为乘坐路政巡查车巡逻检查和重点、复杂路段的徒步巡逻检查。路政员3人以上实施徒步巡查应当列队成行。第三十条路政巡查内容一查公路路面上有无泼洒、污染、堆积物、缺口、路障、履带车和铁轮车经过、挖沟引水等;二查公路桥梁、涵洞、通道、侧沟、截水沟有无损害、淤塞;三查公路跨线桥上、隧道内有无异物和损害;四查公路附属设施是否完好;五查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上空有无管线等违法架设;六查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有无违法建筑和非公路交通标志等设施;七查公路上有无违法搭接的平交道口、跳板等;八查经政府批准的公路养护沙石土料场、苗圃、菜地等有无被蚕食、侵占的情况;九查因公路改线尚未移交的原公路路产的完好状况;十查城镇村社附近公路两侧有无倾倒垃圾、建筑废弃物等有关情况;十一查公路上有无公路“三乱”行为;十二查经本级或上级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是否有违规行为;十三查收费站、服务区秩序是否正常;十四查公路施工作业现场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安放是否规范,同时是否有执勤人员维护正常的施工作业和行车秩序。第三十一条高等级公路要全天24小时巡查,国道、省道每周至少巡查2-3次,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遇到雨、雾、雪、凌等恶劣天气,还应对易发案的路段和部位进行重点巡查。第三十二条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发现障碍物和险情要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置。第三十三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路政员,每周上路巡查的时间不得少于28小时,在当天巡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公路路政巡查记录,载明巡查的时间、线路、发现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路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第三十四条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编造巡查记录,致使路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查处,或者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公路险情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五条公路路政巡查人员都应客观、真实、细致地填写《公路路政管理巡查日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内勤、大队(中队、所)长审签制度,立卷归档制度。以上是通过路政执法案例本人对加强路政巡查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对地方,敬请各位领导及批评指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
本文标题:2013年路政执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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