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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医师、药师审批制度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培训对象要求必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所从事的工作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等基本条件。二、医师经考核合格的,由本院核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证书》,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三、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四、药师经考核合格的,由本院核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证书》,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五、执业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六、医务科负责将经考核合格的医师、药师签名留样并保管存档,医师开具麻精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签名应与留样一致。医师、药师签名如有更改需到医务科进行变更登记并留样存档。七、医务部须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存档。八、本院需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滨州市卫生主管部门。
本文标题:麻醉医师、药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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