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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人员。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术语和定义(一)危险作业危险作业是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2、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临时用电作业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4、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5、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五、职责(一)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是以上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1、确定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类型;2、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4、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和台账登记。(二)动力装备部动力装备部为公司内部危险作业的实施部门,负责:1、履行见证作业的原则,没有危险作业申请单不得进行危险作业;2、严格按照各项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3、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4、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5、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三)各事业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部门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为危险作业需求部门负责人,负责:1、申请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并对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2、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参与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3、与接口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宣贯此制度,并监督其按我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执行;4、作业部位负责人指派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审批人以及安全环保部采取措施;5、在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六、危险作业审批流程1、由危险作业所在部门(车间)兼职安全员开具危险作业审批表,同时做好作业区域的清理、隔离、环境分析等准备工作,指派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并在作业审批表相关栏里签字。2、作业执行部门(动力装备部)委派作业人员,作业负责人进行作业现场准备工作及安全条件的核查确认,负责人、作业人在作业审批表相关栏里签字确认。3、危险作业审批表必须经终审人签字确认后,需要安全环保部备案方可进行作业。4、安全环保部部接到危险作业(动土)申请、危险作业(有限空间)申请及一级危险作业申请表后,委派安全员到作业现场全面核查作业安全条件,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及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确认无问题后,签字批准。5、危险作业审批表必须经作业负责人完工验收签字确认后,将原件交由安全环保部存档,复印件留存在作业部门,保存期2年。安全环保部将危险作业审批表存入台帐。七、危险作业管理(一)高处作业高空作业是指凡在距地面2米以上的空中和处所进行保洁、刷漆、修复或从事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均视为高空高处作业。1、高空作业分级(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高空作业防护要求(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有害因素写入《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2)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前,安全员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并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对象,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6)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7)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8)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10)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进行验收,验收人合格后进行签字。3、《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管理(1)三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可以由事业部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2)二级高处作业报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审批。(3)一级、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报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4)《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二)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1、动火作业分级(1)三级动火作业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2)二级动火作业a)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b)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c)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3)一级动火作业a)禁火区域内。b)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c)各种受压设备。d)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e)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f)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进入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碱液、硫酸等介质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2、动火作业安全防护(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2)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经现场负责人验收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3、《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管理(1)《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a)动火作业申请人须按《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审批流程进行办理。b)办理好《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c)《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审批表的动火作业管理。d)《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2)《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审批a)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安全环保部审批。b)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审批。c)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动火点所在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批。(3)《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有效期限a)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申请表有效期不超过8h。b)三级动火作业的申请表有效期不超过72h。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申请表。(三)临时用电作业1、临时用电架设要求(1)电气临时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胶线,无老化、破损现象,接头外包可靠不得超过2个,潮湿地不得有接头。(2)安全地载流量,应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单台电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额定电机流量。多台电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最大电机额定的电流量加上其余电机的额定电流量,计算负荷载电流量。(3)悬空架设时,距地高度,室内应大于2.5米,室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如确需拖地架设应可靠套管,防止移动损坏,割断电线措施。(4)架设时应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等构件物上挂线。(5)临时线应有一台总开关控制,每分路应有熔断器;(6)熔断额定电流不≤(1.1.5-2.5)×最大容量电机额定电流+其余额定电机电流之和。(7)接地(或接零)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金属构件均应有良好接地线(接零线)。(8)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9)电气临时线与广播线、电视线一般不宜同杆架设。如受线路走廓限制,需同杆架设时,应经线杆主管部门同意,但两线间距应不小于1.5米。(10)易燃、易爆、腐蚀、浇注、辗压场所,严禁接临时线。凡未经动力装备部批准或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临时线。动力装备部工作人员在巡回检查中一经发现查实有权制止。由此对生产产量、质量等造成的影响由使用部门负责,并作违章违规处罚,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其责任。2、《危险作业(临时用电)》审批表管理(1)《危险作业(临时用电)》审批表审核部门为动力装备部,实施电工接到由动力装备部审核批准的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单后,方能按要求进行接电气临时线。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电气临时线,电工有权拒绝。(2)基建施工的电气临时线,可按基建建设项目施工期
本文标题: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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