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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公安民警使用手枪安全问题及对策集聚3篇公安民警使用手枪安全问题及对策11.问:公安民警在执行哪些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答:(1)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2)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3)执行武装巡逻任务;(4)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5)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6)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7)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问:遇到哪些情形,要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答:(1)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3.问:佩带枪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2/19答:(1)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2)着警服佩带手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套、枪纲;(3)着便装佩带手枪时,应当选用便携式枪套;(4)着警服佩带长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背带采取肩枪、背枪或者挎枪方式。4.问: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1)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2)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3)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4)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5)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5.问:一般情况下,使用枪支主要考虑哪些因素?答:民警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前提条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直接依据),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核心目的),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要求)。6.问: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民警能否佩带枪支?答:民警在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时,一线处置3/19民警不得佩带枪支。根据现场情况二线民警可以佩带枪支进行戒备,只有在出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时才能依法使用。人民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使用防暴枪时,应当按照现场指挥员的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弹种和射击安全距离,进行开枪射击。7.问:什么情形下,民警应当持枪戒备?答:民警判断可能发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持枪戒备,采取相应的戒备状态,并将枪口指向安全方向。8.问:什么情形下,民警应当出枪警示?答:民警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进行出枪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将枪口指向犯罪行为人。同时,命令犯罪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出枪警示时,应当子弹上膛,打开保险,抠压枪支扳机的手指置于扳机护圈外,与犯罪行为人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枪支走火或者被抢。9.问:什么情形下,民警可以鸣枪警告?答:民警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10.问:什么情形下,民警可以开枪射击?答:民警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4/19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5/19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民警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11.问:什么情形下,民警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答: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3)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12.问:什么情形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13.问:民警使用枪支造成伤亡的,应如何处置?答:民警使用枪支造成犯罪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6/19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灭失。民警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完成任务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配枪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民警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外使用枪支的,应当同时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台口头报告。14.问:民警撰写《使用枪支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答:报告应当包括:(1)使用枪支的地点、时间;(2)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3)使用枪支时采取的警告措施;(4)使用枪支理由及造成的伤亡情况;(5)弹药消耗情况;(6)使用枪支后所做的处置工作。15.问:检察机关对民警使用枪支行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哪些内容?答:检察机关主要从合法性、必要性两个方面,对民警使用枪支行为进行审查。一是合法性审查:(1)审查枪支使用人员的主体身份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具有警察的身份,是否依法持有持枪证。(2)审查使用的枪支是否合法,包括:使用的枪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定程序领取枪支、弹药,领取的枪支、弹药的数量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情况。7/19(3)审查开枪行为是否合法,包括:是否系按照命令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时是否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的15种“经警告无效”而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是否依法实施了警告行为,是否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2种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况,是否属于《条例》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况,是否履行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义务等。二是必要性审查。主要审查民警使用枪支是否符合合理原则、最小伤害原则、比例原则等。公安民警使用手枪安全问题及对策2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枪管理,确保派出所公务枪械安全,小市派出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强化枪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强化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派出所所长为枪支安全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枪支领用、保管和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从严管理、规范使用、保证工作,管好枪、用好枪。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思想。牢固树立“枪支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加强对全体民警特别是保管枪支、配枪民警的思想教育,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增8/19强民警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枪支的意识,坚决克服一切麻痹思想。认真保养,确保良好状态。认真贯彻落实枪支弹药擦拭保养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组织民警对枪支进行擦拭保养工作,强化枪支擦拭保养的质量,不定期地对配备的公务用枪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枪支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公安民警使用手枪安全问题及对策3公安部已启动为期三个月的武器警械使用专项训练,部署各大中城市武装巡逻常态化,并于近日启动为期一年的反恐专项行动。而昆明、乌鲁木齐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广州火车站事件、新疆阿克苏市袭警事件等,将人民警察有效运用“致命性强制力”应对暴力恐怖突发事件推向前台。“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1]依法、规范、有效使用枪支是民主宪政国家视域内的警察权力与职责,作为“致命性强制力”的核心内容,这种警察紧急权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极大程度的限制和减损,宪政思维与秩序下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枪支佩带及使用需要作出更为具像、审慎的制度回应,这种回应性在当下具有现实紧迫性。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枪支使用仍需价值、规范、实践的争辩和总结,具体范畴上也包含人民警察持枪资格规范、枪支佩带、枪支使用、非公务期间或进入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时的枪支储存和保管制度等系统性内容。法律回应的具体9/19任务上规范立法技术、明晰价值原则、释明具体规则、回应不会用、不敢用的现实困境,并且要避免枪支使用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力求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枪支使用提供在实体和程序上具可操作性,表达上清晰、完整、规范的规则指引,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一、回应立法体例的法律保留目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规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有各地针对上述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枪支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典型强制措施存在法律保留的争议,不少学者提出枪支使用主要遵循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过低,我国亟需修改《人民警察法》等建议[2]。笔者认为,回应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法律保留原则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作立法体例、技术和内容上的回应。(一)概括授权的立法体例和技术笔者认为,作为即时性强制内容,可以参照德国警察法对突发事件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体例,“在德国联邦层面的警察法中的确存在着概括条款,但是,在邦层面则有着更为细腻的权限规定,通过这种联邦与邦警察法规范对警察职权的仔细构10/19筑,能够将概括条款的适用空间挤压为零。”[3]在现有立法体例的基础上,以一种概括授权(《人民警察法》第10条)和严密的规则填充的立法体例进行规范,并制定详备的武器使用手册,逐步填充《人民警察法》和《条例》中较为概括的规定,并将不确定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一种由上至下灵活严密的规范体系。(二)“当场击毙”规范应当回应法律保留原则针对当场击毙这种未经审判而宣布剥夺生命的行为,应当寻求一种适恰的、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2012年周克华案告破,周克华在重庆被警方当场击毙后也出现了是否应当击毙的争论,也暴露了我国当下关于“当场击毙”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缺失。基于枪支使用的性质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确立枪支使用的非致命性原则的基础上,就“当场击毙”相关考量因素作法律保留之回应,作出对“当场击毙”的要件化规定以及情境上的立法预见。而关于“当场击毙”的要件性规定,有学者从起因条件、对象条件和事态条件三个角度予以总结[4]。实践中的情境之总结,当场击毙主要针对暴
本文标题:公安民警使用手枪安全问题及对策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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