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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禁毒禁赌会章程集聚【热选5篇】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一篇】为加强村禁毒赌博工作,防止毒品进入村和赌博活动的传播,增强村民抵御毒品赌博危害的意识。制定以下制度:1、成立禁赌禁毒领导小组,掌握村内赌博、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加击赌博、毒品违法犯罪。二、鼓励群众举报赌博、毒品违法犯罪,建立禁毒举报箱。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村居民禁毒、防毒、禁赌意识,每年举办一至二次禁毒、禁赌知识讲座。四、利用广播、微信平台、宣传栏、黑板报、发布宣传材料等形式,定期开展禁赌禁毒教育,增强居民禁赌禁毒意识,使居民树立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抛弃赌博习惯的概念。五、建立吸毒人员和重大赌博人员的教育小组,由村干部、镇干部、吸毒人员、重大赌博人员亲属和村民警组成。六、积极开展无毒村创建活动,对村内涉毒人员实行一帮到底配合综合治理中心、派出所做好尿检工作。总则禁毒会是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杜绝吸毒、贩毒、种毒、制毒人员在本村滋生。广泛深入发动各家各户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禁毒的村级民间组织。旨在有效开展村级禁毒工作,减少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扎实抓好村民禁毒自治工作。2/23主要职责一、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让村民学法、懂法。二、加强法制教育,教育村民了解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都必须严厉禁止。协会定期对村民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纪守法,拒绝赌博。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亲属、亲人、村民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制止,孤立赌博。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让村民对赌博没有兴趣。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参与赌博的人和事,让赌博者无处藏身。六、认真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种赌博行为。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二篇】一、深入开展禁毒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1、摸清毒情,夯实基础。我村严格按照筑禁毒委(2021)3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吸毒人员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区、乡禁毒委的有关安排部署,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禁毒工作。切实掌握情报信息资料,认真落实各项监3/23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实施规范管理。2、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和专项禁毒统一行动,严防毒品违法犯罪。认真调查研究,找出本区域的毒品易发生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禁毒工作措施和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以“路上堵、公开查”、“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打零包、端毒窝”和“强制戒、抓帮教”、“严禁种、广宣教”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扫毒”专项行动。3、加大禁种铲毒工作力度,严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出现反弹。认真组织力量深入偏远山地和自然村寨(组)、城乡结合部以及各院落等重点部位,开展春冬两季禁种,地毯式大搜查,杜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发生。二、牢固树立预防为本的思想,大力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拒毒、防毒意识。抓好面向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把全村区域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继续加强面向城乡社会面的禁毒巡回宣传活动,强化对无业人员、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和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高危人群的禁毒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禁毒舆论氛围。(班主任工作计划)三、积极推进禁吸戒毒和“无毒村寨”创建工作,全力遏制毒品危害。要把巩固“无毒村寨”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开展的创建“平安4/23白云”、“平安牛场”以及“安全村寨”、“文明村寨”,“全乡青少年远离毒品”和“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将创建“无毒村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村寨等基层组织。同时,要加强对已荣获“无毒村寨”和“创建无毒村寨先进单位”称号村寨检查和督导,促使其在巩固中创新,以创新谋发展,确保全乡“无毒乡”工作稳步前进,无毒覆盖面不断扩大。四、进一步加强禁毒队伍和禁毒基础业务建设,努力提高禁毒执法水平。1、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本着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原则,严格毒品、毒资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不断加大对禁毒执法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力度,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2、加强禁毒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向乡党委、乡政府、乡禁毒办汇报禁毒工作,当好村两委的参谋和助手。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准确收集传递信息,建立健全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毒情形势,研究制定禁毒工作方案和措施,督促和指导对毒情较重地区的重点整治工作。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5/23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自愿戒毒的监督管理,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医疗服务给予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戒毒治疗的需求,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总体设置规划。第七条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6/23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调查结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第九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自愿戒毒第十一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不因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二条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取得戒毒治疗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医务人员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必须在戒毒医疗机构进行。7/23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用于戒毒治疗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第十四条戒毒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防止毒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戒毒医疗机构。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吸毒用具以及其他违禁品等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症、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戒毒治疗措施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歧视自愿戒毒人员。第十九条戒毒医疗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8/23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条符合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章社区戒毒第二十一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除了明确社区戒毒期限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9/23(二)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机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系社区戒毒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社区戒毒协议上签字。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相关人员按照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二十五条社区戒毒应当由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负责女性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戒毒人员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属以及其就学、就业、就医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采取下列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10/23(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其他措施。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十七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四)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24小时以上。第二十八条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一)不按规定报告戒毒情况3次以上;(二)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3次以上,或者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累计超过15日。第二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以及其他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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