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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讲话材料)民政局长在2024年社会组织退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民政局长在2024年社会组织退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同志们: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一些社会组织出现了功能弱化、活动停滞、管理混乱等问题,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这些社会组织进行有序退出,是优化社会组织结构、提升社会组织质量、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必然要求。今天,我们召开2024年社会组织退出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对我市社会组织退出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认清形势,深刻把握社会组织退出的重要意义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其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社会活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因此,认清当前形势,深刻把握社会组织退出的重要意义,是我们推进此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第一,社会组织退出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数量激增,但并非所有组织都能有效履行其社会职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部分社会组织因管理不善、资源匮乏或定位不清等原因,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实施退出机制,可以淘汰这些低效或无效的社会组织,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入到更具活力和潜力的组织中,从而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第二,社会组织退出是强化监管、规范行业秩序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虽然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如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侵占挪用资产、损害公共利益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也扰乱了行业秩序,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成效。通过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可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促进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运行,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社会组织退出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激发社会活力的有效途径。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作,而社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府与民众的重要桥梁,其活力和创造力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至关重要。通过实施退出机制,可以激发社会组织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促使其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同时,退出机制也为新兴社会组织的涌现提供了空间,为社会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第四,社会组织退出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实施退出机制,可以确保社会组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这不仅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氛围,也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二、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做好社会组织退出工作的紧迫感社会组织退出主要有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两种情形,其退出难的主要原因如下。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不完善。社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内部终止决议程序,无法按要求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是组织成员流失。部分社会团体因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多年未开展换届等原因造成会员流失严重,无法满足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召开条件,不能形成终止决议。甚至有社会组织多年未正常参加年检,登记管理机关无法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二是决策机构不完善。部分社会组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形同虚设,会员、理事无法有效参与决策,更不会主动参与决策和注销登记。三是资料管理不善。部分社会组织原始档案、财务凭证等资料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即便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其财务、财产状况仍然不清,无法满足清算审计条件。社会组织退出清算程序繁杂。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但实际操作中,相关规定不清晰且操作性不强。一是缺乏注销行为约束。“僵尸型”社会组织被撤销后,相关负责人因程序复杂,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是缺乏注销登记资金。部分社会组织没有资金来源,业务活动开展基本靠发动组织成员,缺乏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申报报告与登报公示。三是缺乏特定情形的清算经验。出现资不抵债时,缺乏规范的债务清偿程序与方式,导致清算工作中止。社会组织剩余财产处置困难。根据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转移到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但具体执行中,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存在困难。一是转移时间很难把握,是在清算报告前转移还是清算报告后转移不清楚,并由此延伸出是由清算小组负责转移还是民政部门负责转移的问题。二是转移对象模糊,按照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是否转移给同一登记管理机关所管辖的社会组织,以及具体转给哪家社会组织,对此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三是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特定财产的处置存在困难。三、强化措施,确保社会组织退出工作取得实效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退出程序,按照高效、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精准施策,建立社会组织注销分类管理体系。根据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流程,综合考虑社会组织退出意愿和具体情况,将需要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划分为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三类。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是指按照章程规定终止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从事业务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相关负责人无退出意愿,不办理注销登记或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社会组织。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是指有退出意愿,但因成员流失无法达到章程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无法作出有效终止决议的社会组织;或有退出意愿,但因资料遗失导致财务、财产状况不清,无法满足清算审计条件,不能正常履行清算程序的社会组织。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是指有退出意愿,但因名下无任何财产,无力承担注销登记的审计费用和登报公示费用,无法开展清算程序的社会组织;或有退出意愿,但剩余财产存在处置困难的社会组织。在对退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注销分类管理体系。一是明确分类时机,对年检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向其征集退出意愿并申报所属的退出社会组织类型;对拒不配合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或查证历年年检材料,直接认定相关的类型。二是注重分类标识,对列入异常名单的社会组织,增加退出意愿栏,并进行类型标识。三是推行分类注销,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注销方案,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实行强制除名注销,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实行循证承诺注销,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实行主动支援注销。简化流程,畅通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渠道。按照社会组织注销分类管理体系有关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分类优化登记流程。一是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实行强制除名注销。对法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同时,借鉴企业商事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采取除名政策,并在权威媒体或网络平台发布除名通告,若3个月内社会组织未提供仍存续的证据,在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除名。除名6个月内,仍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实施强制退出予以注销。二是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实行循证承诺注销。在流程再造中坚持便利化,采用多种形式简化注销程序,包括:对于成员流失的社会组织,采用书面征询其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全体剩余成员意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实施决议解散;对于财务财产不清,通过查阅过往年检资料、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核查社会组织相关利益人的征信,并在权威媒体进行无债权债务公告后,申请豁免清算工作报告和清算审计报告;对于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即自行中止清算,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实行公益破产出清制度。三是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实行主动支援注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社会组织注销服务载体与形式。包括:推行购买第三方审计服务和权威媒体登报公示服务,支持名下无任何财产的社会组织开展清算程序;推行剩余财产第三方托管,支持各地慈善总会规范化建设,接受社会组织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统筹剩余财产的处置,整体提高使用效率。搭建平台,完善社会组织注销服务支持体系。根据社会组织注销分类特征,搭建平台,打通堵点,构建社会组织注销服务支持体系。一是搭建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服务指导平台。可探索指定专人作为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服务专员,主动与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经办人联系,负责政策解读、部门沟通、材料流转、事项协办、进度跟踪等。二是搭建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专业清算平台。可采取购买服务形式选聘常态化财务审计类专业服务机构,专门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内的会计报表、相关账簿进行审计,对注销社会组织的财产等进行清算,编制清算审计报告等。三是搭建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财产托管平台。由政府引导,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社会化运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考虑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授权本级慈善总会,为有需要的社会组织退出提供剩余财产托管和处置。统筹推进,强化社会组织注销风险防范力度。社会组织的退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对维护安全工作的新部署,准确把握社会组织领域的新情况,依靠党的领导,法治的力量、政府部门协同的力量、综合治理的力量,依法、依规、依申请退出,切实防范逃废债、非法转移财产等风险。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部门协同。在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下,加强统筹协调,民政、税务、人社、医保、银行、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报社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规范统一、稳妥推进。同时,加强培训宣传,明确各方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充分了解注销登记有关法律责任,完善异议处置程序。二是加强资金保障,推进主动服务。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社会组织退出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有条件的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购买第三方审计、登报公示及托管平台建设等服务,降低社会组织退出成本。同志们,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源泉。我们相信,通过本次退出工作的深入实施,将有效优化社会组织结构,提升社会组织整体质量,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我们也期待与社会组织一道,携手并进、共创未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多力量!谢谢!
本文标题:(讲话材料)民政局长在2024年社会组织退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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