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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通讯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单位总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仲裁请求: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5日本人入职,2014年8月2日被单位突然通知离职,单位未能证明本人工作不胜任之处,故本人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澄清,本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本人工作2个多月不到半年,基本的经济补偿金减半计算为16000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总额为16,000元的二倍,总额是32,000元。-2-此致北京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附:1、副本叁份;2、有效身份证明;3、证据及证据目录。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提前填好资料,本表打印一式三份,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
本文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工作不足半年且在试用期内单位无故解除合同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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