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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原理:保证是或有债务关系,保险是风险损失的赔付关系;保险的基本原理在于,潜在的风险发生后,基于对风险的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风险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行为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关键,因此,保险合同中往往对被保险人进行一定的约束,专业术语叫豁免或免责条款。比如寿险中一定会对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免责,车险中一定会对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免责。因此,保险权利人的产品使用体验就取决于条款的设置和理赔的难度。1、对权利人的便利性保证担保给权利人更多的便利和豁免,比如保证合同中一般都叫做“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通常会约定违约行为或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权利人无需采取任何权利维护措施(包括催收,提示付款,起诉,优先执行抵押、质押、保证金等其他担保措施等行为),就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责任,承担偿付义务;履约保证保险给权利人更多的要求和约束。因为保险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是理赔,而理赔往往伴随严格的条件和繁琐程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触发条件,被保险人一般需要先行进行一系列的处理(比如必要的催收,控制风险措施、处置抵押物等),而且需要流程正规,留痕处理,流程和具体操作甚至比业务落地时更为复杂。2、违约事件预防能力。保证担保一般保证人与借款人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为母子公司关系,这种关系下,保证人对借款人足够了解也有足够的控制力。保证人一般会在借款人预计要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就采取资金腾挪措施避免违约发生,毕竟一旦违约,对自身信用影响很大。而借款人处于整体考虑和股东压力,往往也会注意有保证担保借款的按时偿还。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保险公司)一般与借款人缺乏密切联系,更加没有控制力。(毕竟保险是基于精算和大数法则下的风险产品,往往在产品设计上并没有对主体经营和信用风险的把控能力),因此,违约事件的发生缺乏有效控制,而借款人也会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而形成道德风险,对该类借款疏于管理。3、违约发生后的处理难度。保证担保下,违约事件发生,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保证人如不履行,才会通过复杂的诉讼等方式维护权利。履约保证保险下,违约事件发生,权利人从一开始就要按照理赔的相关要求,完成系列条件,再提出理赔申请,经过保险公司核实考证后,才给予理赔。相当于主张权利的过程就是诉讼的过程,而诉讼的结果取决于你对相关理赔材料的提供程度。
本文标题: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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