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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资金检讨书范例(4篇)对资金套取行为进行深刻反思,认识到严重性与危害性,承诺加强管理与监督,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确保资金安全与合规使用。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套取资金检讨书相关文档,供您借鉴参考!套取资金检讨书【第一篇】尊敬的领导:我深深的忏悔,我感谢您们给我新生,给了我机会,感谢您们的宽宏大量。想起我以前的一个失误(不,在您们眼中应是大错)是太不应该了,愧对上级多年培养。单位发生这事后,我自认为没什么错,初期对我的处分还不服气,认为咱只是办事人员,主要责任不在我,居然认为不公平,偏重,还说什么深文周纳,所以才提出上诉。您们批评我为什么搞“串联”,这确也太冤,我是在向上级申诉八次无果下,向部分不明真相的同志(仅限本单位同事)传阅了向您们反映了八次的情况说明,而不是什么蛊惑人心,动摇军心,也只是证实一下自己清白,只是没有提前向您们请示,现在想起太不应该了。事后,通过您们批评教育,我才深深体会到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句古话,今后没经您们准许一定不点灯。我以前也错误的认为“真理掌握在群众手中“,通过教育,今后一定走正常渠道,相信群众,相信党,不,应是相信您们——党。的确八次申诉不成,还有九次,十次嘛,这点都沉不住气,给领导添了麻烦,我悔过。这次全靠上级对我们的真诚关心,而不是我们上访的结果,把我们从走人改为缓期两年执行,以观后效,且这两年虽不发工资,却发当地最低基本生活费,比低保强多了。感谢领导,终于又喝上稀饭了。千言万语说不完我之过,万语千言道不完关爱情,正是:巍巍大巴山数不完上级爱,滔滔长江水诉不尽领导情。最后仍真诚的感谢帮助过我的人,特别是尊敬的领导们!套取资金检讨书【第二篇】市委第一巡察组进驻附城镇后,接到群众来访,举报卜扎村委会前干部张某钦在职期间,帮其兄长张某某造假资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问题。接访后,颜孟星组长高度重视,决定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及时核实群众反映问题。于是,巡察组兵分两路,一组到镇规划办、农办及相关部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一组找镇规划办和村委会等相关干部谈话了解危房改造过程。查阅张某某危房改造档案资料时,巡察组发现该档案资料的照片之间存在细节上的差异问题。巡察组不放过任何疑点,马上实地核实。核实过程中,张某某自称2016年建房,同时带巡察组去查看自家还未拆除的危房,并坚称是符合危房改造补贴政策的危房标准。由于张某某说法与档案资料一致,核实工作一时陷于困境。但是,巡察组核查没有停步,决定再次到相关部门调阅张某某建房有关资料,进一步确认张某某建房的具体时间,希望通过以实证点破面,击碎张某某的谎言和侥幸心理。准备周详的证据材料之后,巡察组正式找张某某谈话。一开始张某某还是坚持自己资料真实,是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当巡察组向他展示证据材料后,张某某终于承认自己是通过拍摄他人房屋伪造建房照片材料的,但自己的旧房屋是符合危房改造标准的,不算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经巡察组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危房改造政策和陈述骗取国家资金的严重性之后,张某某终于承认错误,并且再三表示该资金一直存放在账户里,自己从来没有动用过,愿意立即退回全部补助资金。9月30号早上,张某某主动请求巡察组的陪同,到银行将违纪资金2万元转存到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号,并且感谢巡察组希望组织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历经多天的不懈努力,市委第一巡察组终于核实了卜扎村委会前干部张某钦弄虚作假,帮其兄长张某某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成功追回违纪资金2万元。套取资金检讨书【第三篇】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某市市定点屠宰办公室主任(副科级)。2008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在担任某市市定点屠宰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点办)主任期间,安排下属虚报病害猪数据套取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共计万元。全部由单位帐外开支,其中,用于“请客吃饭”、“拜年送礼”、“职工福利”、“争资奖励”等费用支出万元。二、主要分歧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套取的财政资金虽然没有专款专用,但是用于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开支,弥补单位经费不足问题,所以没有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建议退回侦查部门作撤案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市定点办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套取出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而是用于本单位开支及上级机关开支,属于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刑事责任,损失数额应认定为万元。三、观点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实际损失。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所在屠宰办的经费开支由国家定额保障,其将套取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开支,是一种“帐外帐”形式,实际上扰乱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秩序活动,改变了国家对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用途,并使本单位经费开支大大的超过了国家定额保障的标准,从而使公有经费造成实际损失,应当认定易某某空套的补贴款为直接经济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易某某为了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实际上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应认定为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亦有多例判决认定了套取资金用于单位开支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据此,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套取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共计万元用于单位“小金库”,供单位开支,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于套取专项资金用途不应区别对待,即不应将套取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分为“用于单位正常合理开支数额”和“违规支出用于职工福利、奖金和个人使用等数额”之分,而应当全部认定为国家经济损失。本案检察机关最终按照第二种观点提起公诉,法院也认可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套取资金检讨书【第四篇】尊敬的单位领导:我怀着深深懊悔的心情向你递交这份检讨,以深刻反省我私用公款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回顾我的错误,我擅自将公司公共款项用于私人笔记本购买,严重地危害了公司集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羞愧,我这样的行为对不起领导,对不起同事,对不起每一个器重过我关心过我的人。现如今,面对错误,我决心彻底改正:第一,我必须彻底改正这种违规行为,并且将私用的这部分钱全额退还给单位。第二,我必须就此次错误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与道歉,并且向您与全体同事表示深深的歉意与悔改。第三,我必须从此次错误当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并且以最大努力改正错误,避免重蹈覆辙。最后,我恳请领导与单位同事的原谅,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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