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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照“四个带头”方面生活会检视剖析材料(含违纪行为为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剖析)根据市委《关于召开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的通知》有关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紧紧围绕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结合全市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对照“四个带头”,全面深入查摆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逐项明确了下一步整改措施。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强化理论武装,提升政治站位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全年开展集中学习20余次,参与学习的干警达1000余人次。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全体干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制定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了党组和各部门的职责,全年开展意识形态专项检查4次,确保法院意识形态领域安全。(二)坚持司法为民,践行宗旨意识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优化诉讼服务,网上立案率达到80%以上,跨域立案服务覆盖全国,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诉讼渠道。加大执行力度,开展了“雷霆执行”等专项行动,全年执结案件15000余件,执行到位金额30亿元,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与20余家调解组织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诉前调解案件成功率达到40%,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各类业务培训30余期,培训干警1500余人次,提升了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拔任用了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廉政教育活动10余次,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典型案例,增强了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全年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0%,队伍纪律作风明显好转。二、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在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一是政治敏锐性有待提高。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舆论环境和一些别有用心的错误言论,部分领导干部未能及时敏锐地识别其潜在的政治风险。如在某些涉及司法改革的不实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时,个别领导干部未能第一时间意识到其可能对法院工作和司法公信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反应迟缓,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和引导。另外,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审理中,对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的政治因素分析不够深入,未能充分从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去把握和处理案件。二是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存在差距。在落实上级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打折扣现象。例如,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部分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庭审实质化程度不高,证人出庭率较低,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效果。在执行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时,个别部门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和发展需求,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三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够严肃。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存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深刻、辣味不足的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在自我批评时,避重就轻,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不深入,没有真正触及思想灵魂。在相互批评时,存在“老好人”思想,不敢动真碰硬,指出的问题往往是一些表面现象,没有切中要害。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落实不够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与干警之间的谈心谈话流于形式,没有真正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四是对不良倾向抵制不够坚决。对法院内部出现的一些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等不良倾向,未能及时进行严肃批评和纠正。如在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中,个别部门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工作任务,对其他部门的工作支持配合不够积极主动,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对于一些干警在工作中表现出的自由主义倾向,如不遵守工作纪律、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等,没有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导致不良风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蔓延。(二)在带头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方面。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等违规行为。在一些案件的执行环节,个别执行干警存在不规范执行的问题,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不及时、不全面,存在选择性执行的情况,可能会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廉洁的质疑。(三)在带头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前提下勇于担责、敢于创新方面。一是担当意识不够强。在面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时,部分领导干部存在畏难情绪,担当精神不足。如在处理一些涉及企业破产重整、征地拆迁等敏感案件时,担心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敢果断作出决策,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在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中,对于一些基层法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未能及时给予有力的支持和指导,存在推诿责任的现象。二是创新能力不足。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方法上创新不够,习惯于用传统的思维和方式处理案件和开展工作。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虽然投入了一定的资源,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网上庭审、电子送达等功能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和熟练,未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方面的作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方面,缺乏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未能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具有XX特色的纠纷解决模式。三是政绩观存在偏差。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急功近利思想,过于注重一些显性的工作成绩,如结案率、上诉率等指标,而对一些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重视不够。在案件审理中,个别法官为了追求结案率,存在简单机械办案的情况,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等工作中,没有从长远角度去谋划和推进,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导致法院文化建设成效不明显。四是群众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在司法工作中,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不够充分,群众工作方法不多。在接待当事人来访时,个别干警态度冷漠、生硬,缺乏耐心和亲和力,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产生不满情绪。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未能充分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和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的方法不够灵活多样,信访案件的息诉罢访率不高,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四)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方面。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组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压力传导不够到位的问题。虽然制定了主体责任清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各部门和基层法院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不够经常,对一些部门和基层法院党组织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管理中,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对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导致一些问题逐渐积累。二是监督执纪不够严格。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时,存在力度不够、手段不多的问题。对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还存在漏洞,如在审判执行权运行的监督方面,对一些隐性的违规行为发现难、查处难。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第一种形态运用不够充分,对干警的日常监督提醒不够及时,没有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不够坚决,存在顾虑和畏难情绪,影响了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选人用人机制不够完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虽然坚持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但在干部考察评价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对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考察评价不够全面、准确,存在重业务能力、轻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倾向。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干部的群众基础和口碑重视不够,一些群众认可度不高的干部也得到了提拔任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和凝聚力。四是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有短板。对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工作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在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方面,存在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当言论或错误信息。对网络上出现的涉及法院工作的负面舆情,应对处置不够及时、有效,缺乏专业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团队,舆情引导能力有待提高,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扩散和蔓延。(五)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1个违纪行为为典型案例,举一反三进行剖析以本院某法官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并收受礼品,从而在案件审理中偏袒一方当事人,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违纪行为为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一是理想信念动摇。该法官出现违纪行为,根本原因是理想信念动摇,忘记了作为一名法官的初心和使命。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将个人利益置于司法公正之上,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这种理想信念的动摇,也反映出法院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没有真正将理想信念教育入脑入心,导致部分干警在面对诱惑时失去了坚守的定力。二是纪律意识淡薄。该法官对党纪国法和法院的纪律规定置若罔闻,纪律意识极其淡薄。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对自身行为缺乏约束,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的违规行为不会被发现。这也暴露出法院在纪律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没有让纪律规定成为干警心中的高压线,对纪律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泛,没有形成浓厚的纪律氛围。三是监督管理缺失。该违纪行为的发生,也反映出法院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法官的审判行为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该法官的违规行为。在案件审理的流程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对重点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不到位,导致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制度执行不力。法院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廉政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对于该法官的违纪行为,相关制度未能起到有效的约束和惩戒作用,制度的执行力不强,使得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这也说明法院在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思想认识方面。一是理论学习深度不够。虽然积极参加各类政治理论学习,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还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和理解。对一些重要理论观点和精神实质把握不够准确,未能将理论学习与法院工作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学以致用的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在长期的工作中,部分领导干部逐渐忽视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本质。在工作中更多地关注案件的法律效果,而对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感受关注不够,导致在司法为民方面出现了一些偏差。三是意识形态工作重视不足。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没有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思想上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形势估计不足,缺乏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导致在应对意识形态问题时处于被动局面。(二)党性修养方面。一是党性锻炼不够经常。在日常工作中,忙于事务性工作,忽视了党性锻炼的重要性。没有经常用党性原则来对照自己的言行,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和利益诱惑时,容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导致党性修养有所滑坡。二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够严肃。对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党内政治生活在锤炼党性、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深刻,未能真正达到红脸出汗、排毒治病的效果。三是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部分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缺乏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意识。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没有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精神不足,影响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三)工作作风方面。一是求真务实精神不足。在工作中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过于追求工作成绩和表面效果,忽视了工作的实际质量和效果。在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时,没有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行性,导致一些工作落实不到位,形式主义问题有所抬头。二是群众路线执行不彻底。没有真正把群众路线贯穿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没有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的需求了解不够深入。在处理案件和开展工作时,没有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感受,导致一些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工作标准不够高。对工作的要求不够严格,满足于一般化的工作水平,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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