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1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操作规范操作规范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2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3(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主体三、实施权限和主体三、实施权限和主体三、实施权限和主体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桂环发[2009]13号,2009年3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分级审批权限如下:(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除外)、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审批颁发。(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以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1、医疗使用Ⅰ类密封放射源;2、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3、生产、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44、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三)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四、行政审批条件四、行政审批条件四、行政审批条件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申请单位编制了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4、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56、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6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7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范围:自治区内从事下列辐射工作的单位。(一)医疗使用Ⅰ类密封放射源;(二)销售、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三)生产、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四)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对象:(一)申请新许可证(二)许可证变更(三)重新申领许可证(四)许可证延续六、申请材料六、申请材料六、申请材料六、申请材料(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单位文件)。(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从“—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办事指南”中下载。(三)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8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放射源明细: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标号、编码、来源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明细: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用途、来源等;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5、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国家总局、或《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复印件6、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7、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8、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销售、使用Ⅱ类密封放射源,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以上,其余为大专以上。9、由单位统一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符合单位管理实际,并由单位颁布实施的:①安全操9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放射性废物及放射源退役处置方案、⑦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等内容的管理规章。生产和销售单位还要提交台帐管理制度。(四)上述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五)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七、办结时限七、办结时限七、办结时限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八、行政审批数量八、行政审批数量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十、咨询、投诉电话十、咨询、投诉电话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5303092。10附件附件附件附件1111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范本)自治区环保局:我单位XXXX核技术应用项目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自治区环保局批准(桂环辐字[XXXX]XX号),按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相关辐射安全管理、操作等工作人员已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指定了XXX(姓名)作为我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现向你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范围为:使用(销售)X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审查、核发。XXXXXX(单位章)年月日11附件附件附件附件2222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辐射管理处进行现场核查(限6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辐射管理处根据现场核查进行审查(限4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批(限2个工作日)
本文标题: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973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