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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SafetyProtectionStandardforPortandWaterwayEngineeringConstruction主讲人:林龙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205-1-20082008-12-02发布2009-01-01实施2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财产损失,2006年6月交通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始了《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编写组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技术和管理实际情况编制完成了《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3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41总则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要求,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技术工作。1.0.3水运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技术工作的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52术语2.0.1安全生产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通过人、机、环境的协调运作,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2.0.2安全管理通过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计划、决策组织和控制等活动,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2.0.3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并落实到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制度。2.0.4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0.5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2.0.6危险源辩识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62.0.7五牌一图五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技术工作。2.0.8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离相对基准面2m及其以上,且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0.9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2.0.10沉箱近程浮运拖带航程在30nmile以内且连续航行中无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2.0.11沉箱远程浮运拖带航程超过30nmile或连续航行中需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73基本规定3.1安全生产责任制3.1.1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3.1.2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等制度。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2.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2.3作业班组和施工船舶,应配备兼职安全员。3.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3.3.1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3.2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83.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3.4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级安全教育表的格式可参见附录A。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3.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3.4危险源辩识3.4.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辩识、评价和分级。3.4.2施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源分级,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3.5施工许可3.5.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5.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3.6安全生产专项资金3.6.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3.6.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使用在下列项目:(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有直接相关的支出。3.6安全生产专项资金3.6.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3.6.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使用在下列项目:(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有直接相关的支出。103.7劳动保护3.7.1施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3.7.2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3.7.3施工单位应组织特殊作业环境或条件下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7.4施工单位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3.8消防3.8.1施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3.8.2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确定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3.8.3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3.8.4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3.8.5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和防火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3.8.6在禁火区需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和监管制度。3.8.7施工船舶的消防,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JT/T440)的有关规定。113.9文明施工3.9.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9.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的设置应符合文明和卫生的要求。3.9.3施工现场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五牌一图”。3.9.4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预制构件等的堆放和机械、设备的摆放应整齐、稳固、规范、标识清楚,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或影响安全。工程垃圾和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3.9.5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淋浴间、食堂、饮水设施、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和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及时对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处理。3.10施工安全保险3.10.1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10.2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环境条件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办理不同类别的保险。123.11安全检查3.11.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和方法等。3.11.2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应采取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措施和验收结果,应留有原始记录,并形成闭合。3.11.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在整改、验收未完成前,必须停止施工。3.12应急预案3.12.1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3.12.2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规定编制。3.12.3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持续改进。3.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3.13.1施工单位应根据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3.13.2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3.14安全技术档案3.14.1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3.14.2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归档应及时,其内容应真实、完整。134施工安全技术准备4.1施工现场总体布置4.1.1施工现场水、电、路和通信应畅通,场地应平整、坚实,并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规定。4.1.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不得设在易产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或易受潮水、洪水侵袭和雷击的区域。4.1.3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4.1.4易产生噪声、粉尘、烟雾和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作业,应远离办公区、生活区和人群密集区,并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4.1.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4.1.6施工水域内布置的临时设施,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4.1.7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2预制场4.2.1选择预制场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综合论证。4.2.2预制场的岸坡应稳定,地基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必要时应对岸坡和地基进行加固处理。4.2.3预制场不宜设在受水位变化和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带。4.2.4预制场的总体布置,应根据预制工艺合理分区,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144.2.5混凝土搅拌和石料破碎系统,应设置在常风向的下风处,并采取防尘措施。废水排放、地材与搅拌物的运送,应采取防污染措施。4.2.6利用码头做预制场时,预制、存放构件及施工机械的荷载不得超过码头的设计荷载。4.3水上临时设施4.3.1临时码头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岸坡稳定、波浪和流速较小、水深适宜、地质条件较好、陆路交通便利的岸段。4.3.2临时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3.3设计水上工作平台应考虑自重荷载、施工荷载、水流力、波浪力、风力和施工船舶系靠力等。借用工程结构作临时工作平台时,应按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核算。工作平台搭设时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3.3.1水上工作平台应稳固。顶部应满铺面板,面板与下部结构连接应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4.3.3.2水上工作平台顶面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上下人员的爬梯应牢固,梯阶间距宜为30cm。平台上作业场地的大小,应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4.3.3.3水上工作平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救生器材。4.3.3.4在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的人员应配置必要的通信工具。4.3.4水上搭设的临时栈桥,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154.3.5水上临时人行跳板,宽度不宜小于60cm,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跳板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张挂安全网,跳板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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