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修订本)SDJ245—88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修订本)的通知(88)水电基字第1号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80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J52—8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修订本),现予颁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基本建设司。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1.1条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25~600MW,主蒸汽压力为3.82~18.3MPa(39~186.5kgf/cm2),主蒸汽温度为450~555℃的国产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第1.1.2条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有关管道、焊接、泵类和热工测量仪表管道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一、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J56—79)。二、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SDJ51—8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焊接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于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三、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SDJ53—83)。四、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57—79)。五、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1—81)。第1.1.3条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第1.1.4条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第1.1.5条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防火等的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1.6条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和运行单位共同协商研究,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方可施工。设备复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第1.1.7条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加工工艺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第1.1.8条安装设备和安装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在查核中对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承重钢材、耐火保温材料、润滑油脂、水泥和焊条等应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准使用。第1.1.9条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第1.1.10条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第1.1.11条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第1.1.12条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第1.1.13条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80)电基字第44号]的规定进行。第1.1.14条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篇规范的规定。第1.1.15条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一、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三、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四、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五、安装竣工图。第1.1.16条起重运输机械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使用,均应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新装、拆装或大修后的起重运输机械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并检验保护、刹车和灯光信号指示,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司机或操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严禁违章作业。第1.1.17条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学习本篇规范、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第1.1.18条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参照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68—84)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作好保管工作。第1.1.19条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都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坏设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第1.1.20条设备堆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尽量避免二次搬运。第1.1.21条设备开箱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查清点,作出记录。检查清点后,应及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开箱的设备技术文件应专案保管。第1.1.22条对存放保管时间较长或放置在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的锅炉机组设备,在安装前应全面检查腐蚀情况,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第二节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第1.2.1条锅炉机组开始安装时,安装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的土建施工;按设计做好安装范围内的地面回填夯实,尽量做好混凝土毛地面;完成进入厂房的通道或铁路。二、设备基础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基础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不得承重。三、采取室内安装时,一般情况下厂房应封顶,并及时做好屋面防水工程;采取露天安装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预先考虑好施工方案,使建筑和安装工程均能顺利进行。四、各层建筑物上的安装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和拦杆。五、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充足的照明和排水设施。六、土建施工的剩余材料和杂物应清除干净。第1.2.2条采用钢筋混凝土的锅炉构架施工前,安装和土建单位应协商确定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和锅炉本体施工间的相互配合工作和特殊要求。锅炉本体吊装前,应全面复核构架施工误差。第1.2.3条不得任意在建筑物上打砸孔洞、损坏承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并不得在其上施焊。由于施工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砸孔洞应选用适当工具。第1.2.4条扩建工程施工时,基建厂房和生产厂房间应有适当的隔离设施。第二章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锅炉构架(包括钢立柱、钢管混凝土立柱、钢筋混凝土立柱、横梁、顶板、桁架和护板框架等)、密封部件(包括盖板、墙皮等)台、梯子、炉门、炉墙零件、燃烧装置、灰渣室和空气预热器等有关金属结构的施工及验收。第2.1.2条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必须使用经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合格的钢尺,土建、安装、建设单位应统一钢尺。为使测量准确,可用弹簧称拉紧钢尺测量,测距相同时紧力应相同。第2.1.3条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在安装前,应根据装箱单和图纸清点数量,对主要部件还需作下列检查:一、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允许误差见附录一。二、外观检查有无锈蚀、重皮和裂纹等缺陷。三、外观检查焊接、铆接和螺栓连接的质量。四、用光谱分析复查合金钢零部件。第2.1.4条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校正时应注意:一、冷态校正后不得有凹凸、裂纹等损伤。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锤击,以防脆裂。二、加热校正时的加热温度,对碳钢一般不宜超过1000℃,对合金钢一般应控制在钢材临界点AC1以下(AC1温度数值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附录一表2)。第二节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第2.2.1条锅炉开始安装前必须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基础复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主要部件的允许误差见附录二。二、定位轴线应与厂房建筑标准点校核无误。三、锅炉基础划线允许误差为:柱子间距≤10m±1mm>10m±2mm柱子相应对角线≤20m5mm>20m8mm第2.2.2条基础表面与柱脚底板的二次灌浆间隙不得小于50mm,基础表面应全部打出麻面,放置垫铁处应琢平。第2.2.3条采用垫铁安装时,垫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垫铁表面应平整,必要时应刨平。二、每组垫铁不应超过3块,其宽度一般为80~120mm,长度较柱脚底板两边各长出10mm左右,厚的放置在下层。当二次灌浆间隙超过100mm以上时,允许垫以型钢组成的框架再加一块调整垫铁。三、垫铁应布置在立柱底板的立筋板下方,每个立柱下垫铁的承压总面积可根据立柱的设计荷重计算,但垫铁的单位面积的承压力,不应大于基础设计标号的60%。四、垫铁安装后,用手锤检查应无松动,并将垫铁点焊在一起再与柱脚底板焊住。第三节锅炉构架组合第2.3.1条立柱对接和构架组合应在稳固的组合架上进行,组合架应找平。第2.3.2条锅炉构架组合时,一般应先在立柱上画出1m标高点,划法如下:一、支承式结构,一般根据主要的卡头标高兼顾多数卡头的标高和柱顶标高,确定立柱的1m标高点。二、悬吊式结构,一般以顶板的大板梁标高或柱顶面的标高,确定立柱的一米标高点,并应根据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注意立柱的压缩值。第2.3.3条锅炉钢构架组合时应注意焊接顺序和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余量,避免焊接后组合尺寸超出允许误差。第2.3.4条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误差见表2.3.4。表2.3.4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误差第四节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第2.4.1条锅炉构架安装找正时,可根据厂房的基准标高点,测定各立柱上的一米标高点,立柱标高可用立柱下的垫铁进行调整。第2.4.2条锅炉构架应安装一件,找正一件。严禁在未找正好的构架上进行下一工序的安装工作,以免造成安装后产生无法纠正的误差。第2.4.3条锅炉构架安装时应先找正点焊固定,经复核尺寸符合要求后正式施焊,焊接时要注意焊接顺序,并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量,避免焊接后安装尺寸超差。第2.4.4条锅炉大件吊装时应注意结构稳定,必要时应临时加固。大件吊装后应复查立柱倾斜度、主梁挠曲值和各部位的主要尺寸。第2.4.5条带炉墙的构架组合件找正就位时,应注意保持炉墙与受热面间和炉墙与炉墙间的间隙。第2.4.6条锅炉采用悬吊式结构时,柱顶上的弧形垫板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安装,垫板方向应准确,垫板上下应接触良好。第2.4.7条用铆钉连接时,应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4.8条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按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存放和施工。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强度螺栓连接付(即高强度螺栓带有配套的螺母和垫圈)应在同一包装箱中配套使用。施工有剩余时,必须按批号分别存放,不得混放混用。在储存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应防止受潮生锈、沾污和碰伤。二、高强度螺栓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锈蚀,应抽取适当数量的连接付作扭矩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三、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或型钢应平直,板边、孔边无毛刺。对接头处的翘曲、变形等必须进行校正。四、安装前应检查构件摩擦面加工处理情况,浮锈应用钢丝刷清除,油漆油污必须清除干净。五、构件就位时,应先用普通螺栓临时连接。每一个节点上应穿入的临时安装螺栓的数量不得少于该节点安装孔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构架总体找正后,再换用高
本文标题: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9844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