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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验收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第三条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原则上遵循“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参与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第四条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第二章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2、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分析报告;3、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以及终止等监理意见;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5、核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理验收意见。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地区所有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2、委托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3、实地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4、审核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验收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管理中心;5、对管理中心委托核查的验收项目进行调查,按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第七条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接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组织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2、督促、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3、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验收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5、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务。第三章监理工作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监理工作的依据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由管理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三方签订,合同所确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等条款是三方必须遵守的。监理工作的依据有:基金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监理意见、地方监理单位监理意见、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第十条监理工作主要方式1、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所提出的监理意见;3、管理中心组织的专项实地调研;第十一条监理工作主要内容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2、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第十二条监理信息填报程序1、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报基金项目的监理信息;2、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3、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进行审核。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在网络工作系统上提交监理意见;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省内地方监理单位的基金项目监理意见,并会同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正确性进行确认。同时,对本地区基金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报送管理中心;5、年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5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20日。半年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至7月25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半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20日。第十三条管理中心依据立项合同、地方监理意见和监理机构的评价结果,填写监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意见分为四种: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监理意见的办理。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变更:(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2)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计划指标;(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2、合同变更的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合同变更的申请,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办理)。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解除:(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4)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5)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基金项目合同的。4、合同解除的程序管理中心提出拟解除合同的基金项目清单,并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管理中心将解除合同的基金项目名单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负责将信息通知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总结。(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办理)。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终止:(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2)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3)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6、合同终止的程序管理中心将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通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并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名单。对于合同终止的基金项目,管理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将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未使用的国家资助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应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同时,管理中心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的基金项目。第四章项目验收工作第十五条创新项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补助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点创新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材料,并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金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第十六条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监理单位和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至少已经填报过两次监理信息,并且监理信息质量较好;2、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第十七条基金项目验收应按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企业负担”的原则进行。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应采取按项目验收,相对集中,以会议形式组织验收;补助资金项目应采取按同批次项目、相对集中组织验收。基金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审计报告范本可在创新基金网站上查询。第十八条项目验收通告程序:管理中心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提前2个月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第十九条基金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按项目类型分为四种:创新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单列)、重点创新项目和补助资金项目。第二十条验收工作程序1、创新项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验收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验收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同时将项目纸质验收材料和网络工作系统中的电子版材料(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地方监理单位;(2)地方监理单位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按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地方监理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管理中心;(4)管理中心在收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同时将确认后的《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寄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2、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验收同批次立项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统一组织会议验收,不要求对单个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同创新项目验收程序。3、重点创新项目的验收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验收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同时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将全套验收材料报送至管理中心;(3)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估后,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结论。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重点创新项目清单,同时将确认后的《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寄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4、补助资金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1)同批次立项的补助资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2)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同时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按要求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后,将全套验收材料报送管理中心;(4)管理中心在收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核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同时将确认后的《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寄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验收材料(一)创新项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的验收材料1、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2)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基金项目合同期内的如下内容: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e、项目验收与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销售、利税情况;f、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g、其他相关说明。(3)相关附件a、《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b、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
本文标题: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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