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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湖北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二OO二年十月一、清洁生产的由来和发展•60年代以前,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通过稀释解决污染问题(环境容量大)•70年代开始污染治理,但只停留在“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80年代开始注重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废弃物可以作为资源回收利用•90年代进入清洁生产概念,注重以预防为主,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的产生问题(一)实施清洁生产的基本途径•合理布局•产品和原料的选择•改革生产工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示范、推广无废少废生产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开发、生产对环境无害、少害产品(二)清洁生产的实质•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三)清洁生产的优点•保护环境•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二、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是我国工业企业发展现状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是对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的根本变革。•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是现代工业发展和工业文明的重要标致。二、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续1)•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是应对入世挑战、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必然选择。•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是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清洁生产的开展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水平的提高。•清洁产品的大量出现,将有助于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消费结构的调整。三、《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清洁生产促进法》共六章、42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清洁生产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等;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第四章鼓励措施,规定了政府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和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法律开始施行的时间。(一)关于法律名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与绝大多数法律不同的是增加了“促进”两字,是清洁生产的特点决定的。•清洁生产是企业通过生产过程控制,从源头削减污染,以实现清洁生产,不完全属于政府监控的范畴。•《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以对清洁生产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不是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二)关于清洁生产的定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清洁生产是将综合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西方一些学者的定义:清洁生产为对生产过程和产品实施综合防治战略,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对生产过程,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消除有毒材料,减少所有排放物的排放量和毒性;对产品,则要减少从原材料到最终处理的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二)关于清洁生产的定义(续1)•从内涵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对生产过程来说清洁生产是指通过节约能源和资源,淘汰有害原料,实行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改善管理,减少废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②对产品来说,清洁生产是指减低产品全生命周期、即从产品设计和生产到产品使用和处置整个过程,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③对服务来说,清洁生产是指将预防性环境战略结合到服务的设计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二)关于清洁生产的定义(续2)•从实施途径看,一是改进设计,充分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够回收的产品要易于回收;二是使用清洁能源,并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三是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与设备;四是综合利用,包括废物综合利用、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和多级利用等;五是改善管理;从宏观层面看还应包括合理布局、结构调整。(二)关于清洁生产的定义(续3)•从实施目标看,通过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以达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从清洁生产自身特点看,清洁生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创新的过程。(三)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部生产和服务的单位,二是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之所以包括全部生产服务领域,⑴清洁生产已经突破传统工业生产领域,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已开始推行清洁生产;⑵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是以支持、鼓励措施为主,范围宜宽不宜窄,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不同领域制定不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⑶推行清洁生产是一个渐进过程,法律应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四)关于管理体制•清洁生产不同于单纯的污染控制,需要政府部门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引导、鼓励、支持和规范。•这一规定,一是明确各级经贸委为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牵头部门,与“一事进一门”原则一致;二是强调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三是地方政府要负起清洁生产领导责任。(五)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章规定了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水利、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单位支持、鼓励、促进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将促进政府为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支持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在总结国内外推行清洁生产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突出了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六)关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章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三种要求:•指导性要求:指导性要求不附带法律责任。包括有关建设、设计活动应优先考虑清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一般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及农业生产者、餐饮、娱乐、宾馆、建筑、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行业的规定。(六)关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续1)•自愿性要求:主要是鼓励企业资源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产品形象,相应可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包括企业参加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强制性要求: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标示和强制回收,对污染物超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审核等。(七)关于鼓励政策•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的项目,列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安排适当数量用于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实行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培训费用列入成本。(八)关于法律责任•未注明产品材料成份或不如实标注、限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国家标准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履行产品或包装物回收义务、限期不改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结果、限期不改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关于法律的施行时间•为便于广大企业了解、熟悉、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从法律的颁布到正式实行之间应有一段时间,以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因此,《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四、《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与经贸委有关的内容•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规划。•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和县级以上地方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第七条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第八条县级以上经贸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四、《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与经贸委有关的内容(续1)•第十条省级经贸委应当组织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第十一条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省级经贸委组织编制地区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名录。四、《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与经贸委有关的内容(续2)•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产品标致。•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等产品,并不断提高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公众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的产品。四、《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与经贸委有关的内容(续3)•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第二十一条生产国家规定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第二十七条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目录,由国家经贸委制定,县级以上经贸委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第二十八条国家经贸委会同环保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四、《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与经贸委有关的内容(续4)•第二十九条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参加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和自愿行动计划的项目,列入国家和地方转向资金扶持。•第三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适当安排用于清洁生产。•第三十五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四、《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与经贸委有关的内容(续5)•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组织制定《湖北省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加强清洁生产的组织领导热烈祝贺《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十月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幻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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