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施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保部环发〔2005〕151号)[2005]《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08〕60号)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要求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清洁生产概念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第二条)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目的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一条)《清洁生产促进法》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从事生产和环境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指导、监督实施清洁生产。(第三条)如何促进实施清洁生产1.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第四条)2.国家与地方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3.国家与地方环保、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第五与第八条)如何促进实施清洁生产4.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5.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及监督。(第六条)6.国家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第七条)如何促进实施清洁生产7.县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进计划(第八条)8.县以上政府合理规划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第九条)9.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政策支持。(第十条)10.国家经贸委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环保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十一条)如何促进实施清洁生产11.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名录。(第十二条)12.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节能、节水和废物再生利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制定相应的标准。(第十三条)13.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第十四条)如何促进实施清洁生产14.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新闻出版、文化系统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第十五条)15.各级政府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并宣传、鼓励公众购买。(第十六条)如何促进实施清洁生产16.省、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定期公布“双超”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第十七条)企业如何实施清洁生产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八条)2.企业技术改造时,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替代(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无污染或污染少的工艺和设备(三)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的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四)采用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第十九条)企业如何实施清洁生产3.产品和包装的设计应当考虑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合理包装。(第二十条)4.机电产品应在产品的主体结构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第二十一条)5.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第二十二条)6.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第二十三条)企业如何实施清洁生产7.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节能、节水;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第二十四条)8.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二十五条)9.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或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利用。(第二十六条)10.生产、销售了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二十七条)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11.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产生情况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强制);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强制),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12.企业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经贸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经贸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及其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有关成果。(第二十九条)13.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应当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一条)实施清洁生产的激励性政策1.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2.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3.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实施清洁生产;4.废物回收原料的项目,减征或免征增值税;5.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第三十二~三十六条)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施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第二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则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列入第八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第十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双有”)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预审核审核准备审核方案产生、筛选-开展培训和宣传--组建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企业调查分析--确定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目标-审核重点投入产出分析-建立物料平衡、资源平衡--分析污染产生的原因-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分析-提出清洁生产方案-方案的初步筛选方案确定-方案的技术、环境、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的计划编制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鼓励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第二十一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鼓励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第二十三条)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第二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又称“双超”企业)。(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又称“双有”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
本文标题: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040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