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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张谆第三章厂房与设施医疗器械生产厂房、设施是实施本《规范》的先决条件,厂房设计布局、建造及其配套设施应与产品特性、规模相适应,便于清洁和日常维护。本章共7条规定,是医疗器械生产环境、设施等硬件的基本要求。无菌附录16条、植入18条、体外诊断试剂25条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定所需的工作环境,工作环境应符合产品要求的需要。会影响产品质量的环境因素很多,企业在产品做了充分的风险分析后采取相应的环境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除了微生物含量以外影响产品要求的工作环境参数还有很多,举例(不仅于此)如下:温度-透明质酸钠等一些生物材料、含酶的试剂等等的加工、储存环境;湿度-可降解的缝合线、医用光导纤维的生产储存环境;光照-医用光学仪器的装配;辐射-医用电子仪器的装配、调试;静电-医用电子仪器的装配、调试;振动-医疗器械精密零件的加工。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1、选址,防止周围环境对生产和质量的影响,防止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因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较低,空气中有害物质较少、无严重污染源,远离铁路、码头、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烟气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地方。5第三章厂房与设施2、总体布局,不同区域不得相互妨碍,不同产品同时或共线生产的影响,防止辐射、噪音、污染等。如试剂研发过程中未知因素的对生产的影响,检验过程中阳性因子对生产的影响等。3、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安全地方,防冻、降温、消防措施。4、麻醉药品、剧毒药品应设专库(柜)保存。5、实验动物房6、锅炉房6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1、生产车间面积、功能间、区域划分、净化级别2、工艺用水3、空气净化系统4、压缩空气7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控制条件,如冷藏、冷冻、干燥等,定期的数据监控记录。8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9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最大量,满负荷,最差状态原则1、与产品种类、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相适应;2、按照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3、生产区域的调整、变动,应该按照程序文件批准,必要时要进行验证;4、多品种生产时,划分的区域不交叉、干扰、影响。10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七条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1、与生产规模和技术要求匹配,区域划分清楚,保证所有产品、原材料按区域秩序存放。2、所有物料应明确标识和分类;3、建立货位卡和台帐,内容应与实物相符,并能反映出物料的基本信息。11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需要的,诸如理化、无菌、微生物、阳性间、留样等。12附录【环境要求】2.2.1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132.2.14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植入2.2.15/体外诊断试剂2.2.2)14设计原则设计原则2.2.2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15设计原则2.2.14……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植入2.2.15)【体外诊断试剂】2.2.13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16设计原则2.2.14……植入2.2.15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体外诊断试剂】2.2.15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应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避免对环境和物料造成污染。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17洁净级别控制无菌6条、植入7条【总要求】2.2.10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植入2.2.11)18洁净级别控制1、100级/10,000级2.2.3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及需要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2.2.7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植入2.2.8)2.2.6无菌物料等分装处理操作,操作区域应当符合局部100级洁净度级别。(体外诊断试剂)19洁净级别控制2、10,000级2.2.3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及需要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2.2.5主要与血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2.2.5阴性或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体外诊断试剂)20洁净级别控制3、100,000级2.2.4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2.2.3主要与骨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2.2.4主要与组织和组织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21洁净级别控制3、100,000级2.2.4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22洁净级别控制4、300,000级2.2.5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植入2.2.6)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23洁净级别控制4、300,000级……2.2.6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植入2.2.7)24洁净级别控制2.2.8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但不得低于300,000级。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植入2.2.9)25洁净室设计2.2.9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植入2.2.10、体外诊断试剂2.2.9)2.2.12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体外诊断试剂)26温湿度控制2.2.11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植入2.2.12、体外诊断试剂2.2.9)27设计原则2.2.12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植入2.2.13、体外诊断试剂2.2.10)28设计原则2.2.13洁净室(区)内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植入2.2.14)29设计原则2.2.15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植入2.216)2.2.16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植入2.217、体外诊断试剂2.2.22)30设计原则2.2.18对植入性的非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应当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确保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31体外诊断试剂2.2.16产尘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药品GMP第五十二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32体外诊断试剂2.2.17对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3体外诊断试剂2.2.18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实施细则》附录A第三十、三十一条34体外诊断试剂2.2.19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过滤处理后方可排出。应当对过滤器的性能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实施细则》附录A第三十条35体外诊断试剂2.2.20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人间传染病微生物名录》、《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设施。新修改条款36体外诊断试剂2.2.21生产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其生产和检验应当在独立的建筑物或空间内,保证空气不直接联通,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37体外诊断试剂2.2.7普通类化学试剂的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中进行。2.2.23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原文38体外诊断试剂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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