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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电网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电力公司-2-目目目目录录录录1.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机构与职责.........................................13.第三章技术管理与技术标准.................................4第一节发电机组调速系统....................................4第二节发电机组励磁系统....................................9第三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7第四节直流电源系统.......................................20第五节自动化系统.........................................23第六节通信系统...........................................344.第四章附则.............................................3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河南电网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的技术监督,促进厂网协调,保证河南电网及并网运行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的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发电机组调速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和直流电源系统等。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技术并重、综合防范”的方针。要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中心,以规程和标准为依据,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涉网设备的项目设计、设备选型、投运验收、运行维护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电网统调各发电企业。各发电企业须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河南电网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工作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立河南电网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河南-2-电网发电企业涉网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有关涉网二次设备的标准、规程、制度、导则和规范等。(二)领导河南电网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三)参加河南电网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入网测试、投运验收等工作,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涉网二次设备运行统计分析结果、设备事故情况等。(四)全面了解和掌握河南电网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五)协调解决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涉网二次设备运行考核奖惩办法,并监督执行。(七)组织涉网二次设备技术培训及技术交流活动。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各发电企业设立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办公室,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落实涉网二次设备有关标准、规程、制度、导则和规范等。(二)负责制定本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本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三)负责制定本企业涉网二次设备的有关检验规程和运-3-行管理规程,督促各部门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设备运行、维护和检验。(四)负责制定本企业涉网二次设备临检、定期校验、设备改造(轮换)等工作计划,并监督相关工作的实施。(五)负责开展本企业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积极组织本企业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促进本企业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六)积极配合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七)组织实施本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投运前或技改后的验收工作。(八)组织本企业涉网二次设备运行分析会议,分析涉网设备运行及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九)监督本企业涉网二次设备相关的设备台帐及运行档案管理,保证涉网设备的台帐、技术资料和图纸齐全、完整、符合实际。(十)监督本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测试仪器、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保证有保存完好、能满足涉网设备日常运行维护需要的备品备件。(十一)负责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报表和年度总结材料,确保各项监督数据的真实性和可-4-靠性。(十二)积极参加涉网二次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反事故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第三章技术管理与技术标准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发电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技术管理一次调频技术管理一次调频技术管理一次调频技术管理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河南电网统调机组应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机组的转速超过设定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在各种运行方式下都应参与一次调频。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河南电网统调机组应设置一次调频投退的开关信号,并将此信号通过远动设备送入河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EMS系统,供调度部门实时监视和统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现场试验由发电企业负责组织,应选择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试验研究单位进行试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发电企业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或改变机组一次调频有关参数。机组一次调频能力发生变化达不到本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向调通中心申请检修,获得同意后方可退出该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并及时进行检修维护,尽快恢复运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投产机组及未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试验的机-5-组,应完成一次调频试验,并及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有关一次调频的资料和试验报告应经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试验研究单位核准后报送调通中心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应定期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试验工作,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试验每次大修后进行一次;如果调节系统及DCS控制系统、设备有重大改造,则应重新进行试验,有关一次调频的资料和试验报告应经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试验研究单位核准后报送调通中心备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发电企业按月对一次调频运行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其主要指标有:机组运行小时数、一次调频投入小时数、一次调频投入率、一次调频死区设置值、调节系统速度不等率设置值、调节系统速度不等率实际值、一次调频调整幅度设置值等。一次调频技术指标一次调频技术指标一次调频技术指标一次调频技术指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采用电液调速系统(DEH)的汽轮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由DEH实现。应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以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如采取其它形式的设计方法,也应满足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组协调控制和AGC功能的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以保证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和持续性。-6-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火电机组速度变动率一般为4%~5%;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不大于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限制幅度为额定负荷的±10%;额定负荷5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额定负荷210~490兆瓦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额定负荷100~200兆瓦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额定负荷100兆瓦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对于电网有特殊要求的机组,按具体要求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电液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应小于0.06%;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应小于0.1%;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应小于0.04%。-7-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响应行为,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计时的60秒以内或者到电网频率恢复到该机组的一次调频的死区范围以内为止,该机组的有功功率相应进行调整(频率越上限时减少有功、频率越下限时增加有功)的幅度。当机组的一次调频参数按照本规定进行整定时,机组在80%的额定负荷状态下运行,对持续60秒的一定频率的阶跃变化,其负荷调整响应的滞后时间、调整的幅度应满足如下要求:所有火电机组、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4秒;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8秒;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OPCOPCOPCOPC性能及参数设置性能及参数设置性能及参数设置性能及参数设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河南电网统调机组的OPC参数设置应满足-8-电网安全的需要,应符合省公司的相关规定,OPC参数设置值应报送调通中心审核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不得擅自退出机组OPC功能或改变机组OPC有关参数。机组OPC性能达不到本《规定》的要求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向调通中心报送检修计划及临时替代措施,获得同意后方可采用临时替代措施或退出OPC功能进行检修维护,并尽快恢复运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机组的OPC性能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现场试验由发电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新投产机组及未进行OPC性能试验的机组,应完成OPC试验,并及时投入OPC功能,有关OPC的资料和试验数据应报送调通中心备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发电机组应定期进行OPC性能试验工作,如果调节系统及DCS控制系统、设备有重大改造,则应重新进行试验,有关资料和试验数据应报送调通中心备案。调速系统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实测调速系统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实测调速系统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实测调速系统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实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河南电网统调机组的调速系统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进行实测验证试验。现场试验由发电企业负责组织,应选择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试验研究单位进行试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新投产机组及未进行调速系统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实测验证试验的机组,应完成实测验证试验,并将有关资料和试验报告应经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试验研究-9-单位核准后报送调通中心备案。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发电机组调节系统及DCS控制系统、设备重大改造工作完成后,应重新进行实测验证试验,将有关资料和试
本文标题:河南电网发电企业涉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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