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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XXXX-XXXX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AccreditationCriteriaonSpecialEquipmentInspectionAgenci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XXXXX-201X前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与检验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验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期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根据2013年工作计划,结合政府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于2013年2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订任务书。2013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核准规则》修订小组,并在北京召开了首次会议,在充分期调研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XXXXX-201X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及要求………………………………………………………………(2)第四章监督与管理……………………………………………………………………(5)第五章附则……………………………………………………………………………(6)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8)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9)附件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19)附件D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7)附件E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8)附件F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XXXXX-201X—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核准项目见“附件A”。《核准证》有效期4年。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为核准实施机关。气瓶检验机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两工地检验机构)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和发证。其他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和发证。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特种设备数量分布特点、检验工作量和落实检验责任等情况,遵循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区域资源和行业优势的原则,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第六条获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TSGXXXXX-201X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二)有与其从事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其从事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场地、检验与试验装备;(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体的核准条件见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第三章核准程序及要求第一节申请及受理第八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PDF或JPG格式扫描件);(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复印件、PDF或JPG格式扫描件);(四)换证或者增项核准时,现有核准证书(提供复印件、PDF或JPG格式扫描件);(五)对首次申请特种设备核准的申请机构,还应当提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出具的“新增检验机构设置评价报告”;(六)其他必要的资料。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见附件D);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E);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F),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一)未达到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二)未通过核准或者被吊销《核准证》,1年内再次提出核准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XXXXX-201X—3—(三)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第二节鉴定评审第十一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以及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编制鉴定评审指南,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的内容。第十三条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三)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四)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的,应当按照与申请单位约定的评审时间,协商安排鉴定评审。第十五条首次申请核准或者增项的,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独立完成相应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的有效性由鉴定评审机构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确认方式。各核准项目试检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长输管道、客运架空索道、RBI核准项目试检验报告数量应不少于2份;(二)其他核准项目试检验报告数量应不少于4份。第十六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鉴定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组实施。评审组一般由2名~4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第十七条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5个工作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发送《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当地省(或市)质监部门。第十八条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核查申请单位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二)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检验仪器装备、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是否符合本规则TSGXXXXX-201X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的要求;(三)审查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四)审查检验工作质量等。第十九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如果确定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本规则有关条件与要求的问题时,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并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整改时限。申请单位如果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后交评审组。第二十条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目的整改。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第二十一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对申请单位实施鉴定评审,并对鉴定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节审批发证第二十三条核准实施机关对鉴定评审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申请单位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第二十四条对予以批准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XXXXX-201X—5—第二十五条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仅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时,在上一次《核准证》有效期内,其相应项目的定期检验业绩应当满足“检验周期内定期检验业绩要求”(见表1),对不符合的,相应检验项目不予核准。表1检验周期内定期检验业绩要求核准项目检验业绩(台/条/只)备注GJ14额定压力大于22MPa的锅炉DJ18且不少于1000kmPJ15000—TJ500各类电梯QJ100各类起重机械YJ150A级游乐设施SJ110除固定抱索器式、客运拖牵索道之外的客运索道RBI5—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获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结果和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原核准实施机关下一级质监部门。由于合并重组、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分包给其他机构进行,但TSGXXXXX-201X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对于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检测可以分包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未设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且对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第三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跨地级行政区(含以上)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在定期检验前书面告知当地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验后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质监部门。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被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且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获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进行监督检查。市(地)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并且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进行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升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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