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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范本(CHEC·WI03–2002)工程名称:合同设备名称:合同号:买方: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卖方:合格供方编号:签订日期:总则1总则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作为买方和作为卖方,就下列合同文件于年月日签定本合同。本合同以业主()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即外合同,合同号)有关条款为基础,买方作为本合同的需方,按外合同相关条款履行其义务;卖方是本合同的供方,按外合同相关条款履行其义务。双方宗旨是履行好外合同。一、合同文件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附件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三:合同设备供货范围、价格清单、交货期附件四:技术条款附件五: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附件六:预付款保函格式附件七:履约保函格式附件八:外合同相关条款附件九:特别承诺函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遵从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一致。三、货物及数量: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套,详细供货清单见附件三。四、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美元/日元)元(大写元整)。以上合同总价基础为,包括合同设备的设计、厂内试验、制造、(检测、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装船费)等一切费用和合理总则2的利润。此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总价调价。五、付款条件: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详见附件二,专用合同条款。六、交货时间和目的港: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三。七、合同生效:本合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生效: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买方向卖方发出开工通知,3、其他约定。八、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其它约定事项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应及时答复和解决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问题,并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2.双方的单位地址、邮编、开户行及帐号、项目负责人、电话等若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3.买方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南门邮政编码:100044卖方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十一、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文字为中文(英文),如中文和英文在描述和含义上有矛总则3盾之处,则以要求较严格的含义为准。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买方: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卖方:签字: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南门地址:邮政编码:100044邮政编码:电话:010-62279999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建行宣武支行开户银行:帐号:6510011022330004165帐号:税号:税号: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合同适用性第三章标准第四章知识产权第五章履约保证金第六章检验和测试第七章包装第八章交货和单据第九章保险第十章备件第十一章保证第十二章索赔第十三章付款第十四章价格第十五章变更指令和合同修改第十六章转让第十七章卖方履约延误和罚款第十八章终止合同第十九章不可抗力第二十章争端的解决第二十一章税费第二十二章适用法律第二十三章通知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1第一章定义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指根据合同写明的、经商定的卖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额。1.3合同设备:本合同范围内规定的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所有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以及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装配、检验、工厂和现场检验、组装、安装调试指导、试运行、维修等有关技术文件。1.4技术文件:根据合同,由买卖双方编制并确认的用来解释所有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一切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说明书、手册、程序、报告、详细说明、目录和其他递交的资料。1.5服务: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所有合同设备的组装、安装调试指导、试验、试运行的监督指导、技术协助、工厂检验、培训的技术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通用条款:指本合同条款。1.7专用条款:指附件二,专用合同条款。1.8买方(Buyer):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1.9卖方(Seller):。1.10外合同:。1.11项目现场:合同设备最终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12日:指日历天数。1.13来源地:指货物生产地及提供服务的来源地。1.14货物:指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1.15新产品:指商业上公认的、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原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1.16分包商:指卖方将本合同一部分分包给具备设备制造资格的法人。1.17业主:。1.18业主工程师:。第二章合同适用性2.1本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2第三章标准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标准见附件四技术条款。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第四章知识产权4.1卖方保证,买方在项目现场及所在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当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时,卖方应向第三方提出其处理答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责任。第五章履约保证金5.1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专用条款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见附件七)。5.2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国外的一家信誉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b)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5.3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专用条款规定的质保期后30日内,买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第六章检验和测试6.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要求检验和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的内容和地点将在附件二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四技术条款中说明。6.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工厂、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工厂进行,买方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必要的检测设施和手段,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6.3卖方有责任对合同设备按合同要求自行进行检验、测试等工作,检验、测试合格报告由卖方提交给买方。这些文件将被视为合同设备质量保证资料。6.4如果所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36.5卖方应在进行检验和测试前30日通知买方该检验和测试的设备等相关内容,以便买方能安排人员参加。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参加检验和测试的代表身份情况通知卖方。6.6卖方有义务提供材料和必要的协助,包括合理地中止工作以便买方在加工过程中对材料进行检测。6.7本章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第七章包装7.1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运至合同规定的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合同设备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7.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第八章交货和单据8.1卖方负责在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交货期内,完成全部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发运任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8.2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按照Incoterm2000来解释.第九章保险9.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丢失或损坏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第十章备件10.1在合同设备供货后20年内,卖方应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维修和维护所需要的备件。如果卖方在上述期限前停止生产合同设备,则应事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足够的备件。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4第十一章保证11.1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的或目前的型号,工艺先进,以优良的材料制造,货物不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不会因设计、材料、工艺的原因而有任何故障和缺陷。11.2卖方应保证提交的技术文件、图纸的完整、清楚和正确,达到合同设备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技术文件如有不准确或不完整,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5日内进行更改或重新提供。11.3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接收试验期间,如发现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的缺陷或损坏,卖方应尽快免费更换和修复并补偿由此而来的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卖方应承担此项更换和修复工作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在接收试验时各项技术参数满足合同要求。11.4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业主签发接收通知书之日起算十二个月。11.5在质保期间,如果因为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有缺陷或不能满足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在买方提出索赔之后,卖方应尽快对合同设备进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7日之内提出,双方进行协商。如卖方在此期限之前没有答复则被视为接受索赔要求。卖方应在接到索赔要求后15日内对合同设备进行修复或替换。替换和修复工作的期限,除买方与业主同意的期限外,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小的缺陷,在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业主修复,费用由卖方负担。11.6如因卖方原因在质保期内工程系统运行不得不因合同设备维修而停止,则相应合同设备质保期应根据系统停运时间延长。对于维修量大或重新更换的合同设备,质保期应重新计算,为业主验收接受维修或更换合同设备后12个月。由买方在质保期内发现的缺陷而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质保期后30日内仍然保持有效。11.7.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11.7.1卖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11.7.2买方检验员在卖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卖方有责任提供给买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如果检验员认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检验员可以不履行其工作。11.7.3卖方工作人员在买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安全/附件一通用合同条款5环境管理规定”,听从买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11.7.4卖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11.7.5卖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买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卖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买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第十二章索赔12.1在合同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型式接收试验及质保期内,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技术参数、型式和技术运行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下列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与买方达成协议。(a)同意退货并赔偿买方相应损失,卖方赔偿额为相应合同设备价格和已发生的银行利息、手续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现场存放费、装卸费、业主验收费用、已发生的合同设备保管等费用。(b)根据合同设备缺陷程度、损坏程度和损失金额,经双方同意对设备进行折价。(c)用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新的零、部件对有缺陷或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更换、对缺少的设备进行补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买方的直接损失均由卖方承担,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按第十一章要求相应顺延。12.2如果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单后7日内没有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12.3如果卖方不能按11.5款完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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