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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特种设备法规修改情况及主要法规简介一、特种设备的发展特点(一)压力容器1、容器大型化,主要体现:大规格、高参数,材料高强度、贵金属。目前世界最大的压力容器单台重量达2100吨,最高工作压力达42.0MPa氢气储罐,非金属压力容器,贵金属(锆、铊、钽等材料)在容器。2、应变强化技术在压力容器领域的应用。3、化工生产领域装置长周期运行对不停车在线检验技术提出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应用。《关于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6〕198号)。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的14个企业试点。●大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线不停车及不拆保温层监测和导波检测技术的应用。●承压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技术应用。4、节能技术我国在用压力容器共160.9万台,其中换热压力容器56万台,石油、化工、冶金、电力四大行业在用换热压力容器就达20万台左右,年回收热量(主要是二次能源)折合标准煤约5.7亿吨。目前我国在用换热压力容器的换热效率一般仅在60%~70%,而高效换热器的换热效率可达80~85%(此类高效设备在我国仅占5%左右)。将上述四个行业中的50%换热压力容器逐步更新为高效换热容器,则每年可多回收热量折合标准煤约3000万吨以上。(二)锅炉目前,在工业发达的国家中,与600MW汽轮发电机组配套的2000t/h超临界压力的大型电厂锅炉已相当普遍。此外,随锅炉参数、容量的提高,在工质的循环方式上,除自然循环锅炉外,又发展了强制循环锅炉;在燃烧方式上,为适应劣质煤的燃烧,降低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污染,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燃烧技术上,为适应劣质煤燃烧,减轻污染,相继研制开发了低氮氧化物燃烧器、旋流燃烧器等。8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引进并制造了与300MW、600MW汽轮发电机组配套的1025t/h、2008t/h的亚临界压力的锅炉。90年代以后,又在消化吸收美国CE公司亚临界300MW、600MW控制循环锅炉设计、制造、运行技术的基础上,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00MW、600MW发电机组,并成为我国电力工业的主力机组;电站锅炉向超超临界清洁燃煤发电技术发展目前,已经开始设计、制造900MW或1000MW,主蒸汽温度为600℃的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清洁燃烧是燃煤发电技术的发展方向,近期内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技术(USC)最具现实意义和发展前景。发展趋势是超高参数、超大容量。二、近年来新颁布和正在起草、讨论、报批之中的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12、1实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1994年6月20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化生字[1987]1174号1987年12月31日)】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5、《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新增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考核大纲》——新增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009.8.1实施【《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9、《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新增10、《锅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1、TSG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2、TSGZB002-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三、主要新法规简介(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修改内容1、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2、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3、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4、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5、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2.未办理使用登记;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介1、新规程将原有的四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全部整合后,形成新的《锅规》:(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新《锅规》将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同时新《锅规》将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并且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如:(1)锅炉产品的技术资料增加对能效证明文件及能效说明书的要求;(2)锅炉铭牌上要求载明热工效率。3、新《锅规》将保证政策连续性原则,即《锅规》保持我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先进性原则,即新《锅规》将与时俱进,体现我国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国际化原则,即新的锅炉规程应当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如:(1)采用T形接头无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贯流式锅炉的上下集箱盖板与集箱筒体的连接可以采用T形接头;(2)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采用插入式结构可不开坡口时的下降管外径小于108mm提高到133mm;(3)由于结构限制导致人员无法进入锅炉时,可以只开设头孔;(4)引入《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增加涡流(ET)等检测方法;(5)放宽对产品焊接试件的要求,仅做纵缝焊接试件,对于焊接质量稳定的制造单位,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免做焊接试件;(6)D级蒸汽锅炉使用年限应当不超过8年,可以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可免于办理锅炉使用登记;D级锅炉可以不设独立的锅炉房。4、因设计、制造或安装原因导致锅炉事故的比例并不高,而由于控制装置(如低水位保护、燃料紧急切断)的缺乏和失灵导致锅炉事故的比例逐年上升,因此,特种设备(锅炉)安全已由以往狭义的承压部件安全(重锅轻炉)扩展到整个系统(承压系统、承载(重)系统、燃烧系统、控制系统)的安全。(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介1、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2、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3、对国产材料,因实行材料生产单位行政许可制度,考虑基本不再要求材料复验。4、对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原来规定50℃饱和蒸气压力为设计压力,现修订为工作压力。5、对钢材常规设计的安全系数:(1)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3.0调整为2.7;(2)屈服强度的安全系数由1.6调整为1.5;(3)分析设计,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2.6调整为2.4;(4)屈服强度的安全系数1.5不变。6、大大减少焊接试板数量,仅要求低温压力容器、需经过热处理改善力学性能指标、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标准或者图样要求的压力容器制作产品焊接试板。7、取消38mm射线、超声检测选择界限,二者可以都可以,不再重射线、轻超声。8、除液压试验、气压试验外,增加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有关规定。9、年度检查加强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单位是安全主体,且应将目前定期检验规则中年度检查的内容放到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或本《容规》中。10、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不再要求每两次全面检验周期内必须做一次耐压试验,而是仅要求在一些特殊需要的情况下进行耐压试验。(1)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2)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四)《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简介1、压力管道现状和特点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它与锅炉和压力容器具有不同的特点:(1)种类多、数量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用管理环节多据2009.5月统计,国在用压力管道63.32万公里:其中长输管道6.69万公里、工业管道19.45万公里、公用管道7.18万公里、集输管道30万公里;安装许可单位3398家。(2)长细比大、跨越空间大、边界条件复杂;(3)安装现场工作量大;(4)材料、零部件选配、选用复杂;(5)管件及其元件生产制造繁琐。2、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控的范围设计
本文标题:近年来特种设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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