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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1页/共28页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买方:(以下称:“甲方”)卖方:(以下称:“乙方”)名称:名称:地址:联络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电梯数量:台发票类型:□增值税发票□普通税务发票交货方式:□乙方指定工厂交货□项目工地交货交货地点详细地址:安装工期:本合同特别约定事项:无有,共____页注:本合同基本销售条款若有更改,可在相应条款前划“X”,表示此条款已被更改,更改后的内容作为本合同特别约定事项由合同各方盖章,其解释顺序及效力优先于本合同基本销售条款。“X”仅为参照符号,其本身不属于本合同的内容,且对本合同双方均无法律拘束力,亦不得被用于解释本合同的任何目的和内容。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2页/共28页基本销售条款一.合同方:(见合同首页)二.合同范围2.1乙方应当:(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设计、生产和销售本合同附件1(“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设备(以下称:“设备”);(2)在乙方收到甲方建筑土建图的二(2)周内向甲方提交六(6)套布置图供甲方批准。(3)安装和交付本合同附件1(“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设备(以下称:“设备”);且(4)向甲方提交一(1)套安装接线图(每种型号设备);且(5)向甲方提交一(1)份安装指导手册;且(6)向甲方提交一(1)套操作/维修保养手册;且(7)完成附件3中(“乙方承担的工作”)规定的工作。2.2甲方应当:(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和接受设备;(2)在甲方收到乙方布置图后二(2)周内退还一(1)套其盖章确认的布置图给乙方。(3)接受乙方的安装;且(4)完成附件3中(“甲方承担的工作”)规定的工作。三.合同价格本合同设备总价圆整,其中已包括运输费及百分之十七(17%)的增值税。3.1设备价格明细如下:设备号设备单价(人民币)数量设备分项总价(人民币)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3页/共28页设备总价(人民币)本合同安装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含乙方按现行法规开具完税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3.2安装价格的明细如下:设备号安装单价(人民币)数量安装分项总价(人民币)安装总价(人民币)3.3设备价层站差价为元/层/台(层高不超过3米),安装价层站差价为元/层/台(层高不超过3米)。四.付款条件4.1甲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七(7)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款总价百分之二十(20%)的定金(以下称:“第一次付款”)4.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电梯货品时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款总价百分之六十(60%)的设备款,同时甲方还应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物安装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安装款(以下称:“第二次付款”)4.3甲方应在根据本合同安装、调试完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款总价百分之十五(15%)的设备款,同时甲方还应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物安装总价百分之六十(60%)的安装款(以下称:“第三次付款”)4.4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设备交付使用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物安装总价百分之五(5%)的安装款(以下称:“第四次付款”,4.5甲方应当在设备经过12个月免费保养期结束后十五(15)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款总价的百分之五(5%)的设备款,同时甲方还应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物安装总价百分之五(5%)的安装款(以下称“第五次付款”)4.6甲方应不迟于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必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在货物发运后一周内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4页/共28页向甲方开具发票。如甲方要求分批交货和/或安装,各批次货物的款项应相应分批结算。五.交货5.1设备将在乙方全部收到以下款项和资料后开始进场安装:---相当于本合同所定货款百分之八十的设备款及所定设备百分之三十的安装款。---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布置图。5.2乙方应当按照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要求对设备进行适当的包装。5.3如果甲方未能在最终工厂出货期内提货/通知发货,设备的仓储费、保险费及保管费由甲方承担,上述总费用为每台每天人民币八十元。如因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则乙方对设备损坏不负任何责任,且乙方有权处置该设备并优先受偿。设备所有权仅在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转移至甲方。5.4当设备运至甲方工地时,若因甲方工地不具备卸货场地(卸货场地距库房﹤300米)或其它必备卸货条件致使设备多次搬运,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六.设备质量保证6.1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先进的科技和专有技术生产设备。6.2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最终工厂出货期后的十八(18)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设备存在制造缺陷,乙方应负责免费纠正缺陷。6.3电梯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家、行业标准: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9《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8903《电梯用钢丝绳》;GB50182-93《电梯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231(四)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7025.1-7025.3-97《电梯主要参数及轿箱、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以上未含的按现行甘肃省兰州市规范、标准,若电梯安装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乙方承诺提供的电梯符合其规定。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5页/共28页6.4履约期间,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诸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任意抽取一个电梯配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质量达不到6.3条相关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认为其产品不合格。届时,乙方应当无条件更换并按抽验电梯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验货和索赔的解决7.1设备交付后的二周(2)内,甲方应检验设备的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并书面通知乙方有关设备的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的任何不符或瑕疵,否则乙方装箱单中的设备装箱数量将被视为正确和有效且设备的包装状况良好。如果设备在没有乙方代表在场时被打开,则乙方对设备的灭失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7.2如果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任何缺陷,且甲方要求根据上述设备质量保证对此缺陷进行纠正的,则甲方应在发现缺陷后的两(2)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检验通知的缺陷部分。如该缺陷被证实为制造原因引起,乙方将修理或调换缺陷部分。被调换下来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乙方。7.3乙方应在交货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甲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场地的要求,甲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二(2)日内予以答复,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发货。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规格型号、产品种类、数量等,货物在安装完成验收通过前的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7.4到货后,甲方组织工程监理公司、承包安装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承包安装单位接收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交货后,甲方提供设备存放地点,乙方或其委托的设备安装承包方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6页/共28页7.5乙方应在电梯设备全部发货后4小时内将:a)供货合同编号;b)商品名称及装箱情况;c)数量;d)毛重;e)发票金额;f)运输工具名称;g)发货时间等相关事宜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并确认甲方已收到八.安装8.1安装包括安装设备所需的工作和交付设备前通常进行的测试和调试。安装、测试及调试应当按照乙方的安装测试标准和国家标准进行。8.2因土建工作已开展,在安装前乙方应去甲方工地进行勘察,如井道等各方面不适合安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整改意见,其他楼因未建设乙方应同甲方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以达到土建施工时与电梯安装时的要求相同,如乙方与甲方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后仍发生安装现场需要整改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也由乙方承担。8.3设备到达安装地点且安装所需的各项条件均满足后,双方应在安装开始前三十(30)天协商确定准确的安装开始日期。安装工期为合同首页所规定的天数(以安装地点的状况满足双方确认的布置图及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工作日计算,该工期不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的验收时间),若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8.4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停工时间不计入乙方实际安装工期。停工期间的设备保管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项目停工后甲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重新开工,乙方将收取相应的复工费用包括交通费、运输费和人工检查费后再次进入工地。九.违约和赔偿9.1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9.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如果逾期付款超过十(10)周,则乙方有权视甲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7页/共28页9.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如果延误超过十(10)周,则甲方有权视乙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9.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供货的,乙方每日应当按所定货款5‰的标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甲方损失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定货款总额的10%为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每日应当按所定货款5‰的标准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乙方损失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定货款总额的10%为违约金。9.5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并在甲方无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安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安装金额的千分之五(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安装金额的百分之五(5%)。如果延误超过十(10)周,则甲方有权视乙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十.不可抗力10.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包括损失和延期交货)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航空信(或任何更快的方法)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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