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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铁路石家庄至武汉客运专线郑州至武汉段技术规格书隧道照明主要灯具、设备、材料2010年12月第一节工程概况一、铁路概况新建铁路石家庄至武汉客运专线郑州至武汉段,北起黄河桥南岸(起点DK700+800)至武汉站(终点DK1189+200)途径郑州东、许昌东、漯河西、驻马店西、明港东、信阳东、孝感北等地。正线长度为471双线公里。二、隧道照明设计说明1.供电原则:500m及以上的隧道照明设固定检修照明,采用单侧双电源供电,低压供电线路的供电半径为1.5km左右;双电源接引于10kV综合负荷贯通线及10kV一级负荷贯通线。2.隧道照明控制正常照明灯采用分段两端控制,分段开关设于隧道两端洞口和隧道洞室内。远动控制:在综合洞室内设置智能监控装置(RTU);在第一个或最后一个综合洞室设智能监控通信接口,从通信接口敷设光缆至隧道附近的通信基站;通过通信光缆专用通道上传至综合维修段控制室。3.隧道照明设备安装(1)隧道照明灯具布置大于500m、小于5000m的隧道设正常固定照明,光源采用25WLED灯,照明灯沿隧道两侧交错布置,水平间距一般为20m、距内轨2.8m。大于5000m的隧道及有紧急出口的隧道设正常固定照明并作为疏散应急照明使用,光源采用25WLED灯,照明灯沿隧道两侧交错布置,水平间距一般为20m、距内轨2.8m。大于5000m的隧道及有紧急出口的隧道设疏散指示灯及标志灯,光源采用3WLED灯,疏散指示灯沿隧道两侧对称布置,水平间距一般为25m、距地2.5m。设置在隧道综合洞室洞口上的标志灯距地3.2m。(2)隧道口及综合洞室内电源箱、RTU、照明控制箱均为明挂,箱体底边距地1.3m;EPS根据容量为挂墙或落地靠墙安装。(3)所有灯具、开关箱、按钮箱、EPS等的防护等级为IP65。(4)隧道内的灯具安装、设备安装及配线安装应满足列车350km/h时运行的要求。3.隧道照明配线方式(1)隧道供电电源电缆、标志灯电源电缆干线、控制电缆及监控光缆沿隧道电力电缆槽敷设。(2)隧道照明干线电缆沿隧道壁水平安装时采用电缆挂钩敷设,挂钩安装间距为0.8m,电缆安装高度为距灯具上缘0.2m。(3)除沿隧道壁采用电缆挂钩水平敷设的电缆和沿电缆槽敷设的电缆外,其它电缆均采用穿钢管沿隧道壁明敷。第二节铁路隧道LED光源照明灯具一、概述1.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时速350km/h列车运行隧道照明灯具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及运行作业。投标商提供的产品除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外,还必须满足铁路隧道照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有关技术要求,并要求投标商递交投标书时提供所投用于本工程的灯具样品各一套,投标商所投用于本工程的产品不得有第三方所主张的权利。2.供应商应在投标书中包含下列项目内容(1)日常维护所需专用仪器及工具;(2)备品备件产地和订购时预计交货周期、地点。(3)三年维护所需耗损件的清单(费用不包括在投标价中);3.供应商资质要求(1)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影印件(必须年检合格)。(2)法定代表人证书(代码证)合法有效影印件(必须年检合格)。(3)企业税务登记证合法有效影印件(包括国税、地税)。(4)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CQC产品质量认证证书。(6)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灯具应含防护等级、振动试验及光度测试报告)。(7)ISO9001:2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8)近期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近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有效影印件。(9)用于本次投标的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内重点工程使用业绩及运行良好的证明材料。4.隧道照明灯具应包含以下部分:(1)底座(安装支架)(2)灯具外壳(含光源室、电器室、减震器室)(3)反光器(4)LED光源(国际知名品牌)(5)电器(含电容器)(6)灯具引出电缆(长度根据现场要求)二、采用标准除特殊说明外,本技术条件所涉及的隧道照明灯具应按以下标准和规范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1)GB7000.1-2002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2)GB7000.5-1996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3)GB/T9468-1989道路照明灯具光度测试(4)GB7001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5)QB/T3741-1999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6)QB/T1553-1992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7)GB10682-1989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8)GB/T9963-1998钢化玻璃(9)TB10621-2009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10)TB10008-2006铁路电力设计规范(11)TB10063-2007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2)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改办环资[2010]2082号文件附件三)参考标准:(1)TB/T2796-1997铁路隧道固定式照明灯具技术条件(2)TB/T2275-91铁路隧道照明设施与供电技术条件三、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灯具应具有防潮湿、防腐蚀、防振动的性能,并应安全可靠、维修方便。(2)灯具安装在隧道壁上后,不得侵入基本建筑限界。(3)灯具内电器元件采用防潮、无自爆、耐火及阻燃产品。(4)灯具防护等级为IP652.灯具在下列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1)环境温度为-25℃~+40℃;(2)有凝露、隧道渗漏水的喷淋及尘埃环境;(3)二氧化硫(SO2)浓度>30mg/m3及五氧化二氮(N2O5)浓度>100mg/m3等强腐蚀性气体经常存在且相对湿度在95%的环境;(4)灯具安装好以后,应能承受风速为90m/s时的风压,并要求投标商提供灯具相应的气动强度实验报告。3.光学性能(1)采用多芯片集成封装的大功率LED为光源。(2)灯具配光应适合隧道内狭长照明区域的特点,并满足有关照度要求。(3)灯具安装后不得有直接眩光。(4)安装高度3m,宽度6m、长度30m的被照面上照度均匀度大于0.25,边缘照度大于1.0lx。投标商应提供相应的电算文件(含等照度曲线图)。(5)灯具玻璃罩不得有绿、黄、红色泽。4.电气性能(1)灯具应在220V(-10%~+8%)电压范围内正常工作;(2)灯具光源为LED25W,功率因数应大于0.95;(3)具有对LED进行分路驱动以及根据信号源对LED的VI值进行调节从而实现调节LED亮度的功能,使产品具备稳定性、可靠性和节能功效。(4)灯具的防触电保护应达到GB7000.1-2002中第8章中的I类防触电保护的要求;(5)灯具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的要求按GB7000.1-2002中第10章规定;(6)灯具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按GB7000.1-2002中第11章规定;(7)灯具的耐久性和耐热性的要求按GB7000.1-2002中第12章规定;(8)灯具上绝缘材料制成的部件,其耐热、耐火和耐电痕的要求按GB7000.1-2002中第13章规定;5.灯具效率应不小于67%。6.灯具上的电镀或化学覆盖件,覆盖层应符合QB/T3741-1999中III类使用条件的要求。7.结构要求(1)灯具的结构件(外壳)由坚固耐用,并由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电动应力和热应力的优质铝合金压铸而成,其结构紧凑、体积小、重量轻、散热条件好、造型美观。(2)灯体为通透式的具有散热功能的结构,散热面积大。光源室与电器室相互独立,以利于散热及维修。采用热存储及热释放平衡技术,使LED光源在小于50°且温度恒定的平台(均温板)上工作,有效控制光衰、保证寿命。(3)灯具透光罩可耐受110℃高温,采用高强度、防冲击、透射率不低于80%,纵向配光角度大的弧面透光聚碳酸酯材料制作,与灯具外壳结合面为硅橡胶密封。(4)灯具的电源通过防水型安全插座连接,安全而可靠,方便灯具的维护保养。(5)灯具的非带电金属形成整体,通过外壳上的接地螺栓或PE线与接地干线相连。(6)灯具具备减振装置,减振器可以满足灯具安装在具有不同振动源的隧道壁、支柱、塔架和台阶上。振动源经过减振器的柔性阻尼和吸收,使其振幅和频率迅速衰减,从而保证灯具的牢固安装和光源的正常照明,避免灯具在振动的环境中可能导致光源和电器的损坏,或者维修工作量的增加。(7)灯具适用于在各类形状隧道壁上安装,灯具的照射倾角可按照设计及实际配光要求自由调整,能达到预期的照明效果。(8)灯具采用不锈钢膨胀螺栓固定于隧道壁上。(9)灯具导线:灯具内部导线采用AF型耐温200℃的高温线,电源引线采用ZR-VV-105℃安全护套电缆线,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能。(10)灯具主要结构件、反射器等具备互换性;(11)灯具适用于在各类形状隧道壁上安装,灯具的照射倾角可按照设计及实际配光要求自由调整,能达到预期的照明效果;(12)灯具的防尘和防水应达到GB7000.1-2002中第9章的IP65级。8.耐振动性能试验耐振动性能试验应充分考虑时速350km/h列车运行作用于灯具上所产生的振动,将灯具用刚性连接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以2.5g的加速度,频率由10Hz逐渐提高到100Hz,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各振动10min,间隔5min,两个周期的耐振试验后,灯具结构应良好,各部分应无松动、变形,应能正常起动和工作。9.噪声灯具的噪声功率级不大于55dB(A)。(距灯具1米处)10.寿命(1)各种灯具的光源使用寿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四、铭牌及标识1.铭牌(1)每个灯具应具有耐久而清晰的铭牌。铭牌至少用中文表示下述内容:(2)制造厂名称或商标(3)型号、名称、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4)主要的额定参数(5)防护等级(6)出厂日期(7)对外端子接线图(或表)2.标识灯具应具有永久性中文标示牌,接线盒应有简明的表明各种接线方式及主要数据的标示牌,各接线端子都应标示明确,这些标示应与所提供的文件图纸相一致,接地用端子应特别标示明确。五、供货范围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保留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供货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各种规格灯具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变,总价按实际供货数量计算。买方如有调整,应在预定交货期前10天通知卖方。序号名称规格及型号单位数量备注1234562.投标方应在投标时向买方提供灯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灯具单重、外形尺寸、单价等内容,灯具的数量将在合同签订时最终确认。3.投标方应在投标时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单价等内容,并列出清单,供买方参考并将在合同签订时最终确认。备品备件必须满足质保期内的正常维护。4.专用工具或测试仪表投标方应在投标时向买方提供专用工具或测试仪表规格型号、功能、生产厂家、产地、单价等内容,供买方参考并将在合同签订时最终确认。六、试验1.基本要求(1)灯具应通过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现场试验,各类试验均应根据灯具的相应规定、方法进行。卖方应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及试验合格的验收标准。(2)卖方在出厂试验,现场试验前1月向买方提供试验规格书(项目,标准,方法),报买方检查、批准。(3)所有灯具整套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应按买方批准的试验规格书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现场试验。卖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少试验项目和内容,试验验收后,并不减轻或减少卖方对设备所负的责任。(4)试验时如果买方人员不能按时到场,在得到买方的许可后方可单独进行试验。(5)所有试验结果需经买方审核后,报买方确认批准。(6)如果买方认为某项试验的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和报告格式等任意一项不符合合同试验规格书的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试验报告并要求重做该项试验。(7)买方有权派人员到卖方的工厂、试验场地及试验室对灯具的制造、组装、试验和调试等生产过程进行抽查。2.型式试验对于成熟的系列生产的产品和标准产品,卖方应在供货前提供权威部门的试验报告。3.出厂试验在灯具出厂前应完成出厂试验,并提供出厂试验报告。4.现场试验(1)现场试验由施工单位执行。卖方在买方组织下,按照买方的总工期、试验计划和现场试验规格书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2)卖方有责任协助施工单位解决试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3)厂家对现场试验的项目和内容可提出建议,由买方确认。七、包装1.外层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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