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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1-3月份,共发生各类事故3820起,死亡295人,同比增加1079起,多死亡27人,分别上升39.4%和10.1%。其中:工矿商贸、铁路交通、道路交通因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明显增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上升,并且发生了两起重大事故。究其原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导致事故多发频发及较大、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为了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彻底扭转安全生产形势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2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王祖继副省长任组长,柳青副秘书长及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成员任副组长的“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协调、情况调度和指导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均要成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联动“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三、重点范围、内容和责任分工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内容和责任分工:(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3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由各相关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或联合组织实施。(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煤矿:(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与国土资源、吉林煤监、能源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由能源部门牵头,与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吉林煤监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与安全监管、吉林煤监、能源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与吉林煤监、能源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5)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与吉林煤监、能源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2.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与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4(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与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3.交通运输:(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由公安部门牵头,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或联合组织实施;(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牵头,与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别组织实施;(4)农用机动车违法载人的——由公安部门牵头,与农业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无证渡船——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6)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运输船舶——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7)未持有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车辆检测证书的非法运输车辆——由公安部门牵头,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4.建设施工:5(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由住房和城建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建设施工企业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由住房和城建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建设施工企业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3)未经审批非法进行建设和装饰装修施工的新、改、扩项目——由住房和城建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建设施工企业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4)违法使用非阻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和外墙保温施工——由住房和城建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建设施工企业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5)大型起重机械违法安装和使用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与住房和城建、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5.危险化学品:(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由工业信息部门牵头,与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与工业6信息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6.烟花爆竹:(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与工商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2)违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7.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由工业信息等部门组织实施。8.人员密集场所:(1)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场所——由公安部门牵头,与商务、文化、民政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2)消防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公安部门牵头,与商务、文化、民政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3)大型商场、宾馆、影剧院等外墙广告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牵头,与城管、商务、文化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9.冶金:(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由安监部门牵头,与工业信息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7(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与工业信息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3)未经核准非法进行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工业信息部门牵头,与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4)违法使用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由工信部门牵头,与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小修配厂、加工厂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生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与城管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2)气体充装站违法违规充装气瓶(罐)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与住房和城建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3)非法制造、改装起重机械、机动车辆、船舶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与住房和城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近年来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原因进形深入分析后,认为应列为重点打击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四、时间步骤(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下旬—4月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要求等,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到领导有力、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8并通过会议、文件、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迅速层层动员部署,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牵头部门“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县(市、区)、乡(镇)政府“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别报上一级政府。(二)集中打击阶段(五月初—6月中旬)。第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将所辖区域划片分工,逐片明确政府负责领导和部门责任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逐一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结果逐户造册登记,明确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建设行为,并由排查责任部门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后予以备案。第二,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建设行为,务必要按照“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对于排查、打击中发现的跨区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立即上报负有共同管辖权的上一级政府,由上一级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督办,相关地区政府联合行动,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9第三,各级政府要派出由监察、检察等部门组成的眀查暗访组,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各区片排查、打击责任部门履职情况以及对依法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单位的查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严肃追究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和被查处单位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甚至抗法等行为。第四,自集中打击阶段开始至检查督导阶段结束,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牵头部门,每周五11时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本地区、责任部门周内“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排查、打击等有关数据统计;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均要进行“挂牌“督办。行业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务必要一查到底、彻底铲除。各级政府和负有行业(领域)监管责任的部门均要成立督查检查组,对本辖区、所管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部门针对排查、打击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尤其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取缔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检查复查,并做到跟踪监控,切实防止“死灰复燃“和“前纠后犯”。各级政府要将已关闭取缔和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建设10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建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监督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省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打非”专项行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二)实施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11(三)依法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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