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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1为保证出口宠物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2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宠物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3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3.1安全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3.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3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3.4环境卫生的要求;3.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3.6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3.7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3.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3.9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3.10检验的要求;3.11保证安全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4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5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6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6.1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6.2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加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清洗消毒;6.3工厂应设洗衣房,工作服、帽、鞋应做到集中统一清洗;6.4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7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7.1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影响宠物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区域,应当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影响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其他产品,厂区内不得饲养动物或宠物;7.2厂区内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要保持清洁,裸区应绿化;7.3厂区内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地面、墙裙易清洗;7.4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7.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等储存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7.6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应隔离;7.7车间、烘房、仓库、冷库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布局合理。8生产车间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8.1车间卫生8.1.1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通畅,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应易清洗、无毒、耐腐;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8.1.2所有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坚固的材料制作(最好用不锈钢材料);8.1.3原料处理车间、烘房、高温杀菌锅等有温度要求的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其中高温杀菌锅需配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且记录结果保存期不少于2年;各工序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和安全卫生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8.1.4原料处理车间应与成品加工车间隔离分开;8.1.5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内须设置工作服、帽、工作鞋的消毒设施;8.1.6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洗手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并设置消毒槽;8.1.7包装车间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设施,用于环境及包装器具消毒。8.2烘房卫生8.2.1烘房供热系统安排和除湿方法合理,能确保运行时烘房各点温度相对均衡,并可快速升温;8.2.2烘房最高温度设计必须满足加工要求或进口国要求;8.2.3出烘房产品必须使用干净、干燥卫生的器具装运;8.2.4烘房生区和熟区的门不能同时开启。8.3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9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9.1动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屠宰加工企业;原料活动物来自非疫区,并在屠宰企业“五统一”(统一供雏、统一防疫、统一供料、统一用药、统一屠宰)管理制度下进行养殖生产,养殖过程中所用农业投入品符合进口国的卫生要求;进口原料则需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9.2所使用的添加剂、色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进口国要求;9.3生产用原料、辅料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9.4加工过程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保证措施。10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0.1加工用具及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干燥;10.2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储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10.3包装间应有紫外线或臭氧消毒设施,温度应保持在20℃以下;10.4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收集盛装,并由专人负责处理。11出口宠物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控制:11.1用于包装宠物食品的物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11.2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防止污染;11.3包装、预冷车间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11.4要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和成品库;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库内保持清洁,有防霉、防鼠、防鸟、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卫生的物品,库内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成品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污染的产品;11.5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二次污染。12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油和其他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原料、辅料、包装物造成污染。13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13.1人员:13.1.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13.1.2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生产工艺;13.1.3配备卫生关键点和成品的卫生监控和检验的专职管理人员。13.2必须设立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质检部门,质检部门要对产品质量负总责。13.3实验室应参照ISO/IEC17025的标准建立实验室控制体系;或使用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实验室。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定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等。13.4检验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规范。14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HACCP原理建立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14.1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制定并有效运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控制程序,做好记录;14.2建立并执行标准卫生操作程序,确保有毒有害物质处于受控状态;14.3对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确定关键控制点并进行检查和监控,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并得到有效执行;14.4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产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14.5制定产品标识和追溯、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对每批产品能够进行溯源及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14.6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和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14.7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14.8制定并实施对温度和压力等测量设备计量和校准制度,保证其正常工作;14.9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14.10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14.11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15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16本要求由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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