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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生产生产生产、、、、销售销售销售销售、、、、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须知须知须知须知为有效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普及核技术利用项目相关法规常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辐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问问问问::::什么情况下应办理许可证变更什么情况下应办理许可证变更什么情况下应办理许可证变更什么情况下应办理许可证变更????如何办理许可证变更如何办理许可证变更如何办理许可证变更如何办理许可证变更????答:1、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3)许可证正、副本。★需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参照《条例》第五十三条执行。问问问问::::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的(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和数量);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而未及时申请办理的,参照《条例》第五十二条执行。问问问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如何办理延续如何办理延续如何办理延续如何办理延续????答:1、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2)监测报告;(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4)许可证正、副本。★需进行许可证延续而未及时申请办理的,参照《条例》第五十二条执行。问问问问::::部分或者全部终止部分或者全部终止部分或者全部终止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销售和使用活动销售和使用活动销售和使用活动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辐射工作单位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后,予以变更或正注销许可证。★因活动部分或全部终止需变更或注销许可证的而未及时申请办理的,参照《条例》第五十四条执行。问问问问::::许可证丢失应该怎么办许可证丢失应该怎么办许可证丢失应该怎么办许可证丢失应该怎么办????答: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即使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问问问问::::什么是什么是什么是什么是放射源转让活动放射源转让活动放射源转让活动放射源转让活动????答:放射性同位素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转让的行为即为放射源转让。放射源的回收参照转让活动实施。问问问问::::由国家审批的放射源由国家审批的放射源由国家审批的放射源由国家审批的放射源进进进进、、、、出口出口出口出口活动需要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么活动需要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么活动需要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么活动需要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么????答:是的。凡涉及我省的放射源进、出口活动,活动方应当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审批文件(表)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放射源进、出活动未及时备案的,参照《条例》第五十六条执行。问问问问::::如何办理放射源转让如何办理放射源转让如何办理放射源转让如何办理放射源转让????答:放射源转让是两方行为,即转出、转入两方行为。转让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双方之间进行,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进行转让。转入方在转让前应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五份)、双方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转让协议、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置方案(协议)到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办理审批。放射源到达时通知当地环保局到现场核实。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持一份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和《放射源转让备案表》到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未经批准进行放射源转让活动的,参照《条例》第五十二条执行。问问问问::::放射源转让审批时限是多少放射源转让审批时限是多少放射源转让审批时限是多少放射源转让审批时限是多少????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问问问问::::使用期满后的放射源应如何处置使用期满后的放射源应如何处置使用期满后的放射源应如何处置使用期满后的放射源应如何处置????答: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合同)。当这3类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生产或销售单位应负责回收,确实无法回收的应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源)贮存库贮存。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包装整备后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源)贮存库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未按规定处置废旧放射源的,参照《条例》第五十九条执行。★处置废旧放射源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参照《条例》第五十六条执行。问问问问::::年度评估报告应何时上交年度评估报告应何时上交年度评估报告应何时上交年度评估报告应何时上交????包含什么内容包含什么内容包含什么内容包含什么内容????答: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2、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存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请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未按规定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的,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参照《条例》第六十条执行。问问问问::::什么是辐射工作人员什么是辐射工作人员什么是辐射工作人员什么是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资格由哪一级部门管理辐射工作资格由哪一级部门管理辐射工作资格由哪一级部门管理辐射工作资格由哪一级部门管理????答:1、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生产、销售、操作以及管理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根据《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黑编〔2004〕115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的从业资格由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黑龙江省辐射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颁发。★未获得辐射工作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违反规定的参照《条例》第六十二条执行。问问问问::::黑龙江省辐射工作人员如何获得从业资格黑龙江省辐射工作人员如何获得从业资格黑龙江省辐射工作人员如何获得从业资格黑龙江省辐射工作人员如何获得从业资格????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起,哈尔滨工程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哈工程核学院”)为黑龙江省指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机构,只有参加由哈工程核学院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2年须进行一次验讫(即再培训)。2009年之前的培训证书有效期皆为2年,有效期满后须参加由哈工程核学院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重新领取新资格证书。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黑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2009年1月19日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相关条款相关条款相关条款一、(《(《(《(《条例条例条例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二、(《(《(《(《条例条例条例条例》》》》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二二二二条条条条))))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三、(《(《(《(《条例条例条例条例》》》》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三三三三条条条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条例条例条例条例》》》》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四四四四条条条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条例条例条例条例》》》》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五五五五条条条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条例条例条例条例》》》》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六六六六条条条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本文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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